已故經營之神王永慶第一筆遺產稅款繳了。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昨(10)日下午已經收到王家總額22億元以土地、債權與股利遺產抵繳稅款的申請,據指出,國稅局若全額照收,王家還需要準備97億元現金,繳納不足的遺產稅差額。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屬於國內部分的遺產稅總額達119億元,王家目前自申報遺產中選擇365筆土地、債權及現金股利,估計總額達22億元,做為實物抵繳物。昨天是限繳期限,王家趕在最後一天完成報繳作業。
王永慶遺產繼承人委託律師李文中表示,已經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以實物方式抵繳,包括土地、債權與部分現金等,待國稅局核定之後,不足的部分會再以現金方式繳納。
台北市國稅局則表示,無法就個案情況對外說明。
財稅官員指出,政府今年的遺產稅預算編列138億元,今年上半年只收到84億多元的遺產稅,王永慶遺產稅若在年底前繳清,今年遺產稅將可超徵。
台北市國稅局正以最速件處理王永慶的遺產稅實物抵繳案,希望趕在年底前,讓這筆史上最高額的遺產稅順利入庫。
據指出,雖然其中有部分土地與債權屬於不易變價的抵繳財產,但因王永慶是在97年10月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前離世,其遺產稅率雖高達50%,但若家屬選擇以其遺產中不易變價的財產抵稅,反而擁有100%抵減權,沒有可抵稅金額的上限限制。
98年1月23日新的遺贈稅法生效實施之後,納稅人要以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抵稅,若屬於不易變價的財產如未上市櫃股票、債權或被占用土地等等抵稅,都只能夠打折按照比例抵減,不再享有足額的抵稅權。
王家向國稅局遞件請求以22億元遺產抵稅,據指出,王家沒有申請分期繳稅,當國稅局確定王家可用來抵稅的實務抵繳金額後,將同時要求王家另以現金一次繳清剩餘的遺產稅差額稅款。
國稅局指出,依照現行遺贈稅法規定,遺產稅額超過30萬元者,可以選擇採取實物抵繳,包括土地、債權、股票等,都可以是實物抵繳的項目,不過國稅局必須針對相關項目進行查核。
閱報秘書/實物抵繳
遺產稅以現金繳納為主,但考量納稅人有繳現困難時,才可申請以遺產抵繳稅款。實物抵繳制度的目的,以緩解現金繳稅帶給繼承人的資金壓力。
稅捐機關處理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案件時,是以被繼承人有無遺有現金或銀行存款,作為審酌納稅有無繳現困難的參考。申請實物抵繳者,要向稅捐機關舉證要求實物抵繳的必要性。例如,現金要留做繳納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的所得稅或其他應納稅捐,或是留供處理遺留債務等,才可獲准使用實物抵繳。
申請抵繳的遺產有其限制,除需是遺產稅的課徵標的物外,非屬課徵標的物如公設地或農地等,應具備易於變價或保管的條件。被計入遺產總額的可抵繳實物,包含土地、房屋、股票等,但不包括廣電業股票、無限公司出資額,主要是因無法移轉國有。
(記者陳美珍)
【2010/08/11 經濟日報】
經由三角貿易「過境」台灣或進口後再退運出口的貨物,未來涉及申報不實,將不會再受任何處罰。財政部最快本周內取消對實質未入境台灣的三角貿易等虛報貨物的違章案件,目前加處關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罰鍰的處分。
財政部對過境貨物採取寬鬆的懲處措施後,將有助二岸三地轉口貿易,並促使廠商擴大利用台灣通商口岸做為轉口據點,進行三角貿易的營運佈局,達成台灣成為區域營運中心的政策目標。
財政部長李述德昨(10)日已經批准,現行經由三角貿易過境台灣的貨品,以及進口後因故需退運的貨物,因貨物實質並未進入台灣,不應視為一般進口貨物,在發生虛報貨物品名、數量等相關報關事項時,不但貨物不應被海關沒入,也不再加處任何罰鍰。
財政部預計將在本周前發布最新函釋,針對廠商在報關時申請退運,或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的案件,如因申報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者,不再受關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相關稅捐的處罰。
目前,廠商以台灣為轉口進行的三角貿易,貨物買賣實質都在第三地,僅利用台灣做簡單加工或貼標等方式後即出口的貨物,必須依照一般規定辦理通關,因此一旦申報不符,也要比照一般進口貨物,除貨品需沒入外,還要再按貨價一到三倍繳納關稅罰鍰。財政部近日檢討這項法規後發現,包括三角貿易或進口後再退運出口的貨物,事實上都沒有進入台灣境內,對貨主因申報不實採取的處罰措施「師出無名」,因此決定取消,且寬鬆措施發布後的未確定案件,均可適用免罰。

【2010/08/11 經濟日報】
臺南市高小姐問: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之資金為其子女購置不動產,而能提供子女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係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如欲主張子女置產的資金來源係歷年受贈取得,除應提供受贈資金事實,並應就其受贈資金之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否則即使持有歷年贈與的免稅證明,仍有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2010/08/11 經濟日報】
竹北鄭先生來電詢問:已完成98年度綜所稅申報,可否增列在98年6月份畢業於某大學的妹妹為扶養親屬呢?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而於年度中途畢業者,其扶養期間雖不滿一年,仍可按全年免稅額扣除。因此鄭先生可儘快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第二次申報,補提示妹妹98年度在學資料以供查核,惟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亦應合併申報。
【2010/08/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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