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2010.01.26稅務新知

海嘯引發虧損 恐成查稅標靶
遺產未分割 孳息暫免課稅
稅務問答/周年慶贊助金 依約支付不扣扺
稅務問答/信託專戶統編 視受託人身分申辦
稅務問答/辦拋棄繼承 三月內書面聲請


海嘯引發虧損 恐成查稅標靶

公司若因去年的金融風暴產生營運虧損,小心被國稅局列為今年度的「必查目標」。許多跨國企業在台的子公司,今年初都接到總部指示,準備調降在台灣的利潤率,但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企業移轉訂價政策不一致,申報公司稅時恐難過關。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5)日在北中南三區同步舉辦「移轉訂價策略之挑戰與準備研討會」,提醒企業若因金融風暴產生營運虧損,可能引發國稅局更嚴格的移轉訂價查核。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副總陳嘉宜指出,今年初很多外商客戶都反映,去年金融海嘯影響實在太大,國外總部紛紛要求調降在台獲利,例如過去台灣子公司的利潤率若是10%,可能一口氣要砍到只剩2%到3%。但母子公司之間的交易往來若沒有改變,合約也未有合理說明,未來面對國稅局的移轉訂價查核,一定會出問題。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志文說,外商公司因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龐大,確實很容易成為移轉訂價選案查核的目標。企業界必須建立認知,國稅局查稅的進度一定遠落後於申報,目前五區國稅局才在選案查核95年度移轉訂價申報案件。雖然去年金融海嘯嚴重衝擊企業界,但現在景氣已經大幅好轉,等到將來國稅局官員查到98年度公司稅時,和前兩個年度比較若發現嚴重虧損,未必能感受到虧損是因為景氣不好,而會認為是公司利潤分配不當的問題。

財政部賦稅署一組副組長宋秀玲則在研討會中強調,政府稅收短缺是事實,但不會為了增加稅收而做「異常調整」。國稅局並非全然不能接受金融海嘯產生的虧損,但公司的移轉訂價政策必須要有「一致性」,除非營運的功能、風險、合約條件有實質的改變,才可以調整計算利潤的方法,連OECD也認為移轉訂價是否符合常規交易,不受到去年金融海嘯的影響。宋秀玲表示,只要有合理的商業理由,去年出現虧損也不一定會被查。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維惇指出,不少跨國企業整體營運虧損,以為沒有利潤可被國稅局調整,乾脆連移轉訂價報告都不做,事實上,申報虧損反會引起更嚴格查稅,提早準備好精確移轉訂價報告,才是「稅稅平安」之道。

【2010/01/26 經濟日報】



遺產未分割 孳息暫免課稅

財政部指出,數人共同繼承的遺產,在未辦理遺產分割之前,因遺產所產生的孳息,屬繼承人的所得,應自完成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後,納入孳息實際領取年度,由繼承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發布課稅解釋指出,被繼承人死亡日後,遺產所生的孳息係屬繼承人的所得,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

但若被繼承人的遺產是由數人共同繼承時,被繼承人死亡後的遺產所產生的孳息,在繼承人完成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由於實際所得人或孳息分配方式並不明確,扣繳義務人可暫免填發憑單報稅。

財政部規定,數人共同繼承的遺產,其孳息課稅需待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的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說,實務上會出現遺產在分割或交付前產生孳息,多數為股利或存款利息,如果被繼承人不只一人時,遺產孳息縱使已經發生,但所得稅的課徵對象未確定之下,可以暫免課稅。

【2010/01/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周年慶贊助金 依約支付不扣扺

中壢江小姐詢問:百貨公司專櫃廠商支付給百貨公司的周年慶贊助金,所取得的統一發票,是否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函釋,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的周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扺銷項稅額的範圍,申報營業稅時,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得扣抵稅額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2010/01/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信託專戶統編 視受託人身分申辦

臺南市東區周小姐問:如何申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統一編號?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據法務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事務所、獨資或合夥的營利事業、銀行內部單位信託部或銀行的分支機構等,依法不得取得信託財產而成為信託契約受託人的權利義務主體;因此以上述身分簽定信託契約者,不得以立約人申請編配「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統一編號。受託人為公司組織者之信託財產專案核准案件(不含專案核准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扣繳單位之名稱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記載之專案名稱填寫;非專案核准案件,限填「○○(受託人名稱)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共同受託案件,應將全部受託人姓名 (名稱)依上述規定列出。

【2010/01/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辦拋棄繼承 三月內書面聲請

高樹鄉張先生問: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應向何處辦理拋棄繼承手續?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遺產稅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繼承權的拋棄為要式行為,如未依法定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繼承人如欲拋棄繼承,應依照民法規定的時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10/01/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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