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4日 星期一

2010.01.05稅務新知

打擊網路侵權 祭「三振條款」
網路侵權賠償少成本高… 寧可認栽
投資保單 適格率喬不攏
稅務問答/黃金存摺買賣 個人公司都課稅
稅務問答/自有車訪客戶 公司補貼費可列報


打擊網路侵權 祭「三振條款」

智慧財產局公布去年智慧侵權案件查緝結果,截至去年11月底,網路侵權的案件比率仍超過六成,為了有效遏止網路侵權,今年智慧局將召集台灣的網路服務提供(ISP)業者,協助擬定「三振條款」施行細則。

經濟日報/提供

根據保智大隊最新的查緝報告顯示,截至去年11月底,查緝1,907個智慧財產侵權案件,其中網路侵權案件占63.31%,共1,213件,其他侵權來源則以夜市409件、店面147件次之。

智慧局副局長陳淑美表示,智慧財產網路侵權的案件曾於2006年達到高峰,占所有侵權案件的八成多,但這兩年數量已逐漸趨緩,降至六成左右,為讓權利人更有效在網路主張權利,立法院也於去年4月底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中的「ISP法案」,智財局並於去年11 月公告實施。

陳淑美表示,「ISP法案」主要是為了防止網路侵權氾濫,提供ISP業者「責任避風港」的機制,業者只要遵守「通知/取下」(Notice & TakeDown)原則,依規定移除或是回復非法資訊,就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由於「通知/取下」沒有警方介入,且法令實施不到兩個月,成效難以彰顯,今年將會與ISP業者合作制訂完整的效益評估。

所謂的「三振條款」是指一旦有權利人主張遭到侵權,ISP業者要通知並取下侵權人的服務,三次侵權後即可採取終止使用者連線的期限長度,或砍掉使用者的帳號等作法。

陳淑美指出,「三振條款」勢在必行,但是條文細項規定將訂在ISP業者和網路使用者的契約,智財局今年將協助ISP業者擬定「三次侵權」的定義和相關罰則。

智財局國際事務暨綜合企畫組長蔡允中也發現,目前智慧財產的侵權案件不但逐漸從實體轉移到網路,更有全球化的趨勢。由於網路突破空間的限制,現在查緝網路侵權案件時,最大的瓶頸就是遇到侵權的網站IP設立在國外,其中又以設在大陸最多,比率超過半數,其次是設在美國,比率超過三成。

面對侵權案件趨向虛擬化和全球化,蔡允中表示,未來希望透過雙邊合作的機制,與大陸或是美國等國家,以聯合查緝的方式,解決這樣的困境。

【2010/01/04 經濟日報】



網路侵權賠償少成本高… 寧可認栽

智慧財產侵權案中,網路侵權是歷年大宗,除了網路查緝較實體查緝容易外,賠償金額小、受害人不願起訴也是助長其風氣的原因之一。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賴文智表示,網路侵權數量始終高於其他侵權類別,主要原因在於標的顯著,查緝較容易,其中又以拍賣網站、網頁侵權案件的查緝率較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網路P2P侵權案,因為舉證不易,實際侵權行為應該比查緝數字多好幾倍。

智慧局副局長陳淑美指出,雖然2007年6月已立法,明定除利用P2P傳送侵權檔案的使用者,提供可讓他人散布侵權內容的軟體業者,若符合條文規定,也將連帶負侵權責任,處二年以下徒刑、50萬元以下罰款。但因案件成立要件較嚴且舉證困難,成案件數不多。

賴文智認為,目前台灣針對P2P侵權案件的防堵措施尚未健全,建議應盡早研擬「ISP法案」裡「三振條款」的施行細則,確立罰則。

此外,賠償金額太小,也讓許多權利人寧願吃悶虧,也不願起訴。賴文智指出,多數網路侵權的案件損害賠償金額太小,導致權利人礙於執法成本過高,而不願起訴,讓法律執行有困難。

【2010/01/04 經濟日報】



投資保單 適格率喬不攏

投資型保單「適格率」談不攏,財政部與金管會將各自從長研議未來投資型保單免徵遺產稅的配套做法。財政部強調,免稅的投資型保單適格率不應太低,否則容易發生藉保單逃漏稅問題。

行政院金管會昨(4)日邀集財政部、保險業者等相關單位,就投資型保單的適格率進行研商。據瞭解,業者建議比照美國,投資型保單的適格比率應在101%到160%之間,不過,財政部希望提高到250%。

財部指出,美國投資型保單沒有免徵遺產稅的問題,其適格率規範與台灣不同。

財部說,以業者提出適格率為160%為例,形同強制險與投資帳戶比例為一比三,投資大於保險比重太高,財部建議版本為101%到250%,「至少投資帳戶與強制保險比例要各達一半」。

【2010/01/0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黃金存摺買賣 個人公司都課稅

歸仁鄉陳小姐來電詢問:買賣黃金如有獲利,是否需要報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的所得均要課稅,黃金出售變現產生損益依下列規定辦理:(1)個人: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2)營利事業:係屬出售資產增益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計算所得額。至於黃金出售的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也可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及移動平均法。

【2010/01/0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自有車訪客戶 公司補貼費可列報

臺南市陳小姐詢問:公司外務員利用自有的汽車訪問客戶,由公司補貼的相關費用,其費用該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因業務的實際需要,和其僱用的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的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的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營利事業的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的薪資所得,但是不包括車輛的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請營利事業注意。

【2010/01/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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