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8日 星期一

2010.01.19稅務新知

發票開錯 主動更正免罰
會計師:員工現金分紅 雙贏
機器設備閒置 禁列報廢損失
稅務問答/月銷售達8萬 格子店要登記
稅務問答/公司地被徵收 補償費要課稅


發票開錯 主動更正免罰

發票金額開錯了,只要主動在發票錯誤處更正,即使未作廢重開,也不會再被罰了。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已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增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在稅捐機關查獲前主動更正為正確金額,且事後查核未發現有短、漏報銷售額的漏稅情形,可免再處罰。

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要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罰款金額最低不得少於500元、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財政部修正發布的「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已將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而未依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者,納入情節輕微案件的免罰範圍。

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在存根聯上,並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財政部說,營業人發生發票金額誤繕,但未依法作廢重開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在統一發票的各聯錯誤處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的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也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時,即免再按銷售額1%加處罰鍰。

不過,財政部指出,開錯發票金額,自行在發票上更正,享有免罰的範圍,並不包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後卻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形。營業人銷貨後如有折讓、掉換貨物等情形,仍應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將發票作廢重開,否則仍要按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以罰款。

【2010/01/19 經濟日報】



會計師:員工現金分紅 雙贏

台積電宣布今年起員工分紅全採現金,會計師認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後,發股票給員工的稅負誘因消失,科技業員工分紅現金化必成趨勢,長期來看不僅有益財報每股稅後純益(EPS)表現,分季發獎金還可避免電子業傳統第三季離職潮,對勞雇雙方都是雙贏局面。

經濟日報/提供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振乾認為,台積電以現金作為獎酬員工的方式,預料將發揮帶頭作用,股票分紅可能會走入歷史。

陳振乾表示,公司決定員工分紅的費用後,無論是分季支付獎金,或是一次給付給員工,要認列的費用都不會受到影響。

此外,發股票給員工會擴大公司股本,等於強迫員工辦增資,還會稀釋以後年度的股東權益,陳振乾建議,如果公司現金很充裕,最好效法台積電以現金發放員工獎勵,長期來說有利公司EPS表現。過去上市櫃公司都在7、8月發股票,很多員工領完股票分紅就離職,第三季碰上電子業傳統旺季,若改成分季支付獎金給員工,就可避免屆時爆發離職潮,在調配人力上也有好處。

陳振乾進一步解釋,97年已有不少業者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無論發給員工的是股票或是現金,對公司財報上認列的費用都沒有差別。在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後,今年開始是以員工拿到股票可處分日的時價課稅,為了不讓員工背負多課稅風險,會計師建議公司以直接發現金最佳。

【2010/01/19 經濟日報】



機器設備閒置 禁列報廢損失

正值歲末盤點之際,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某上櫃企業列為報廢的機器設備實際上只是閒置於倉庫,國稅局剔除其列報的3,000萬餘元損失,補稅700萬餘元。

這家上櫃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申報機器設備報廢損失3,000萬餘元。

國稅局查核發現,該機器設備是因生產線停工而閒置,並無毀滅、廢棄等報廢事實,由於閒置的機器設備仍屬於「其他資產」,列為報廢損失不符規定。

【2010/01/1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月銷售達8萬 格子店要登記

坪林的關小姐詢問:請問我在某格子商店租了一個格位陳列、銷售商品,需要辦營業登記嗎?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營業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的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因銷售的貨物特性多屬單價低、數量不多且流動率極高,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六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六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2010/01/1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公司地被徵收 補償費要課稅

朴子市李小姐問:公司之土地因政府徵收作為道路用地,其所領取的補償費及獎勵金,應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的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同一徵收事項所取得的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的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及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0/01/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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