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1日 星期四

2010.01.22稅務新知

產製私劣菸酒 刑責最高七年
李燕松:輔導會計師 接軌IFRS
稅務問答/贈與逾220萬元 30日內須申報
稅務問答/購繼母不動產 要附支付證明


產製私劣菸酒 刑責最高七年

菸酒管理法將加重對私劣菸酒產製、銷售、運輸及陳列者的刑罰。行政院會昨(21)日通過「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產製私劣菸酒者,刑責將從現行二年提高為三年,若私劣菸酒有危害人體健康者,刑責最高可達七年。

財政部強調,此次菸酒管理法修正最主要的目的之一,即在藉由較重的刑責處分,達到嚇阻私劣菸酒產製、銷售等行為,保障國人的健康。

新修正的菸酒管理法為提升私劣菸酒查緝成效,增訂業者有提供菸酒品真偽定報告或來源證明文件的義務,並增訂以符合國家標準的食用酒精以外的酒精做為製酒原料,或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的物質,除沒入原料、半成品外,還要處五年或七年的刑責。

所謂私菸是指未經合法報關或走私進口的菸品;劣酒則是指以不符合衛生標準或國家標準食用酒精所製成的酒類。

一旦經查獲有產製、輸入、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陳列或貯放私劣菸酒者,刑責自二年提高為三年;私劣菸酒若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的物質,刑責自三年調高為五年。

財政部為避免業者取巧,此次修正菸酒管理法時,也明令私菸、私酒的範圍,包括已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但輸入菸酒貨品時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者,也將回歸由菸酒管理法處以二年刑責。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過去政府對於已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者,短、漏報進口菸酒行為,因其擁有合法執照,改由海關緝私條例處以沒入貨物的處分,未來則要回歸菸酒管理法追究刑責,以達到嚇阻之效。

財政部同時也提醒製酒業者,在菸酒管理法修正後,所有產製的酒品均不得標示具有醫療保健效果的用語,例如再製酒如添加對人體具保健療效的添加物,性質屬藥酒者,業者應另向衛生署申請,否則不得在包裝或廣告中標示任何療效字樣或用語,以免觸法。

另外,昨日行政院會也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明定一定面積以上的公共場所,包括政府機關、公營場所、鐵路車站、航空站等,應在條例施行日起一年內設置哺(集)乳室;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未設哺(集)乳室者,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濟日報/提供

【2010/01/22 經濟日報】



李燕松:輔導會計師 接軌IFRS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李燕松上任半年,期望公會能扮演更多元的輔助角色,他為自己定下目標,除了輔導會計師與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接軌,還要協助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轉型,踏入財務仲裁及無資資產評價領域。

李燕松去年8月中接任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因應台灣推動採用IFRS,加強會計師的專業課程訓練,是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最重要的任務。

李燕松說,雖然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內部都有自我訓練課程,但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資源較缺乏,就只能靠公會。透過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統籌全盤規劃IFRS系列課程,全聯會和省市會計師三大公會共同開課,以協助會計師與最新的會計處理準則接軌。

此外,李燕松也努力為公會招攬新會員。李燕松指出,會計師業務都以財簽、稅簽為主,應在財務仲裁案件上扮演更多角色,例如仲裁員、仲裁案件代理人等,希望未來能協助更多會計師投入財務仲裁領域,以及無形資產的評價作業。

李燕松也打算建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的專業知識窗口,因為會計師界有許多個人執業的會計師,或是新進的會計師,在實務上常會碰到未處理過的事務,公會的角色應該就要扮演諮詢的窗口。

李燕松認為,公會裡有各種背景的人才,應分別建立人才資料庫,不但可做內部專業知識諮詢,在主管機關或外界邀請會計師公會開會研商時,能表達出會計師最專業的意見。

【2010/01/2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贈與逾220萬元 30日內須申報

左鎮卓先生來電詢問:贈與現金若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多久時間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 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避免補稅加罰。該所進一步表示,因轄內多為農業鄉鎮且民風純樸,常有父母取得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土地交易款項後,直接轉入直系親屬帳戶,已構成贈與行為又未辦理申報,因金額大且超過免稅額,容易被連補帶罰。

【2010/01/2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購繼母不動產 要附支付證明

宜蘭高小姐來電詢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父所娶之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己身從出之血親,故在舊律雖稱為繼母,在民法上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繼子女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但要主張買賣,並提供支付價款證明,才能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2010/01/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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