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9日 星期四

2009.07.10美新預算案 對台商稅負影響新知

林志玲赴財政部 爭取補稅案翻盤
會計新知/美新預算案 對台商稅負影響
借錢投資 利息不得列費用
稅務問答/集中辦公 分攤費須附明細


林志玲赴財政部 爭取補稅案翻盤


第一名模林志玲民國92年起連續三年,因為申報所得與國稅局認定出現歧異,遭國稅局補稅並加計罰鍰多達千萬元,昨(8)日中午意外現身財政部,為補稅案爭取翻盤的機會。
「沒想到她會自己來。」一位官員說。財政部訴願會昨天召開委員會議,受理林志玲行政救濟申請的承審委員原以為只是律師代表出席,發現林志玲帶著二名律師出現會議室,官員都覺得不可思議。
據指出,稅捐機關對藝人查稅時有所聞,許多知名藝人都領教過稅官們查稅的厲害。但多數被查稅藝人都是在國稅局或財政部稽核組調查過程中,就會向稅捐機關提出說明,極少如林志玲在稅單核發並打起稅務官司之後,還願意親自提出說明。
據說,是林志玲主動要求到財政部,向承審委員說明她的實際工作與所得狀況。林志玲並未參加訴願會委員會議,而是在委員會議結束後,才另與承審委員晤談約一個小時。林志玲對外表示:「只是拜會。」
依據規定,納稅人若對國稅局課稅不服,可以提出行政救濟,復查是向原課稅處分機關申請,若被駁回,可再向行政救濟上級機關申訴,財政部負責訴願案件。官員說,若林志玲親自向財政部說明之後,訴願委員仍支持國稅局的復查課稅處分,林志玲還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爭取自己的權益。
【2009/07/10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美新預算案 對台商稅負影響

歐巴馬政府5月11日發布美國稅收計畫整體說明,即所謂綠皮書(the Green Book),當中針對自2011年生效之預算提案有詳細說明。該預算案對於在美投資的台商企業以及具美籍的個人皆有影響,將分項說明。
一、遞延未匯回海外所得相關之費用扣除
根據預算提案,除研究費用之外,美國企業產生的費用如可歸屬於未匯回美國之海外盈餘相關費用,例如利息費用等,則需遞延至該海外盈餘匯回美國時方可扣除。
例如美國境外子公司有100元盈餘,匯回25元。美國母公司為投資該子公司而舉債發生之利息費用為20元,但美國母公司僅能認列5元{20×(25/100)}。現行規定,美國企業產生與其業務相關之費用可全數扣抵。
二、限制利用無形資產的移轉降低美國稅負
現行法令要求美國企業於無形資產移轉或授權使用時,該收入必須與可歸屬於該無形資產的所得相稱,若在某些企業重整將無形資產移轉予外國公司,可能被視為出售該無形資產予外國公司,需依規定在美國課稅。
現行法令相關規定之定義並不明確,利用灰色地帶規避美國稅負頗為常見。為避免美國企業不當地將所得移轉海外,該預算提案給予無形資產明確的定義,並將工作團隊、永續經營價值及商譽列入無形資產之範圍中。該預算提案並明確指出,當移轉多樣無形資產時,若稅務主管機關認為整體評價可獲得更可靠之結果時,將可能以整體的無形資產為評價基礎。
三、廢除80/20相關法令
依據現行美國法令,若美國公司所得中有至少80%係來自境外營業活動之所得時,則其所支付予境外之利息,將不被視為美國來源所得而無需扣繳,另股利匯出時亦有部份可免扣繳。該預算提案將廢除此規定。
四、落實經濟實質條款
美國法院及國稅局採用經濟實質課稅原則,調查具有避稅動機之交易個案,由來已久,惟經濟實質在司法上並無共識。預算提案明確定義具有實質交易者必須符合兩要件,交易之發生必須對納稅義務人有經濟上的意義;納稅義務人需有充分目的進行該交易。
預算提案並對納稅義務人因執行無經濟實質交易而低報美國所得稅之罰則由原20%提高到30%。
五、廢除後進先出法及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使用後進先出法可能藉由進貨來操縱銷貨成本,故預算提案規定自2011年起,企業報稅時不得再使用後進先出法,原本使用後進先出之企業,必須依先進先出法重新評估其存貨價值。該預算提案亦認為使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沖銷瑕疵存貨將低估稅負,將制定法令禁止使用,改以零售價法評價。
六、恢復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為39.6%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級距為10%、15%、25%、28%、33%以及35%,改革方案建議自2011年起就10%—28%稅率繼續適用於未來十年,而將最高之兩層稅率級距分別恢復為早期之36%及39.6%,適用於年所得超過20萬美元之個人以及年所得超過25萬美元之夫妻合併申報案件。此舉估計將於未來十年內增加超過3,000億美元之稅收。
七、提高富人資本利得及股利所得稅率至20%現行個人之長期資本利得(包括公司股票的買賣與交換)與股利所得之最高稅率為15%(納稅義務人若為適用10%或15%稅率者,其資本利得與股利所得之稅率為0%)。稅改方案中建議自2011年起沿用現行之稅率規定,此外,針對適用所得稅稅率級距在36%及39.6%之高所得者,提高其長期資本利得與股利所得稅率至20%。
八、降低高所得者免稅額、部份列舉扣除額及多項個人租稅抵減
自2011年起恢復對高所得者個人免稅額限額之計算規定,也恢復部份列舉扣除額項目申報金額之限額計算,如房貸利息、慈善捐贈扣除額等。租稅亦鼓勵薪資階級、鼓勵中低收入者順利完成學業、減輕有養育子女家庭者等。 (下)
【2009/07/09 經濟日報】


借錢投資 利息不得列費用

中區國稅局表示,常發現企業會以舉債方式投資國內其他企業,以賺取投資收益,但要特別留意的是,以借款投資所衍生的利息支出,按稅法規定不得列為公司當年度的費用,而應轉列為舉債投資的成本。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A公司除了租金收入之外,沒有任何其他的營業收入,但卻在營所稅申報時列報巨額的利息支出及長期投資。
國稅局進一步要求A公司提示借款利息的資金流程,作為申報利息支出的相關證明文據,A公司無法證明借款利息確屬公司營業所必需的支出,因此國稅局核定A公司申報的利息支出轉列遞延費用,並作為免稅長期投資的成本,同時也調增公司95年度的所得額。
【2009/07/0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集中辦公 分攤費須附明細



內埔王先生問: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提示那些憑證以憑認列?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及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同費用憑證影本及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2009/07/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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