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8日 星期二

2009.07.29課稅、補稅新知

吸引外人投資 扣繳率大降
先增資再減資還現金 股東要稅
獨資商號轉讓/存貨一併移轉 須課稅
進口貨漏列佣金 只須補稅
金融商品 明年起按10%分離課稅

吸引外人投資 扣繳率大降


為鼓勵包括大陸在內的外籍人士及機構,參與國內資本及金融市場投資,財部大幅調降外人投資金融商品利息及股利所得的扣繳稅率。非居住者取得短期票券等利息稅率降為15%;大陸地區人民無論有無獲准投資,在台獲配股利均律按20%課稅。
財政部並明令,最新扣繳稅率一律自明(99)年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已修改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簡化並調降目前各類所得的扣繳稅率,其中以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在內的外國非居住者在台投資稅負,降稅幅度最為明顯。
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投資短期票券、不動產或金融證券化商品、結構型商品及債券附條件交易的利息收入,均改按10%稅率分離課稅,營利事業則全數採合併申報。
新正後的規定,促使個人投資短期票券的利息稅率自20%下降為10%,但金融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稅負則自6%上升為10%。附條件交易及結構型商品目前採取合併申報,視個人收入高低課徵6%到40%不等稅率,99年起則一律按10%稅率分離課稅。
非居住者(即在台無住所或一課稅年度在台停留間未逾183天者)的金融商品稅負,財政部基於吸引外人投資理由,也在此次將扣繳率自20%調降為15%。由於非居住者免向我國政府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扣繳稅率即為其最終稅負。
依據調整後的扣繳率,非居住者只有在投資不動產及金融證券化商品稅負自6%上升為15%,其餘投資商品稅負均下降。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投資獲配的股利,目前若屬未經申請投資許可者,扣繳稅率均在25%以上。以大陸地區非居住之個人為例,若未依規定申請許可,獲配在台股利要按30%稅率課稅,新辦法修正後已降為20%。
財政部強調,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投資獲配的股利,將不再視有無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獲得許可區分不同的扣繳稅率,其股利所得稅負自99年起均降為20%。另外,配合企業營所稅率明年起降為20%,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取得權利金收入的扣繳率也同步自25%降為20%。
【2009/07/28 經濟日報】


先增資再減資還現金 股東要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若公司藉由「先增資再減資」,將現金發還給股東,因超出股東當初所出資的股本,等於股東有營利所得,公司應開立扣繳憑單給股東,以免股東漏報為當年度的所得。
高雄市國稅局最近查核轄區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A公司以前年度利用資產重估增值準備轉作資本增資,並在95年度辦理減資,發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的資本公積轉增資股份。但A公司卻未依規定列報股利憑單,漏報股東所得合計2,000萬餘元。國稅局除通知A公司限期補報外,還通報股東所轄的稅局,補徵股東漏報營利所得。
依據財政部95年解釋令,股份有限公司若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的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出售土地增益、企業合併溢額)轉增資股份,因為並非返還股東投入的資本,所以應為股東的「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另外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應為股東的「營利所得」,在公司減資年度認列為各股東的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說,公司將非經常性營運所產生的增益,利用先增資再減資方式,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的增資股份,這是公司常使用的一種手法,但因股東是因為先增資再減資才獲得現金,並非股東一開始所投入的資本,依稅法規定股東還是要於減資年度申報營利所得。此外,公司若是為彌補累積虧損,辦理減資按減資比例收回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核准發行的增資緩課股票時,因緩課原因已不存在,所以也要對股東收回緩課股票年度的營利所得。
【2009/07/28 經濟日報】


獨資商號轉讓/存貨一併移轉 須課稅



景氣不好想結束營業,將經營權頂讓給他人時,財政部規定,凡是獨資商號轉讓給他人,並將存貨一併移轉給新的負責人,均要視為是銷售貨物,須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的全部資產負債移轉給新的負責人,按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均視為銷售貨物。
其中,包括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時,也視為是銷售貨物。因此,財政部規定,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組織或新負責人時,須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2009/07/28 經濟日報】


進口貨漏列佣金 只須補稅


財政部表示,進口人進口貨物時,因為未將由買方負擔的佣金、手續費與權利金等費用,計入完稅價格,遭海關補徵關稅與營業稅的案件,非屬偽造憑證案件的進口人,即日起只需補稅不再加處罰鍰。
財政部發布行政命令指出,進口人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規定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並據以補徵營業稅案件,除屬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或憑證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其餘補稅案件均不再處罰鍰。
關稅法第29條第3項,應計入完稅價格費用包括買方負擔的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進口貨物的物料及勞務;買方支付的權利金及報酬、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支付賣方金額、運費費等。
【2009/07/28 經濟日報】


金融商品 明年起按10%分離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公告結構型商品、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等金融商品的扣繳率標準,從明年1月1日起,一律改為分離課稅,不需併入5月的個人綜所稅課稅,稅率也統一訂為10%。
相關規定在行政院核定後即可實施。
至於近來討論熱烈的投資型保單,相關官員表示,目前保單投資收益視同保險給付免稅,但等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後,新簽訂的保單就要課稅。
賦稅署昨天公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草案」,其中與民眾最切身相關的,是各類金融商品的課稅規定。
財稅官員說,目前各種金融商品稅率不一,從6%到20%都有,但從明年開始,通通改為10%。
在相關金融商品中,最普遍的就是民眾向銀行或券商購買,結合固定收益(利息)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結構型商品,官員說,這類商品目前的課稅規定較複雜,投資人得分別申報利息所得和財產交易所得繳稅。
但從明年開始,只要等契約到期後,把收入減掉成本和必要費用,這筆所得繳10%的稅即可。
除了國內民眾購買金融商品的課稅規定一致化,為吸引外籍專業人士來台,賦稅署也一併調降非居住者的扣繳率標準。
其中像是債券利息、證券化商品利息、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等,稅率都從20%降為15%;就連薪資扣繳率也從20%降為18%。
此外,兩岸經貿往來漸趨頻繁,大陸地區的公司等機構,在國內投資獲配的股利或盈餘,扣繳率從25%降為20%。而大陸民眾、公司等機構透過第三地投資公司的股利或盈餘,扣繳率也降為20%。
【2009/07/2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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