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1日 星期二

2009.07.22欠稅限制新知

欠稅限制出境 解禁原則放寬
企業無償借貸資金 要稅
列報呆帳 須證明支付命令送達

欠稅限制出境 解禁原則放寬



欠稅遭限制出境者,財政部已放寬解禁原則,欠稅人只要繳清同筆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款,即可解除出境限制,縱使仍有其他尚待被移送的欠稅款,亦毋需全額繳清。舉例來說,甲欠繳95、96及97年所得稅共計120萬元,因達個人欠稅款合計逾100萬元的限制出境標準,遭國稅局合併三筆欠稅案,一併通知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
甲在被限制出境之後,陸續再被查獲欠繳贈與稅20萬元,因未達100萬元標準,國稅局列入欠稅清單但尚未函送。
依據財政部放寬限制出境解禁原則,甲先後總計欠稅140萬元(三筆所得稅及一筆贈與稅),但甲只需繳清已遭函送限制出境的三筆所得稅欠稅款120萬元,即可解除出境限制,欠繳的20萬元贈與稅,縱使甲尚未繳清,亦不影響其解除出境管制的權益。
財政部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第2款所稱「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主要指依該條第3項規定函報限制出境列管的全部欠稅及罰鍰,並不包括未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及罰鍰在內。
因此,只要遭限制出境的納稅人欲解除出境管制,只需將同筆函送的欠稅款繳清或者提供足額擔保,財政部即應解除其出境管制。尚未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及罰鍰如未併同繳納,並不影響納稅人要求解除「禁足令」的權利。
依據修正後的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及罰鍰,個人達到100萬元、營利事業逾200萬元,若未提供足額擔保,即可對欠稅人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最長只有五年,逾五年者不論有無繳清稅款或提供足額擔保,稅捐機關均需解除其出境限制。
【2009/07/22 經濟日報】


企業無償借貸資金 要稅

去年大法官發布第650號解釋,認定公司無償借貸資金給股東需設算利息收入違憲,不符租稅法定主義。於是財政部將設算利息收入條款納入所得稅法,條文已經生效,從今年5月29日起,公司借貸資金未收取利息,仍會被國稅局設算利息收入補稅。
母子公司借貸頻繁,常遭補稅罰款,尤其是營建、化工、傳產等行業,去年在高等行政法案的類似案件就高達50件。大法官會議去年決議,此設算利息收入並未載明於法律中,只以行政命令訂定,違反租稅法定主義,未確定案件一律撤銷。
於是財政部去年底提出修法,新所得稅法已經生效。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台北市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注意。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98年1月1日將自有資金100萬元無償提供給非關係人乙公司使用,按照稅法規定,甲公司98年度應按台灣銀行98年1月1日基準利率4.026%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利息收入共計為2萬3,825元{100萬元×4.026%×(216天/365天)},216天是從98年5月29日起算,至12月31日止。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若交易雙方屬於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應依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
若交易雙方並非關係人,公司是以借入的資金轉貸給他人,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為費用。
國稅局也提醒,股東若無償從公司取得資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個人名下財產和公司資金應清楚區分,若無償將公司資金挪作個人使用,又無足以證明是借貸關係者,將可能被認定是公司贈與財產給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核屬個人的「其他所得」,若未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一旦遭查獲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2009/07/22 經濟日報】


列報呆帳 須證明支付命令送達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若有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等債權,超過兩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列報為呆帳損失,但需附有支付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的證明。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帳列呆帳損失1,000餘萬元,經查核呆帳損失內容發現,甲公司對於其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雖已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尚未將該支付命令合法送達於其債務人,與稅法規定的要件不符,因此被國稅局剔除列報的呆帳損失,並補徵營利業所得稅250餘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說,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如因債務人他遷不明,致支付命令未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如債務人為公司行號,應記載該公司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由稽徵機關根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如債務人為個人,除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屬實憑認定外,若行蹤不明者,應有戶籍機關發給債務人的戶籍謄本或證明。此外,若債務人居住在國外,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主管機關之證明。
國稅局官員也呼籲,公司行號於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若列報呆帳也要有催收確實送達的證明,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
【2009/07/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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