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4日 星期二

2009.07.14企業漏稅新知

欠稅飆破3,000億 稅局狂追
企業借款買地 利息遞延列帳

虧損企業漏報 罰則減輕
英AUT在台投資配股 10%課稅
稅務問答/不動產贈與日 訂契約日為準


欠稅飆破3,000億 稅局狂追


國庫欠稅水位飆破3,000億元,每年並以200億元速度增加,為加強清理欠稅,全國稅捐機關成立欠稅資料庫,藉由電子化個人資料與財產資料勾稽系統,全面掌握欠稅人資料,以利追討欠稅。
金融海嘯造成企業與個人獲利及所得縮水,連帶導致國庫今(98)年恐將面對2,000億元稅收缺口之際,財政部最新統計顯示,全國累計尚未追回的欠稅高達3,014億元,其中所得稅等國稅的欠繳金額達2,676億元,占全國欠稅總額約89%。
根據統計,全國每年開徵的稅捐中,有97%的納稅人均會依法納稅,約有3%的案件會出現逾期繳稅並形成欠稅,其中有14%透過清理欠稅機制,仍可有效追回,97年全國稅捐機關追回的舊欠稅(逾一年以上未繳)約480億元。
財政部分析指出,欠稅形成的原因,有50%以上屬於納稅人名下已無財產可以執行追討,部分幾乎已經變成「死稅」的欠稅案件,約占10%。官員表示,多數欠稅都有希望追回,但需要稅捐機關與行政執行處能自源頭處,即掌握欠稅人的各種資料,因此成立「欠稅資料庫」十分重要。
另外欠稅形成約有3%的原因是稅單無法送達,欠稅資料庫首要工作,即是以掌握欠稅人的正確行蹤或地址,確保後續追稅不會斷線。以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為例,為儘早將稅單送達納稅人,今年3月起已展開欠稅資料蒐集,欠稅清理資料庫已在10日正式上線。
台北市稅捐處並整理出八大類最難清理的欠稅資料,包括:未辦繼承、日據時期、遷居國外、在監服刑、車輛使用人、公司行號團體、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等欠稅案件,透過資源共享效能,提供最新送達資訊,以確保擁有較高的開徵率。
台北市稅捐處統計,該處累積欠稅筆數約8萬到9萬筆,透過欠稅資料庫系統,以幾乎已追不回的欠稅為例,保守估計,有希望討回約3,000筆欠稅。
財政部強調,稅捐機關除需掌握欠稅人的正確行蹤外,也要握有欠稅人的所得或財產真實狀況,因此包括信用卡交易資料、個人或企業承包公共工程的押標金或保證金等經濟活動資訊,也是稅捐機關追查欠稅人的重要線索。
【2009/07/14 經濟日報】


企業借款買地 利息遞延列帳



看準兩岸三通後的房地產商機,常有企業先向銀行借得資金投資購買土地,等到地價上漲後再出售,不但可賺取買賣價差利潤,每年還可列報高額的借款利息支出。但要注意的是,企業用以投資的土地借款利息,應列為遞延費用,只能在租金收入範圍內列報為當期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南部某家經營螺絲製造的甲公司,在申報96年度所得稅時,列報利息支出900萬餘元,經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其中土地的借款利息達400萬餘元,甲公司主張,該筆土地借款利息是投資購買一筆台南市郊區具有增值潛力的土地,甲公司並於96年初向銀行借款7,000萬餘元,因此96年度確實支付400萬餘元借款利息給銀行。
而甲公司為充分運用該筆土地,已將土地出租給乙公司使用,所收取的租金100餘萬元也據實申報租金收入。南區國稅局審核後認為,甲公司96年度為投資而購買土地的400餘萬元借款利息,按規定原本應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但因甲公司96年度取得該土地租金收入100萬餘元,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在租金收入範圍內認列當期利息費用,最後只允許甲公司列報100萬餘元為當期費用,其餘300萬餘元則轉列為遞延費用,並核定甲公司需補繳稅款70萬餘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會因土地是否已過戶,以及土地的使用情形,而有列為「當期費用」、「資本支出」或「遞延費用」等三種不同會計處理方式。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公司向銀行借款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以列報「資本支出」為原則,也就是要列入土地成本項下,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的借款利息,則可列報為當期費用;但若公司所購買的土地非屬固定資產,不是自行使用而是投資用途,借款利息則應先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將來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出售土地收入的減項。
【2009/07/14 經濟日報】


虧損企業漏報 罰則減輕



虧損或受獎勵企業,雖漏報所得,卻未發生實質應納漏稅款者,罰款已經設限,最高不會超過9萬元,以往按漏報所得額倍數加重處罰的情形將不再發生。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日前修正後,虧損或享受免稅的企業因為漏報所得額,實質未產生應納稅額的漏報行為,不再按漏報所得額的倍數處罰,且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0.45萬元。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所得額為虧損,但因稅捐機關查獲甲企業虛報薪資148萬元,導致虛增營業費用並涉及短漏報所得額148萬元,不過,稅捐機關在經剔除其虛報薪資後,甲公司仍無應納稅額。
依據修正前的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稅捐機關仍可就甲公司短漏所得額148萬元,依當年度適用的營所稅率計算金額36萬元(148萬元×25%-1萬元)處以二倍以下罰鍰即72萬或36萬元,對甲公司開罰。
財政部說,依據最新規定,甲公司因為虛報薪資導致短漏報所得額148萬元,需裁處罰鍰金額最多只有9萬元,只有原來罰款的八分之一。
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主要是對納稅義務人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所做的處罰。財政部認為,對漏報所得卻無稅需繳的企業「處罰過重」。
【2009/07/14 經濟日報】


英AUT在台投資配股 10%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9.07.14 03:19 am


財政部核准英國認可單位信託在台投資獲配的股利及股息收益,如不符合英國稅法合格投資測試規定,且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分配者,即可適用台英租稅協定,享有股息、股利按10%稅率課稅優惠。
英國認可單位信託(Authorised Unit Trust,AUT)為經英國金融服務管理機構認可設立單位信託,屬集合投資計畫形式之一。財政部指出,依據英國稅法,將AUT視為英國居住者公司適用公司稅的課稅規定,其投資收益列為AUT的收入,且管理費用及利息支出可在計算課稅所得時減除。
不過,財政部指出,與英國一般公司稅法規定不同的是,AUT在一分配期間如符合認可投資基金課稅細則規定的「合格投資測試」(The qualifying investmetns test),即投資組合中一定比率以上為固定收益的投資標的,其可分配金額得登載為利息分配,視為在分配日給付利息給單位持有人,並列為利息支出減除,等同AUT階段並無租稅負擔。
因此,財政部依據台英租稅協定精神核釋,凡不符合合格投資測試且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分配者,如能提示英國稅務機出具的居住者證明,即可以AUT為受益人,按台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10%,課徵在台獲配股利的所得稅。
【2009/07/1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不動產贈與日 訂契約日為準

九如鄉陳太太來電詢問:欲將其名下不動產贈與給女兒,填寫贈與稅申報書時,不知其贈與日應填何時?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其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應以訂立契約書所載立約的日期為準。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立法意旨,即不論動產或不動產贈與,只要當事人間有贈與意思之合致時,即屬該法所稱的贈與,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又同法第8條規定,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可知贈與稅的報繳,必在贈與移轉登記之前,故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應以贈與契約訂立之日為準,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2009/07/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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