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9日 星期日

2009.07.20海外投資新知

海外投資虧損認列 要有憑據
公司盈餘彌補累虧 可減除
投資保單 免稅假期多一年
租稅護航 干預公平競爭



海外投資虧損認列 要有憑據



受到金融海嘯衝擊,不少跨國企業在海外的轉投資事業都發生虧損,會計師提醒,必須提供確實的減資或損失證明,公司提撥的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才不會被國稅局剔除而遭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於91年度轉投資位於英屬維京群島的控股公司乙公司,投資金額共計4.2億餘元。雖然甲公司當初依規定按國外投資總額提撥20%,提列8,400萬餘元投資損失準備,但至95年度止,甲公司都未發生實際投資損失,因此台北市國稅局將甲公司當初提列的8,400萬餘元投資損失準備,調增為95年度(第五年度)的收益,向甲公司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000萬餘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投資的乙公司在95年度辦理減資彌補累積虧損,並依減資比率認列損失,投資損失已實際發生,因此91年度所提撥的準備金,不應再轉列為95年度的收入,公司在申報所得稅結算時,已自行於帳外調整減列。
但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發現,乙公司是設立於英屬維京群島的控股公司,經濟部核准甲公司設立乙公司的用意,主要是為甲公司經營海外控股業務及再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並從事經營甲公司相關的產銷業務,但甲公司無法提供乙公司再轉投資公司的具體投資損失,國稅局才在第五年度調增甲公司的收益。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營運長郭宗銘指出,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被國稅局剔除補稅,是經常發生的情形,而且徵納雙方對於是否真有投資損失發生,常有爭議。
事實上,企業常透過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控股公司,再到第三地去轉投資其他公司,以甲公司為例,就是透過BVI的乙公司去轉投資大陸的孫公司,由於不是每個國家都有完整的減資程序,面對台灣國稅局會要求提供轉投資公司的減資證明,對業者來說,確實比較困難。
郭宗銘建議,若要向國稅局爭取認列國外投資損失,必須證明實際營運的轉投資公司有減損的情形發生,例如提供當地的會計師簽證報表、和當地政府往來的法定文件,減資時最好也要經過投審會報備,國稅局核可認列投資損失的機會較大。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在經濟部核准進行國外投資者並備查後,業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若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時才能用以充抵。但公司若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撥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撥的準備轉作第五年度收益課稅。
【2009/07/19 經濟日報】


公司盈餘彌補累虧 可減除

國稅局呼籲,公司要實際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計算未分配盈餘時才可以減除,否則一經國稅局查獲,補稅之外還會被加課10%的未分配盈餘稅。
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4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得減除的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指的是公司以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才算數。
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甲公司91年度列報未分配盈餘負10萬餘元,其中「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的減除項目中,甲公司列報為0元,但北區國稅局卻查獲甲公司當年度漏報其他收入800萬元,因此重行核定甲公司有未分配盈餘600萬餘元,並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帳上有累積虧損1,300萬餘元,依公司法規定應先彌補虧損,並非未分配盈餘,因此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結果被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公司的盈餘是否用以彌補虧損,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第228條第1項第3款、第230條第1項及第232條第1項規定,須遵循法定程序,經由股東會決議才能行使,公司有盈餘未立即彌補虧損,雖然並未違法,只是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因此,甲公司若原本帳載本期虧損,卻因被查獲有匿漏所得額,而由國稅局調整變成盈餘,因無股東會決議有實際彌補虧損的情形,不能請求國稅局依公司法規定,減除公司帳載以往年度的累積虧損。
北區國稅局呼籲,公司應確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本期損益,以免被查獲漏報所得,除追補稅款及處罰外,還會被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2009/07/20 經濟日報】


投資保單 免稅假期多一年


投資型保單課稅本周可望定調,財政部決議將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收益,排除在人身保險的免稅範圍之外,不過,將「先修法、後課稅」,最快100年後實施。
根據此一原則,投資型保單未修法前均屬「保險給付」,即使明(99)年起海外所得課徵20%最低稅負所得稅,投資型保單投資收益將多享有一年免稅假期。
財金兩部會已達成共識,修法之後,屬於投資帳戶收益的生前給付,須回歸依投資標的性質課徵所得稅;死亡給付則只有適格保單可享全額免課遺產稅。這項課稅原則將不溯及既往,只有新保單才適用。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本周五(24日)將對投資型保單課稅進行最後一次委員會議,財政部仍就適格保單(即保單價值中的保障大於投資)屬於投資帳戶部分的適格保單,提出三種課稅建議,包括:全部免稅、部分免稅、全部課稅。多數委員傾向應視同保險給付准其全額免稅。
據指出,本周五的委員會議將採取所得稅與遺產稅切割處理的課稅原則,死亡給付免稅之下,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生前給付,將會回歸所得稅法,視投資標的性質徵免所得稅。但民國100年以前,投資型保單不分保障或投資均屬保險給付,一律享有免稅。
投資型保單因課稅原則遲遲未確定,長期處於免徵所得稅與遺產稅狀態,為目前最具投資優勢的投資工具。
財政部原本有意要在賦改會對投資型保單做成課稅決議後,以發布行政命令方式,最快今年底之前,就要對投資型保單的生前給付收益課徵所得稅。
但因金管會堅持必須先修法,才能對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收益課徵所得稅,財政部也已同意,預備年底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將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收益排除在人身保險的免稅範圍之外,最快100年實施,101年5月時,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收益才需申報繳稅。
根據財政部規劃,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收益回歸所得稅法後,凡是投資標的依法免徵所得稅者,如:證券交易所得、海外投資收益,可享免稅。未來須被納入課稅的投資帳戶收益,僅有全年逾27萬元的金融機構存款利息與股利所得,另外連結的投資標的為債券者,則按10%稅率分離課稅。
【2009/07/20 經濟日報】


租稅護航 干預公平競爭



在財政部退讓下,投資型保單挾著租稅優勢,勢必將成為未來極強勢的投資商品。政府獨厚投資型保單的做法,成為干預市場競爭的最大黑手。
投資型保單的外觀是保單,卻同時有保險帳戶與投資帳戶,兩者可以明確分離,保險公司不必對投資人的投資盈虧負任何責任。既然投資是投資,保障是保障,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收益如何能夠比照保險給付享受免稅?
財金兩部達成「先修法、後課稅」的原則,明顯為投資型保單護航。在多數金融商品都已朝分離課稅,解決各種投資工具課稅待遇不一的趨勢下,投資型保單仍能假保險之名、享免稅之實,對其他金融商品造成不公,租稅中性原則亦蕩然無存。
明年起當國人海外所得都要課稅時,只有投資型保單,即使連結的投資商品收益來自海外,帳戶收益縱使跨過100萬元的課稅門檻,也不必納入最低稅負申報。這樣的待遇,沒有其他投資工具可以比擬。
財政部主管賦稅政策,金管會則是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兩大部會聯手決定金融商品市場的遊戲規則,公平競爭應是最基本的守則。一旦讓投資型保單挾優厚的租稅待遇凌駕多數投資工具之上,造成市場競爭失衡,政府將難卸其責。
【2009/07/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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