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日 星期五

2009.07.03海外買股新知


緩課股辦減資 課稅定調
海外買股手續費 降稅六成
法定盈餘公積 可發現金


緩課股辦減資 課稅定調


財政部明令,公司以緩課股票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向股東收回緩課股票時,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的收盤價、未上市櫃公司則依減資日公司股票每股資產淨值,由股東在減資年度申報所得繳稅。
財政部昨(1)日發布解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4第1項規定,公司股東取得符合緩課的股票,在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時,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的收盤價格,未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公司股票的每股資產淨值,計入減資年度該股東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規定,上市櫃公司股票減資日的收盤價格,應以減資基準日當日的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則按減資日的每股資產淨值,以減資基準日的資產淨值按當日實際流通在外總股數為基準計算。至於「減資年度」,為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所屬年度。
賦稅署表示,公司股東取得符合緩課股票在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時,未上市櫃公司因無公平價格供參考,財政部認為有必要明確規範。
由於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的作業流程,在減資基準日至停止過戶前,公司股票仍可自由買賣過戶,直至股票停止過戶期間獲知參與減資的股東資料後才會確定,因此,財政部規定,需以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做為股票換發作業收回舊股票的基準點,並由股東在當年度申報緩課股票所得繳稅。
財政部同時指出,以緩課股票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的公司,向股東收回股票時,以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所屬年度做為課稅年度,發行公司須開立股東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在規定期間內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009/07/02 經濟日報】


海外買股手續費 降稅六成


企業籌資、個人理財,選擇到國外上市或購買股票,支付國外券商的承銷手續費營業稅,可望自5%降為2%,降稅幅度高達60%。
行政院會昨(2)日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草案,包括購買國外金融專屬本業勞務的營業稅率,比照國內降為2%,同時賦予稅捐機關對訂價未含5%營業稅的營業人開罰的法源。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是行政部門建議立法部門9月開議時,優先處理的重要法案。
財部提出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條文達16條。其中基於租稅公平考量,政院同意投資人、券商或上市公司因為籌資或理財需要,委託國外證券商購買股票或上市的營業稅率應比照國內,按2%課稅。
依據目前營業稅法,向國外購買再保險以外的金融業專屬本業勞務的稅率為5%,高於向國內購買時應支付承銷商手續費的2%。財部表示,修法後包括國內投資人、上市公司或證券商均可獲得降稅利益。
另外,為促進經濟發展並使國內各保稅區營業人享有同等租稅待遇,銷售給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的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率為零。保稅區營業人銷售給課稅區營業人,但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特定保稅區以供外銷的貨物,營業稅稅率也為零。
財政部此次提出營業稅法修正案,首次明令:應稅貨物及勞務的定價一律「內含營業稅」。定價外加5%營業稅者,一經查獲,將被處以1,500元到1.5萬元罰鍰。官員說,此一條文的目的是避免商家利用消費者不拿發票可以減少花費的心理,企圖逃漏稅捐。
由於立法院新會期要到9月才會開議,財政部指出,行政院院會通過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待法案送至立法院後,財政部將積極爭取立法院將其列為優先審查法案,以便儘早付諸實施。
【2009/07/03 經濟日報】


法定盈餘公積 可發現金


企業發放現金股利可望大鬆綁,行政院會昨(2)日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未來公司法定盈餘公積和資本公積也可以發放現金,但法定盈餘公積必須超過實收資本額25%部分,才可以發放現金。
這次鬆綁企業發放現金股息,主要是因為稍早台積電的提案,立法院下會期如能完成修法,最快明年就可實施,將有助台積電等擁有大量現金的企業吸引投資人。
全球金融海嘯衝擊企業營運,台積電擔心未來無法發放與過去相當的現金股利,恐衝擊股價表現,因此建議政府,放寬資本公積與法定盈餘公積可以發放現金,未來適用所有公開發行的公司。
此次修正草案明定公司無虧損者,可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全部或一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另外並修訂條文,讓企業可以半強制方式,推動電子投票;開放外資可分割投票;董事選舉採累積投票制等,以保護股東權益和便利企業運作。
修正草案中明定,證券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方便股東行使表決權。
經濟部表示,上市上櫃公司年度股東會日期有過度集中現象,股東常常無法一一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影響股東權益甚鉅,因此決定修法。
行政院官員透露,金管會可能仿照推動獨立董事的作法,要求達一定規模的上市櫃公司、且沒有董監改選議題者率先實施電子投票。
【2009/07/03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