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2010.04.14稅務新知

爭取外資 速設「納稅人保護官」
家族企業 迂迴賣地省稅一半
稅務快訊/新化結算申報講習 19、21日兩場
稅務問答/催收信函地址不符 列呆帳將遭剔除


爭取外資 速設「納稅人保護官」

台灣納稅人權利保護觀念落後,影響跨國企業來台投資意願,學者指出,即使大法官解釋稅捐機關的判決違憲,也不見得能夠保護納稅人,台灣應儘速設置「納稅人保護官」,才能有效疏解訟源。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葛克昌昨(13)日指出,台灣從立法單位、稅捐機關到負責行政判決的法官,普遍都缺乏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基本概念。相較於大陸、韓國積極修法,台灣近十年來,已經成為納稅人保護進步最慢的國家。許多國家早已制訂「納稅人權利憲章」,美國、日本都有「納稅人保護官」,大陸也全面推行納稅人「無過失推定」原則,保護納稅人的觀念都比台灣先進。

葛克昌發現,台灣的稅務爭訟情形很嚴重,納稅人敗訴後不服,提起大法官解釋者也不在少數,但即使大法官解釋認定稅捐機關的判決違憲,申請人提起再審也未必就能勝訴。原因在於許多大法官解釋,對於違憲的見解,都是「往後失效」,再審法官會認為「沒有立即失效,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不適用」。加上屬於「定期失效」的大法官解釋令非常多,造成在尚未失效前,都要繼續適用違憲的法律,補稅之外還可以對納稅人繼續處罰,讓葛克昌感嘆,台灣的納稅人是「申請有理、救濟無門」,即使打贏大法官解釋也沒有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暨稅務服務部營運長吳德豐指出,台灣缺乏納稅人權益保護的觀念,甚至可能造成有意來台投資的跨國企業卻步。過去曾有一家歐洲大型企業想來台灣投資,詢問在台灣可否申請預先訂價協議(APA),但因必須在台灣有交易行為才能申請,無法預先談判,這家歐洲企業發現申請APA的談判資料,日後可能會成為台灣國稅局查稅的來源,不像國外受理APA並非負責查稅的國稅局,因此認為台灣「防火牆」沒做好,缺乏納稅人權益保護的觀念,最後選擇到新加坡投資,相當可惜。

葛克昌建議,台灣應儘速設立「納稅人保護官」,尤其現在兩岸正在談租稅協議,應先從納稅人保護上談合作,否則只會因重複課稅問題破局。未來當兩岸台商有稅務糾紛,不用直接找稽徵機關,而是尋求兩岸的「納稅人保護官」協助,對財政部及納稅人都有益處。

閱報祕書/納稅人保護官

1979年美國率先設立「納稅人護民官」,此後各國蔚為風潮,如英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國家,不僅制訂納稅人權利法案,透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立法保障納稅人的權利,成為制衡稅務機關的力量,更進一步建制「納稅人保護官」機制。我國則在2009年底完成立法,在稅捐稽徵法中增訂第1章之1:「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意味著納稅不僅是人民的義務,更是受憲法保障的權益。不過截至目前為止,台灣尚未設立「納稅人保護官」。 (記者吳碧娥)

【2010/04/14 經濟日報】



家族企業 迂迴賣地省稅一半

家族未上市公司持有高價值土地,怎麼賣才節稅?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長林敏弘說,單純賣地,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最高40%;如果整個公司賣掉,賣財產交易所得,適用綜所稅最高稅率40%;所以,先發行股票,再把這家未上市公司股票賣掉,適用最低稅負制,單一稅率20%,立刻省稅一半。

林敏弘接受《2010節稅寶典》訪問說,時下土地值錢,有些家族企業的第二代不想接手經營,而第一代年事已高,就考慮趁公司持有土地值錢時處分掉。這會涉及稅的問題,不同的賣法,稅負差距很大。

如果公司規劃上市的話,林敏弘說,當然等上市後再賣最划算,土地增值會反映到公司股價,賣上市股票的交易所得目前依法免徵,也不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

如果等不及上市,林敏弘表示,如果土地價值幾乎相當於公司淨值,最好考慮發行股票,因為賣股票的稅負比賣土地至少省一半。

林敏弘舉例,過去想開工廠,不能用個人名義去標工業用地,一定要用公司的名義,於是就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去標。經過二、三十年,工廠的經營已不具競爭力,甚至已經不營運了,當初的工廠用地也納入都市計畫變成建地。如果第二代想處分,因當年標地的成本很低,所以土地增值會很驚人。

既然不想經營,也有人想乾脆整個公司賣掉,林敏弘指出,上述公司大多屬家族企業,而且當年出資額很低,資本額可能只有200萬元,如果賣公司的話,很可能賣2億元,計算下來的所得額仍然很高。

賣公司屬財產交易所得,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由於綜所稅最高稅率是40%,會適用到40%的稅率。

林敏弘認為,比較好的選項是把有限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去發行股票,然後賣股票,這樣的交易所得變成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不用報綜所稅,只納入個人最低稅負,適用稅率減一半,只有20%。

【2010/04/14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新化結算申報講習 19、21日兩場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訂4月19及21日上午9:00於該所大禮堂舉辦「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買賣業)結算申報講習會」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歡迎民眾踴躍報名參加,報名電話為06-5978173;也可以上南區國稅局網站報名,網址為www.ntas.gov.tw。名額有限,額滿為止。

【2010/04/1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催收信函地址不符 列呆帳將遭剔除

竹山鎮吳小姐問:營利事業應收款項因債務人他遷不明致發生呆帳損失時,有何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一)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另依同條第6款第1目規定,呆帳損失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500萬餘元,因行使催收之存證信函郵寄地址並非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以致遭剔除補稅。

【2010/04/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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