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2010.04.07稅務新知

天災受災戶 繳稅可分三年
1年內先買後賣 仍享10%土增稅
國民年金繳費證明 月底寄發
稅務問答/國民年金保險費 可申報列舉扣除
稅務問答/寺廟出租房地產 租金須課營業稅


天災受災戶 繳稅可分三年

財政部將針對地震等天災,常態性實施延繳或分期繳稅的權宜措施。包括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及菸酒稅等四項國稅,將永久性提供分、延期繳稅機制,包括去(98)年莫拉克風災受災戶,只要提出證明,今年5月所得稅申報也可申請分、延期繳稅。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曾在去年因應全球金融海嘯危機,首次宣布實施所得稅延期繳稅措施,總計有1萬多件,申請延繳總額212億元所得稅。

財政部將在今(7)日發布辦法,未來因天災事變財物受損者,可要求稅捐機關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四項稅捐。其中,分期繳稅最長可達三年,延期繳稅最長則有三個月。財政部強調,只有所得稅享有同時分期及延期繳稅的優惠。

依據財政部所發布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納稅人申請分、延期繳稅的原則包括:

一、適用範圍: 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案件(包括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不含決清算案件)。

二、適用對象: 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綜合所得稅納稅人或合併申報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的受災戶。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三、延期或分期期限及標準:

1.延期繳稅者包括: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所得稅,由國稅局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一至三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稅款不適用。

2.分期繳稅者包括:所得稅,得依下列期數分期繳納,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即:稅款未滿20萬元,得分二至六期。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二至12 期。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二至24期。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二至36期。

財政部指出,納稅人申請所得稅分期繳納時,重大財產損失係指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報備的災害損失金額超過國稅局審核標準,個人為15萬元,營利事業為350萬元;未申報災害損失者,則就個案事證認定。

【2010/04/07 經濟日報】



1年內先買後賣 仍享10%土增稅

民眾可能採取「先買後賣」的方式換屋,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昨天說,財政部昨天新規定,民眾只要在買新屋後1年內賣掉舊屋,仍可適用「一生一屋」,適用10%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許虞哲說,土增稅10%優惠稅率原本只有「一生一次」;但為了滿足民眾的換屋需求,政府去年底修訂土地稅法,只要符合「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規定,也就是名下只有一間自用住宅,即適用「一生一屋」的土增稅優惠,稅率從最高40%降為10%。

不過,考量國內民眾換屋時,可能「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一旦透過「先買後賣」換屋,會因為名下同時有2屋,無法適用10%優惠稅率。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先買後賣」的民眾,只要在房子完成移轉登記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土增稅也只需繳10%。

【2010/04/07 聯合報】



國民年金繳費證明 月底寄發

配合5月報稅季節來臨,勞保局將於4月底寄發98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證明,此外民眾從5月1日起,也可憑自然人憑證上網查詢98年度勞保、就業保險的繳納資料。

勞保局官員表示,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每年所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可以在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但合計其他保險的保險費(健保費除外),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

為方便民眾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勞保局將在4月底寄發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或保險費轉帳代繳通知單時,一併寄發98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證明給被保險人。

另外,針對已經不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的民眾,如果98年度是以轉帳代繳方式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勞保局也會在4月單獨寄發繳費證明。

此外,若已不屬於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且在98年度期間都是拿繳款單繳費者,可以直接以繳費收執聯,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憑據。若收執聯遺失,可以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申請繳費證明,或直接打電話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申請補發。

【2010/04/0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國民年金保險費 可申報列舉扣除

下營鄉吳先生問: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是否適用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依據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欲選擇列舉扣除額的納稅義務人,應於申報期限內檢據相關資料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10/04/0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寺廟出租房地產 租金須課營業稅

仁德某廟宇來電詢問:該寺廟名下的財產(房地)最近打算要出租收取租金,算不算銷售行為,是否要辦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提供勞務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又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該所進一步表示,寺廟雖為民間信仰之宗教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但若其名下之財產,有出租並收取租金的情形,仍屬於營業稅銷售勞務行為,依相關法令規定,應向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2010/04/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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