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5日 星期一

2010.04.06稅務新知

重購土地退稅 全面大清查
逃漏營業稅 扣抵額會縮水
稅務快訊/22日綜所稅講習 板橋可線上報名
稅務問答/資遣費屬退職所得 只能定額免稅


重購土地退稅 全面大清查

全國稅捐機關4月起針對申請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及自營工廠用地,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大清查,凡是退稅期未滿五年,但申請重購退稅土地已變更為非自用或辦理贈與、移轉或戶籍遷出者,都將被追討退稅。

財政部指出,全國稅捐機關將自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就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全面清查。

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舉例來說,甲在97年1月出售自用住宅申報移轉現值為450萬元,繳納增值稅50萬元;同年6月甲購入土地現值500萬元的自用住宅土地,由於甲新購房產現值高於已售房地現值,依據稅法退稅計算公式:500萬元-(450萬元-50萬元)後餘額100萬元,大於甲已納50萬元增值稅,甲可申請全數退稅。

財政部強調,重購退稅的政策目的,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或小屋換大屋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另於他處購買自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增稅,降低其重購土地能力,因而才有退稅的機制。

但為避免納稅人在退稅後,將另行購買的地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違反退稅的政策目的,全國稅捐機關自99年4月1日至6月30日展開「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凡是未滿五年的退稅案件所有權人,都將被列管調查。

財政部表示,此次清查行動將逐筆核對重購土地的房屋使用情形、營業登記情形、戶籍異動情形及相關租賃所得資料,凡變更為非自用等異常狀況者,即將追繳已退的增值稅。

財政部提醒民眾,申請重購退稅獲准的自用住宅用地,五年內都不能再轉贈他人(包括夫妻相互贈與)、出租或遷出戶籍,否則就要歸還退稅。以上述甲為例,若甲在退稅後將房產出租供他人使用,不符自用原則,甲原獲准退還的50萬元增值稅款,將全數被追繳。

新聞辭典/重購退稅

台灣地區寸土寸金,為協助企業或個人「以小換大」、「以舊換新」購地置產自住或做工廠使用,稅法提供一定條件的退稅優惠,協助置產者減輕負擔。

重購退還的稅捐目前共有二種:一是出售舊房地衍生的所得稅,一是出售舊地產生的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條件以申請退還土增稅部分限制較多。

以重購退還土增稅為例,所謂「重購退稅」條件,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或被徵收土地(包括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自耕農業用地),從土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金之日起,二年之內購買未超過3公畝(約90坪)的都市土地,或者未超過7公畝(約210坪)的非都市土地,仍作為相同性質使用者為限。

符合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來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者,即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部分或全部的稅金。

但土地所有權人五年內再移轉或贈與他人、變更用途者會被追稅。 (記者陳美珍)

【2010/04/06 經濟日報】



逃漏營業稅 扣抵額會縮水

逃漏營業稅,小心得不償失。財政部規定,計算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的漏稅額,所應扣減的進項稅額,僅限稽徵機關查獲時營業人已申報的金額。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因被查獲漏稅,再提出的進項稅額,將喪失扣抵其漏報銷項稅額的權利,即無法扣除減稅。

稅捐機關針對漏稅企業不得再主張扣除漏報銷售額連帶產生的進項稅額做法,亦獲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支持。

南部有一企業在97年2月間銷售貨物,因逾規定期限未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一倍漏稅罰。

甲企業不服,主張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的應納稅額為漏稅額,自應包括查得的銷項資料及進項資料,核算漏稅額時,應扣除進項稅額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方式,即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差額課稅。

舉例來說,銷售貨物產生的銷項稅額如為5元,因銷售貨物所需的進貨原料或半成品等進項稅額為3元時,企業應納營業稅額即為2元(5元減3元)。

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則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稅額。

高等法院判決認為,基於是否有應扣抵的進項稅額,納稅義務人應負協力義務,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權利,係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在計算營業稅法第51條漏稅額時,准予扣減的進項稅額,限於稽徵機關查獲時已申報的進項稅額為準。因此判決業者敗訴。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有應申報的進、銷項憑證,應按期向國稅局申報,否則在被查獲有漏稅額後,將無法再扣減未申報的進項稅額。

【2010/04/06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22日綜所稅講習 板橋可線上報名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訂於4月22日13時至17時,於板橋市重慶路260號3樓舉辦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法令介紹暨網路申報」講習會,課程內容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法令介紹及網路申報操作說明,歡迎踴躍報名參加,欲參加之民眾請至該分局網站(http://www.ntx.gov.tw/Taipei/Index.aspx)採線上報名,因場地限制,限額100名,詳洽02-29553569轉504、519、555。

【2010/04/0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資遣費屬退職所得 只能定額免稅

大里市陳小姐問:失業給付或資遣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民眾如遇失業並領取半年之失業給付或資遣費,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申報?分別說明如下:一、失業給付: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故依勞工就業保險法領取由勞保局發放的失業給付,性質屬於保險給付,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無須計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二、資遣費:個人領取之資遣費按照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係屬退職所得之一種,除其中屬於員工歷年自行繳付儲金,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部分及其孳息外,應依財政部公告當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計算退職所得列入當年度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2010/04/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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