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企業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產生的交易損失,今後不會再被虛課10%的保留盈餘所得稅了。財政部同意,將回溯自96年申報94年度未分配盈餘開始,准許企業將「上年度保留盈餘」列為新增減項,藉此避免稅負虛增,減少被加徵10%未分配盈餘所得稅的金額,達到降稅目的。
財政部並表示,已經完成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的企業,如有「上年度(即95年度)保留盈餘」未自計算保留盈餘所得稅項下減除,仍被加徵10%稅款者,可以向稅捐機關主張退稅。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上市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庫藏股所產生的損失,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應先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再借記保留盈餘。
財政部原本在92年發布行政命令限制庫藏股票交易損失如需沖抵保留盈餘,以庫藏股交易當年度的稅後盈餘沖抵部分,如為尚未申報及加徵10%營所稅的「上年度盈餘」部分,不得列為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仍需課徵10%的保留盈餘所得稅。
此一規定導致部分上市櫃公司的庫藏股損失,在沖抵包括當年度稅後盈餘及上年度保留盈餘後,實際已無「盈餘」存在的部分,仍要被加徵10%所得稅,以致稅負虛增。
舉例來說,B公司在96年3月1日轉讓庫藏股票發生損失2,100 萬元,帳載相關股東權益科目依序可沖抵的損失包括,同種類庫藏股交易產生的資本公積500萬元、86年度以前保留盈餘300萬元、87至94年度保留盈餘600萬元,及庫藏股交易上年度(即95年)保留盈餘300萬元、96年當年度稅後盈餘400 萬元,總計2,100萬元。
財政部表示,在計算10%保留盈餘所得稅時,過去不得扣除庫藏股交易屬於上年度保留盈餘的規定下,也就是95年度300萬元保留盈餘,即使在財務報表上已用來沖抵96年度庫藏股交易損失,卻仍要加徵10%保留盈餘所得稅,企業需額外繳納30萬元的保留盈餘所得稅。
依新規定,企業自申報94年度的保留盈餘所得稅(即96 年)起,均可列為減除項目,不會再被虛增稅負。
財政部也提醒企業,公司如有以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的損失沖抵87年度以後年度的保留盈餘者,其所含可扣抵稅額應依規定自沖抵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避免超額分配導致受罰。
【2010/02/24 經濟日報】
我國未來將全面採用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編製財報,除會計處理上會有許多差異外,IFRS還要求財務報表必須詳盡揭露許多額外資訊。值得注意的是,規範財務報表表達的「IAS 1」正在進行修改,未來企業編製財報時,能選擇的方式將會變少,財報的呈現將更具有一致性。
由於企業界對於IFRS規定的財報表達方式,與附註揭露事項的格式與內容都很陌生,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3)日特別舉辦「IAS 1財務報表表達之企業因應策略」及新書座談會,協助企業進一步了解IAS 1,並提早擬定因應措施。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理恆指出,根據現行的IAS 1是規範「財務報表之表達」,整套財務報表必須包含當期期末的財務狀況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附註,
由國際會計處理準則委員會(IASB)正與美國會計處理準則委員會(FASB)共同制定「財務報表之表達」準則,未來將取代現有的「IAS 1財務報表之表達」與「IAS 7現金流量表」,主要的目標是在強調財報表達的基本議題與資訊呈現,包括各個財務報表項目間的關係、有效預測企業未來的現金流量,並財報的使用者也能評估一家公司的流動性與財務彈性。
以「綜合損益表」為例,現行規定允許編製單一的綜合損益表,包括期間內認列的所有收益和費損項目;或是編製兩張報表,一張報表是單獨損益表,另一張則是自損益開始並列示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的綜合損益表。未來IAS 1修改後,可能會刪除兩種選擇的規定,讓綜合損益表改以單一報表方式表達,並要求其他綜合損益在綜合損益表中單獨列示。
【2010/02/24 經濟日報】
行政院長吳敦義昨(23)日至立法院進行第一天的施政總質詢,針對立委提及「取消軍教人員薪資免稅案」是否將列入此次會期的優先法案時重申,在相關配套尚未完備之前,不會推動法案。
【2010/02/24 經濟日報】
屏東萬丹吳小姐問:99年度起投資型保險契約所獲收益需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的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自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產生的收益需計入所得額課稅,保險人應於投資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人的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若因要保人解約、部分提領及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的各項給付,均免計入要保人或受益人的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所得額課稅。前述所稱投資收益發生年度,係指投資型保險契約所連接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運用標的獲配收益或運用標的的年度。
【2010/02/24 經濟日報】
蘆洲市於某公務機關服務的魏女士來電詢問:她有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目前子女就讀大學二年級,在今年申報所得稅時,可否再列報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魏女士為公務人員,其領取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屬於薪資所得,並非「政府補助」,因此,仍可列報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惟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如領有獎學金的話,應先以支付的學費減除獎學金後的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2010/02/24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