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日 星期二

2010.02.03稅務新知

課錯稅 近一年退稅3.5億
近一年統計 發票200萬特獎57人未領
會計師專責鑑定委會 成立
稅務問答/夫妻間贈與股票 免繳證券交易稅
稅務問答/公司捐自家產品 依帳載成本認定


課錯稅 近一年退稅3.5億

政府課錯稅,接受民眾無限期申請退稅後,將近一年以來,全台共有6,822個溢繳稅捐案件獲准退稅,加計利息後的總退稅金額達3.5億元。

財政部指出,依據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錯誤而溢繳的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截至98年12月31日,財政部統計,全台申請退稅的案件共計6,822件,總退稅額達3.5億元,退稅大宗案件多數為地價稅、牌照稅等地方稅捐。

財政部統計,屬於地方稅溢繳稅款案件即有6,771件,獲准退稅金額約2.4億元,由於課錯稅的責任在政府,所有退稅案件均加計利息退還,退還的利息有1億零50萬元。

所得稅、遺產稅等國稅溢繳退稅案件較少,但至去年年底為止也有51件獲准退稅,退稅金額約849萬元,另加計利息約130萬元,合計退還稅額約2.5億元、退稅利息則有1億180萬元。

財政部歸納申請退稅獲准的案例,較常見可歸責於稅捐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錯誤的情形,包括稅捐稽徵機關依據地政或監理機關登記錯誤的資料溢課地價稅、或相關主管機關未及時通報更新資料導致核課錯誤,部分則是單純的適用稅率錯誤,如住家用房屋被按營業用房屋課稅等。

屬於所得稅容易被政府課錯稅的案件,則以抵押利息被反覆課徵最多。

財政部說,民間設定抵押期間一般是十年,稅捐機關會年年設算其抵押權利息,因未在抵押權塗銷後即時更正資料,導致已無抵押利息年度,納稅人仍要被設算課稅,才會溢繳稅款。


【2010/02/03 經濟日報】



近一年統計 發票200萬特獎57人未領

財政部表示,自97年11月開出97年9-10月統一發票特獎增加為三組以來,近一年創造的百萬富翁已有155位,但卻有57位200萬元中獎人因逾期未領獎,與200萬獎金擦身而過,未領獎金高達1.14億元。

去年11月25日開出的98年9-10月統一發票中,還有11位特獎百萬中獎人仍未出面領獎,財政部提醒持有98年9-10月統一發票200萬元中獎發票的中獎人,至遲應在3月5日前完成領獎,否則也將失去200萬元獎金的領獎權利。

財政部賦稅署昨(2)日表示,統一發票特獎中獎組數,自97年9-10月期起從一組調增為三組後,至去年9-10月期的統一發票為止,已開出了可兌獎的特獎發票共223張,已有155位幸運兒完成領獎,國庫共發出3.1億元獎金。

但是223張200萬元中獎發票中,尚未兌領的特獎發票多達68張,除11張屬98年9-10月期的統一發票,兌獎截止期限可至今(99)年3月5日之外,其餘57張百萬發票皆已逾領獎期限,無法兌獎。

98年11-12月期的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在99年1月25日開出。財政部統計,有33張發票幸運中特獎200萬元,領獎期限至今年5月5日止。財政部指出,33張中獎發票中,仍以超商、加油站的發票中獎率最高。

98年11-12月發票中,屬於加油站開出中獎發票就有九張,消費金額最低僅有100元即中大獎;超商中獎發票則有12張,中獎人的消費額最低者亦僅有10元。

財政部提醒民眾,注意檢視手中98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如果幸運中特獎,可自2月6日起至5月5日止,在郵局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向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郵局兌領獎金。

【2010/02/03 經濟日報】



會計師專責鑑定委會 成立

「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今(3)日舉辦成立大會及揭牌儀式,將推派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李明憲擔任主任委員,並聘請學者和專家十人、會計師代表五人擔任委員。

包括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證期局局長李啟賢、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北區國稅局長陳文宗、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等財經政府機關首長,今天都將出席揭牌儀式。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羅淑蕾表示,會計師是受企業委託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但外界不能了解會計師是站在專業獨立、公正之立場,只要公司財報發生弊案,外界很容易將簽證會計師與公司決策經營者、甚或公司會計混淆,主管機關也會先將矛頭指向會計師,等於對會計師「未審先判」,對於會計師的名譽及前途造成極大損害。

藉由會計師公會成立「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將可有公正且專業的機構可鑑定會計師的過失責任。羅淑蕾說,會計師究竟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或是其他疏失?程度自然有別,委員會成立後,即可深究會計師是否盡到專業責任。

會計師公會過去十餘年一直努力推動成立「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但主管機關考量其和「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一同設立並不妥當,所以直至96年12月會計師法全盤修正後,才在會計師法第59條中規定由全聯會設置。

【2010/02/0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夫妻間贈與股票 免繳證券交易稅

基隆市林小姐問:夫妻間股票轉讓,是否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答覆:凡買賣股份有限公司經銀行簽證並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該項股票若因贈與取得者,非屬買賣行為,應免課證券交易稅。至於夫妻間因贈與轉讓取得股票,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人可向所轄國稅局申報贈與該項股票,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憑此證明書即可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贈與過戶登記,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2010/02/0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公司捐自家產品 依帳載成本認定

新市鄉田先生問:針對此次海地地震,我們公司將自己生產之衣物,透過紅十字會捐贈,捐贈金額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以自己事業之產品或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以營利事業本身名義按時價開立發票,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贈者外,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並併入捐贈科目列支,對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2010/02/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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