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加重董事及會計師的連帶賠償責任,學者及會計師齊聲反對。司法院昨(9)日召開公聽會,會計師界認為侵害個人財產權,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呂志明說,應刪除相關條款,與會學者也認為過度規範,應該重新考量。
未來公司一旦破產,法律上認定的「應負責之人」可能放寬。根據破產法草案規定,除了債務人本身,公司的董監事、財產管理人、繼承人及會計師,都有清償債務的責任。
此外,為加速清理債務的速度,破產法草案改採用「非訟」程序處理破產案件,也就是法院可以不經過訴訟程序,直接裁定董監事或會計師賠償並強制執行其財產。
破產法第174條更新增規定,公司只要宣告破產,債權人依破產程序取得的受償額,未達債權額20%時,不足的部分要由公司全體董事連帶補足。
包括文化法律系教授何曜琛、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劉連煜、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副教授鄭有為,都認為破產法對於董監事及會計師責任的加強是否允當應該重新考量。
成大法律系助理教授陳俊仁強調,破產法過度規範因公司破產而連帶負責的董事、清算人及經理人,似乎過度保護債權人;學者也普遍認為,如果要追究責任,應該回歸一般訴訟,取消不得抗告的不合理規定。
關於「會計查核人員損害賠償責任」規範部分,相關公會代表均主張刪除。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李燕松指出,破產法草案侵害會計師的訴訟權、財產權及工作權,而且會計師只是外部受託查核簽證,並非公司實際經營者,卻要會計師負起相同的責任,不符合比例原則。而且會計師是查公司的帳,不等於要和公司「同舟共濟」,按破產法的規定,等於公司出了問題,會計師也會跟著完蛋。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呂志明也說,現有的現行商業會計法、會計師法及證交法,早就對會計師應負的賠償責任加以規範。
若破產法中對於會計師連帶賠償責任的條文不刪除,將來進入立法階段,會計師公會仍會繼續為會計師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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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0 經濟日報】
稅捐機關至8月底前,將全面展開地價稅籍清查,自用住宅設籍狀況也將是清查重點。財政部表示,利用已出境的直系親屬虛設戶籍者,查獲後均需自開始設籍日追補差額稅款。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地價稅稅率為0.2%,一般用地稅率則自1%稅率起跳,最高累進稅率至5.5%。財政部表示,非屬自用住宅用地,但卻虛報按自用自宅稅率繳稅者,至少需補繳四倍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全國稅捐機關今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將自即日起展開至8月底為止。主要清查項目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農地及減免稅地等土地變更用途進行查核。
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且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其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稅捐機關在清查時發現,有部分民眾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故意將其已出境的直系親屬戶籍遷入該處,藉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按0.2%稅率繳交地價稅。但經查證確屬虛報遷入者,稅捐機關將會對納稅人追補稅款。
財政部指出,利用長年居住國外的直系親屬,在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上設籍者,因土地上的建物自始已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依法即應補徵該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的差額地價稅。
不僅如此,財政部說,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者,還要加處短匿稅額三倍的罰鍰。
財政部提醒民眾,地價稅籍清查已經開始進行,凡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其減免原因、事實消滅,以致不符合減免要件時,應在30天內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以免遭查獲時被補稅處罰。
【2010/02/10 經濟日報】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所轄北部七縣市,將不再委託鄉鎮市公所代辦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業務,納稅人應直接向國稅局申辦。
財政部表示,目前全國五區國稅局中,僅剩北區國稅局仍保留委託鄉鎮市公所代收遺贈稅申報案件業務,但因每年代收數量不超過30件,因此自今年起,北區國稅局將收回原委託鄉鎮市公所代收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書業務。
【2010/02/10 經濟日報】
岡山李小姐問:個人海外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後,如何計算基本稅額?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自99年起,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分類之各項個人海外所得,包括薪資、營利、執行業務、利息、租賃及權利金等,合計金額超過100萬元以上的部分,要併入個人所得稅基本所得額,以計算基本稅額。計算式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台幣600萬元)×20%,補繳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即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才會有基本稅額,又基本稅額要超過一般稅額才會繳到稅。納稅義務人如有投資國外基金或購買國外結構型金融商品者,應收集各項收入、費用憑證,俾辦理申報。
【2010/02/10 經濟日報】
新營市王先生問:電子發票應如何申請呢?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申請使用電子發票的資格,只要一般營業人符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均得向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之電子發票系統使用電子發票,但需注意是,申請使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電子發票系統的營業人,對方營業人亦應具備使用電子發票之資格。如有相關疑義,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http://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相關資訊或電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57168。
【2010/02/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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