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導致股東因此溢扣所得稅,減少應納綜合所得稅負的行為,即日起,應處罰款將降至一倍以下。財政部說,所有尚未確定的處罰案件,都可改按較輕的罰鍰倍數繳納罰款。
兩稅合一實施之後,企業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該在分配股利給股東之時,一併依規定分配給股東,做為股東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的扣除項目,可扣抵稅額具有節省股利稅負的效果。
財政部指出,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的營利事業,一旦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給股東,目前稅捐機關都是按照超額分配的稅額,處一倍罰款,對企業開罰。
財政部已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這類超額分配以致股東溢扣所得稅的案件,調降處罰倍數在一倍以下,並視其超額分配的稅額高低,分級處罰。
依照新的處罰規定,企業因分配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數額時,其超額分配金額在3萬元以下者,按超額分配金額處0.2倍罰鍰;3萬元到10萬元間者,處0.5倍罰鍰;超過10萬元以上者,處一倍罰鍰。
舉例來說,甲公司96年度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使得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的可扣抵稅額4萬元,若依過去規定,甲公司應處罰款4萬元;新規定因其超額分配的金額在3萬元至10萬元間,只需按超額分配金額4萬元,處0.5倍罰款,也就是2萬元。
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企業,在分配股利時,會出現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的原因有三種,包括: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或短計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金額,導致分配給股東或社員的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的可扣抵稅額。
另外可能因為分配給股東或社員的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以及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的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使得所分配的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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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2 經濟日報】
經營國際航線的航空公司,受託代售免稅商品,航空公司取得供應商的佣金收入,財政部規定,要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航空公司接受供應商委託在國際航線飛機上代銷商品的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航空公司與我國境內供應商分帳取得的佣金,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第7條第7款則規定,銷售與國際運輸用的航空器所使用的貨物可適用零稅率。
台北市國稅局依財政部的函釋指出,我國供應商將備供國際線飛機上銷售的貨物進儲保稅倉庫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由航空公司於發票扣抵聯上加蓋「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公司專用保稅倉庫購買供作國際線飛機客艙內銷售商品使用無訛」章,交由供應商作為零稅率證明文件。
【2010/02/12 經濟日報】
黃先生來電詢問:他的兒子與女兒分別於近期內要結婚,其贈與的財物,是否僅為100萬元或可分別贈與每人100萬元?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此一規定是以父母各自依子女人數來計算,而非以父母為同一計算單位。
例如,黃先生在今年度分別有兩位子女婚嫁,可分別贈與這兩位子女每人各100萬元的財物;同樣的,黃太太也可分別贈與該子女每人各100萬元的財物,且均可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但若父母分別贈與子、女超過上述金額,則應申報贈與稅。
【2010/02/12 經濟日報】
新竹市某公司會計蘇小姐問:申報外銷損失有何相關規定?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有關外銷損失的認定,除應檢附訂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之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及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2款的規定分別提示如銀行結匯、出口報單或國際包裹執據影本等各項證明文件;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50萬元以上者,必須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其損失方得認列。
【2010/02/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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