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1日 星期日

2010.02.22稅務新知

台商在港設控股 大陸嚴查稅
非網路報稅 可用金融卡繳稅
稅務問答/贈地 每年免稅額220萬元
稅務問答/進項憑證 可代替扣抵聯申報


台商在港設控股 大陸嚴查稅

大陸加強「反避稅」執行力度,台商從大陸匯出股利,想要享受租稅優惠日趨困難,包括代理商等,都不符合稅負優惠要件,台商在香港設立控股公司若缺乏商業實質,將面臨更大稅務風險。

經濟日報/提供

大陸在去年第四季發布601號文,針對匯出股利的「受益所有人」,要求必須對來自大陸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具有使用權和處置權,但是並未公布詳細的細節。一般來說,「受益所有人」可能是個人或公司,並且從事實質性的商業運作,因此,若是代理商和「導管公司」,就不符合601號文中成為受益所有人的條件。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香港所合夥人俞玉茵指出,所謂的「導管公司」,是指用來逃避或減少稅收,移轉或累積利潤目的而成立的公司,這些導管公司不具有生產、銷售、管理等功能,只有勉強足夠的商業實質,以滿足法規的最低要求。

此外,國稅總局也公布81號文,制訂租稅協定中有關股利優惠的申請規定。包括收到大陸分配股利的公司,必須是租稅協定另一方當地的稅務居民,除了必須是股利真正的受益所有人,也不能同時是大陸的稅務居民企業。

由於香港、新加坡和大陸簽有租稅協定,匯出股利只要扣繳5%,若在新加坡設立公司要享有租稅優惠,除了要有實質營運、實際執行及控制權,要繳納的資料也很多,不少台商選擇將公司設在香港,大陸稅局願意給的優惠比較多,不過最終還是要看各地稅局的態度。

以台商最常設立的香港控股公司為例,一般來說,只要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就可以拿到香港稅局所出示的「香港稅務居民證明」,俞玉茵強調,不是拿到「香港稅務居民證明」,就等同獲得股利匯出稅率從10%降為5%的優惠。

不過,並非所有的香港控股公司都不能過關,最主要還是看公司的營運,在香港聘用的員工和獲取的股利收入是否相匹配,是說服大陸稅局的主要關鍵。

【2010/02/22 經濟日報】



非網路報稅 可用金融卡繳稅

今(99)年開始,使用不同的申報方式,繳稅工具將不再有差別待遇,財政部開放利用手寫或二維條碼申報書的民眾,今年5月也可以使用晶片金融卡直接透過網路繳稅。

經濟日報/提供

不但各種申報書使用者的繳稅工具更具多元化,繳稅手續費也從今年起接近「零負擔」。財政部表示,除了使用信用卡繳稅的民眾外,包括使用晶片金融卡或選擇到超商繳稅的納稅人,都不必再負擔6到10元的手續費。

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納即將在5月1日展開,為期一個月至5 月31日止。

財政部指出,今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除了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薪資及身障特別扣除額的減免金額分別調高最少3,000元(單身者標準扣除額)、最多7,500元(年滿70 歲以上者的受扶養免稅額)外,民眾繳稅的方式,也會較以往更為便利。

財政部表示,使用網路報稅民眾的比重,目前已占全部520 萬個申報戶的50%以上,但仍有約250萬戶選擇採用手寫或二維條碼申報書報稅。為服務全體納稅人都有快捷的繳稅管道,今年5月開始,即使民眾不使用網路上傳報稅申報書,選擇用人工手寫申報書,或二維條碼申報書報稅,也可比照網路報稅族群,使用晶片金融卡直接透過網路繳稅。

今年以前,使用非網路申報的納稅人,只能以現金、繳稅取款委託書透過網路繳稅,或使用信用卡、至超商或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無法透過手上的晶片金融卡在家直接上網繳稅。財政部認為,非網路申報者雖然未使用網路報稅,但不應剝奪其使用網路繳稅的權利,因此自今年起解除其限制。

財政部指出,未使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納稅人,也可以憑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即時轉帳繳稅即可。

【2010/02/2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贈地 每年免稅額220萬元

台南市民蔡先生問:他考量到臺南市將升格為直轄市,為個人理財規劃,想先將其位於台南市安南區的土地贈與給其孫子,贈與稅免稅額及贈與土地價值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之免稅額,每人每年為220萬元,而贈與總額係採同一年度歷次贈與額累積計算,並非以單次贈與額為計算基準。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故如贈與標的土地面積為1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萬元,蔡先生如在今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則本次贈與總額為200萬元,尚未逾贈與稅免稅額,故贈與人蔡先生於本次土地贈與係屬於免稅,但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2010/02/2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進項憑證 可代替扣抵聯申報

竹北謝小姐問:進項憑證可否編列明細表代替扣抵聯申報?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1)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2)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3)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者。(4)連續營業三年以上,每年營業額達1億元以上,且申報無虧損者。(5)進項憑證扣抵聯數量龐大者。

【2010/02/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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