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2010.12.28稅務新知

化解稅務爭訟 從源頭著手
手工車身 貨物稅將增
稅務問答/執業員工旅遊費逾限 列其他費用
稅務問答/徵地費存近親帳戶 視同贈與課稅


化解稅務爭訟 從源頭著手

稅務爭訟案件愈來愈多,行政法院判決也有許多爭議,成大法律系教授柯格鐘表示,稅局在法院上常拿出解釋函令為自己辯護,但解釋函令不能用以拘束人民。國稅局與財政部應該在申報繳納階段給明確方向依循,避免後續糾紛發生。

經濟日報/提供

台大法律學院日前舉辦研討會,探討逃漏稅認定問題,聚焦在纏訟多時的HANG TEN等業者遭國稅局認定逃漏稅案。HANG TEN、GIODANO、bossini、BaLeNo等四大外商公司,在台灣部分銷售通路是在百貨公司,發票開立模式遭國稅局質疑,認定逃漏稅,補稅與罰鍰金額高達5億元。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張永明認為,人民從事營業行為目的是為了獲利,而非報稅,若之前沒有明確的行政指導,基於租稅公平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在申報後,稅局應儘量以補稅作為事後調整。

張永明說,營業稅是一種消費稅,課徵對象是終端消費者;HANG TEN等業者的營業行為早已終結,商品已賣給客戶,沒有辦法再轉嫁給消費者,補稅已經可達懲罰效果。

為改善稅務爭訟案件日益增多的問題,張永明說,國稅局與財政部應該在申報繳納的階段給予納稅義務人明確的行政指導,指出報稅方式是否可行,避免後續糾紛發生。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建議,財政部須考量人民對稅務機關的信賴感,賦稅署應積極協調,儘量不要讓個案都走向行政救濟,浪費司法資源。

柯格鐘指出,許多稅務官員在爭訟時拿出解釋函令,企圖為自己辯護。但解釋函令的目的是拘束機關和公務員,確定他們執行公務的統一性,沒有對外效力,不可用以拘束人民,並不是法律。法院判決通常採保守態度,信任稅局方說法,並以解釋函令作為判決理由。

許祺昌主張,人民也可對營業行為自行解釋調整。例如財政部曾透過兩個不同時期的解釋令,調整對於加值型營業稅中兩造雙方人的交易關係,「連政府都可以透過解釋函令改變說法,為什麼人民不行?」

【2010/12/27 經濟日報】



手工車身 貨物稅將增

總體物價上揚,已有18年未修正的打造車身及拖車、保溫車通常價格,財政部已決定隨物價水準調升,約有95%需要以手工打造車身的特殊用車,貨物稅額都會上升。

以框式貨車車身載重0.5公噸以下者為例,新版通常價格為2萬2,162元,未調整前是以2萬5,740元計稅(即1萬9,305元),財政部說,以貨車從價徵收15%貨物稅計算,打造車身通常價格調整後的應納貨物稅是3,861元,較未調整前2,896元增加965元。財政部近日將公告修正「打造車身及拖車通常價格表」及「打造保溫車車身通常價格表」,並廢止該部82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20165381號函,准予打七五折計稅的行政命令。

賦稅署表示,現行「打造車身及拖車通常價格表」及「打造保溫車車身通常價格表」分別是在民國82年9月及86年11月間修正,距今已有十多年未做調整。

【2010/12/2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執業員工旅遊費逾限 列其他費用

草屯鎮郭先生問:執行業務者之員工旅遊費用認定原則為何?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1)執行業務者職工福利費用,應取具支付憑證,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2)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舉例說明: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及業績標準等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係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補助,為員工薪資所得,除扣繳義務人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該員工應併計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2010/12/2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徵地費存近親帳戶 視同贈與課稅

南化陳先生來電詢問:領取徵收補償費轉存近親帳戶,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常有民眾將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出售土地價款,直接或間接存入子女或孫子女帳戶,這種行為已涉及贈與,如果在同一年度內贈與總額已經超過220萬元,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自行向稅局申報贈與稅,否則一旦被查獲,不但要補繳稅款,還要被處一倍罰鍰。

【2010/12/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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