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台灣區研究計畫、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營運長吳德豐表示,台灣近年調降營所稅、遺產稅等稅率,以及簡化賦稅機制申報,種種努力受到國際肯定,使台灣首度躋身全球賦稅環境改善前十名,更成為唯二擠進前十的亞洲經濟體之一。
另一進入賦稅環境改善前十名的的亞洲經濟體為中國大陸,因其近年實施兩稅合一,並在稅制上進行多項改革,也獲到評審肯定。
資誠會計師吳偉臺表示,台灣稅制改革成效有目共睹,相信可吸引外資來台投資、促進台灣工商業發展;尤以台灣多年施行電子化報稅,被世界銀行評比為「簡政」的最佳範例。
「2011賦稅環境報告」是資誠與世界銀行及國際金融公司(IFC,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合作的賦稅成本調查,今年已邁入第六年,報告中調查全球183個經濟體的賦稅成本,採取「總稅捐成本(Total Tax Contribution )」做整體評估,如所得稅、財產稅、社會安全支出、貨物相關稅收及環境稅等。
吳偉臺表示,賦稅環境調查,除了針對所得稅與財產稅外,還包含規費及間接稅,如燃料稅、汽車牌照稅、印花稅及貨物稅、環境稅,以及一些雇主須提撥的強制性支出,包括勞健保支出、退休金提撥等,均納入評比範圍,是一項採財政總稅捐觀念所做的全面檢視與評比。
吳偉臺指出,新加坡與香港在全球租稅環境經濟體上多年蟬聯冠亞軍,其他如韓國、中國大陸及日本等也持續改善國家賦稅環境,台灣須在賦稅環境改善上加倍努力,才能站穩優勢,促進經濟持續發展。
【2010/12/24 經濟日報】
財政部宣布調降薪資所得稅扣繳率從6%調降至5%,立委昨(23)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建議,扣繳率應該開放讓民眾自行選擇。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將研究可行性。
財政部因應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級距調降至5%、12%、20%,未來納稅義務人綜所稅申報稅額會減少,因此決定調降薪資預扣繳率,經過財政部精算,最適當的薪資預扣率是5%。
不過,立委賴士葆認為,民眾自己要繳多少稅,自己最清楚,建議未來開放民眾自己決定。
【2010/12/24 經濟日報】
國稅局要求名嘴開講要按薪資收入課稅,而且只能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10.4萬元,引發名嘴不滿,財政部長李述德近日回應立委質詢時表示,名嘴未受雇任何電視台,按薪資課稅「初步聽起來不太合理」,可以研究清楚後,再依法課稅。
不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執行業務所得最重要的認定標準就是所得人必須要「自負盈虧」,不是以有無受雇於誰決定是否就是執行業務。
電視台名嘴的通告費收入,過去多數採取執行業務所得性質申報,扣除45%的費用率後,只按其餘55%的所得課稅,部分通告收入逾百萬元的名嘴,每百萬元收入只按55萬元繳稅。不過,國稅局認為,通告費等同出席費,性質屬於薪資收入,只能扣除10.4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等於100萬元通告收入,其中有89.6萬元必須繳稅。
電視名嘴姚立明因此被國稅局補稅,提起行政救濟亦遭敗訴。立法委員盧秀燕日前質詢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網路知名作家九把刀到台南女中演講,領取鐘點費3,600元,還可以扣除30%的必要費用,盧秀燕說,同樣都是「靠嘴賺錢」,課稅待遇怎會差這樣多?
李述德指出,是不是執行業務所得,稅法有一定的定義,初步聽起來,名嘴並非受雇於電視台,領取的所得是不是薪資,要個案認定,如果都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也「不太合理」,他同意會加以瞭解。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演講鐘點費是執行業務所得的一種,因此可以扣除30%必要費用,但是出席費是屬於薪資,名嘴接下電視台通告參加談話性節目,性質類似「出席費」,應按薪資所得課稅,不是執行業務所得。
國稅局亦指出,有勞健保的受雇所得,一定是因僱傭關係產生的薪資所得,但沒有勞健保不能說一定不是薪資所得,例如眾多臨時工沒有勞健保,但其收入也是薪資;名嘴受媒體邀請提供勞務,對於節目不用盈虧自負,節目成敗由媒體自行承擔,名嘴既不用規畫節目內容,也不用負責後製,通告費形同出席費,不能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2010/12/24 經濟日報】
繳稅為憲法課予人民的義務,與每一位民眾荷包息息相關。司法院表示,目前負責審理稅務事件的行政法院法官,均相當資深、專業,該院也正積極安排兼顧學術與稅捐實務的師資,強化法官在職研修,並建置司法智識庫委託學者撰文研究,未來將會引進具有財經、稅務專長的司法事務官協助審案,以健全國內稅捐法制,從稽徵源頭根本解決稅務爭端。
稅務事件一向是行政法院受理的最大宗,據司法院統計,近五年稅務事件約占所有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案件的三成五。不過,有民間團體及稅法學者指出,稅務事件涉及會計、稅法及稅捐實務,不但複雜且具高度專業性,質疑法院是否有審理稅務訴訟事件的專業能力。
對此,司法院表示,行政法院法官,幾乎都是從普通法院擔任法官至少十年以上的資深法官轉任,具有相當深厚的審判經驗。目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稅務事件,設有營業稅、所得稅及一般稅專股。而台中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雖未設有專股,但因稅務事件約占該等法院受理案件的四成,因此,每位法官辦理案件中,幾乎每兩件就有一件是稅務事件。
換句話說,司法院強調,高等行政法院成立至今逾十年,審理稅務事件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都已累積相當豐富的稅務審判資歷,其經驗及專業毋庸置疑。
此外,司法院指出,為提升行政法院法官在稅務理論及實務的專業,在法官在職研修課程中,均定期邀請稅法學者進行專題演講,例如:邀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盛子龍主講「租稅核課處分之存續保障—德國租稅通則與我國法制之比較」及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柯格鐘主講「金融商品之課稅理論與實務」,最近更邀請德國敏斯特大學稅法學者Joachim Englisch主講「稅捐規避與德國稅法中之經濟觀察法」。
司法院強調,在課程安排上雖也邀請稅務機關人員出席說明,但只是為瞭解稅捐稽徵流程,若外界據此認為法院審理稅務訴訟時向國稅局傾斜,應有所誤解。
今年4月起,司法院開始委託學者專家,彙整稅法的學說理論與實務判決,在司法智識庫中建置相關資訊,提供法官快速查閱,作為審案參考。同時,該院從各級行政法院法官所提出的重大稅法實務問題中,挑選十項議題,委託國內精研稅法的學者撰文研究、逐篇發表,並與行政法院法官進行意見交流,以促進學術與實務對話。
考量稅務事件具高度專業性,司法院已提出「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規劃引進具有財經、稅務背景的司法事務官,協助法官審理稅務事件。
司法院指出,從日本國稅廳近五年統計資料來看,日本民眾打稅務官司第一審的原告勝訴率(含全部勝訴、一部勝訴及和解)為12.66%,而台灣則為 16.91%。相較之下,台灣民眾的勝訴率仍比日本為高。
至於德國民眾勝訴率約高達30%-40%,其主要原因是德國稅務訴訟事件的審理,在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前,會先有一個討論程序,由法官與兩造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及爭議狀況進行討論,約有兩成八的案件在該程序中達成事實上的和解,而變更為有利於原告的結果,例如:稅捐機關主動撤銷原行政處分、變更核定稅額通知書等,將可作為台灣未來研修相關法制的參考。
為正本清源解決稅務問題,司法院指出,近年積極就稅務問題與相關機關座談,該院日前曾就行政爭訟中經常發生爭議的稅捐法規,請學者研究並作成修法建議後,與財政部進行座談,建議其推動修法及變更函釋。
例如:司法院建議「增訂租稅規避行為一般性防杜規定之可行性」及「研議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如何適用從新從輕原則」等,前一議題,財政部於會後即依會議結論將其納入行政院賦改會議題中,而後一議題,該部於會後立即變更函釋並通函所屬機關依會議結論辦理,盼從法制面根本解決稅務爭議。
【2010/12/24 經濟日報】
財政部宣布從明年1月1日起,上班族每月固定薪資、兼職所得和年終獎金等扣繳稅率,將自6%降至5%,全台總計有45萬個家庭不再被溢扣所得稅,總額達40億元。立委賴士葆建議,薪資所得稅預扣率應開放有民眾自行選擇決定,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可以研究。
為了配合個人綜合所得稅最低稅率級距調降為5%,財政部明年起也將調降薪資及兼職所得、非固定給付獎金等所得的扣繳稅率為5%,起扣額也從3萬3333元提高至4萬元。
以月薪3萬9500元為例,過去每月應先扣繳2370元所得稅,實拿薪資3萬7130元,明年起,因月薪未超過4萬元的起扣額,每月就不須再扣繳所得稅,全年可支配所得增加2萬8000餘元,將近0.7個月的月薪。除此之外,明年起領取年終獎金或兼差收入,金額若未達6萬8501元,都不用再扣繳所得稅;若超過6萬8501元,原本應按6%繳稅,也將降為5%。
賴士葆於財委會質詢建議,既然薪資所得稅預扣率要從6%降到5%,不如開放預扣比率讓民眾自己選擇決定。盧秀燕則詢問,為何只降到5%?
李述德表示,綜所稅一年稅收約3000億元,因應明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最低稅率級距下降至5%,因此不需要預扣那麼多,而決定調降至5%,財政部是經過精算才決定此稅率,強調平常若不先扣繳,往往隔年需繳一大筆錢,民眾痛苦指數會較高,同時也為了配合國家資金調度,因綜所稅每年收入達3000億元,其中2000億元是預繳,可因應政府每月支出。
李述德強調,此舉可降低政府退稅成本,減少每年45萬件退稅案,並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至於薪資所得稅預扣比率是否開放讓民眾自行選擇,可以再研究之。
【2010/12/23 聯合晚報】
永康張小姐詢問:公司如租用辦公處所支付的水、電費,取得的收據所含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780276657號函規定,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租用辦公室如約定水、電等費用由承租人使用支付,雖收據抬頭為出租人,仍得依租約將該等收據所含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另如有與其他營業人分攤水、電、瓦斯費者,亦得檢具前揭費用收據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據,將分攤費用所含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10/12/24 經濟日報】
蘆竹鄉陳小姐來電詢問:其阿公於死亡前,土地經政府徵收完竣,並取得土地徵收補償價款,嗣後因故撤銷徵收,應否補報阿公遺產稅及如何辦理後續登記事宜?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被繼承人土地生前經徵收完竣,嗣後因土地撤銷徵收,繼承人取得土地收回權,屬繼承事實發生後,其所繼承的權利義務發生變化,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故無須補徵被繼承人遺產稅。又該土地非被繼承人遺產,繼承人無須向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取得遺產稅證明書即可辦理登記。
【2010/12/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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