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2日 星期日

2010.12.13稅務新知

年底售屋省稅 搶30天內申報
企業投資運動產業 投抵營所稅最高30%
稅務問答/外傭照顧病患 薪資不得列扣
稅務問答/租金債權讓與 仍須申報租賃所得


年底售屋省稅 搶30天內申報

房價飆漲反映在民國100年的土地公告現值上,升格後的新北市、大高雄地區,已先宣布調漲明年土地公告現值,平均漲幅達15.33%,年底售屋者要搶先訂約,並把握30天黃金申報期,即可按99年較低公告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

經濟日報/提供

以台北縣公告現值調漲幅度最大的新莊為例,100年土地公告現值漲幅高達52.24%,打算出售房產者,須年底前訂約,30天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移轉現值,即使申報時已經跨年,每100元土增稅仍可省下10元稅捐;若逾30天黃金申報期,跨越明年者,每付100元土增稅,因公告現值調漲影響,須多負擔10元,稅負增幅達一成。

相反的,土地公告現值漲跌不一,土地所在地區的公告現值,明年將會調降者,年底前簽訂買賣契約,就不要急著申報。反而掌握訂約日與申報日相差30天以上,且申報日落在明年以後者,可改用100年較低的公告現值繳稅,稅負將會比較輕。

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在訂定契約日起30天內申報者,是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

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天始申報者(包含訂定契約之日),則改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

舉例來說,訂約日期如為99年12月13日者,推算30天的申報期限,即在100年1月11日前申報者,仍可按訂約日當年度,9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其移轉現值;若延遲到100年1月12日後申報者,因申報期間已超過30天,須改以收件日當年(100年)的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課稅。

以公告現值漲幅20年來最大的台北縣為例,包括新莊、三重以及蘆洲等地區,土地所有權人若按100年的公告現值計稅,土增稅負即會上升。

但像是大高雄市919水患淹水地區的三民區一帶,因100年公告現值調降,稅負反而減輕。正在處理土地買賣手續者,最好先注意各縣市政府公告的土地現值漲跌情形,再決定何時申報,才會比較省稅。

閱報祕書/土地公告現值、公告地價

土地公告現值與公告地價,自民國79年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後,採兩價分離制。公告現值是土地移轉、設定典權與政府徵收土地補償地價,與計算土地增值稅依據。公告地價則是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參考價格,及政府對土地課徵地價稅的稅基。

土地公告現值依規定每年1月1日公告,每年調整一次,政府每年就轄區內土地買賣實例,及地價動態等調查與資料蒐集,據以估計每一區段土地的地價,提經當地的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轄區內各宗土地的價格後,編製成土地現值表供土地所有權人參考的過程。公告地價則採每三年調整一次,公告地價一經公告後,可以連續適用三年。 (陳美珍)

【2010/12/12 經濟日報】



企業投資運動產業 投抵營所稅最高30%

行政院會本周四(16日)將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有關企業投資運動產業的租稅優惠,回歸「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可享研發投資抵減營所稅上限30%。

根據規定,企業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至於企業贊助運動員、運動團隊、運動產業的運動賽事、購買運動器材,或購買運動賽事門票捐贈弱勢團體,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不超過所得額10%限制。企業如聘僱績優運動員推廣體育運動,政府可補助薪資的30%,並以五年為限。

此外,用於運動的消費支出、人才培育等,政府也有補助,至於補助對象、金額等相關細節,體委會將在施行細則中訂定。

振興體育,體委會原本提出個人與企業對運動產業發展的各項租稅減免案,但遭財政部反對,財政部認為不符租稅公平,且行政院賦改會已檢討各項稅法,各種租稅減免案,應回歸稅法母法。

【2010/12/1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外傭照顧病患 薪資不得列扣

關西邱先生來電詢問:照顧家中病患生活起居而僱用外傭,所給付薪資,能否列為綜合所得稅扣除項目?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照顧家中病患,若有居家護理情形,以有醫療行為,並取得公立或特約護理機構出具收費收據,始可申報列舉扣除額。照顧家中病患的生活起居而聘請外傭所給付的薪資,不屬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列舉扣除。

【2010/12/1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租金債權讓與 仍須申報租賃所得

永和市陳小姐問:其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並非收取租金之人,為何仍須申報租賃所得?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約定而得變更稅法所規定的課徵對象。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是依稅法規定,出租財產的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要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為租金之所得人。準此,個人將其財產出租的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的所得人,亦即,財產出租人為租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給付租金的承租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2010/12/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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