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3日 星期四

2010.09.24稅務新知

泡水車報廢退稅 溯自9月18日
第四季公債 將發1,200億
營業車牌照稅 下月開徵
稅務問答/銷售彩券佣金 依規定開發票
稅務問答 獲補助水電費 外籍員工要課稅


泡水車報廢退稅 溯自9月18日

因凡那比颱風泡水受損的汽、機車,在明(100)年2月28日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報停者,稅捐機關將會主動依據監理機關資料,追溯自今年9月18日風災當日起按日退還牌照稅。

財政部提醒車主,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時,須填寫車輛報廢等原因是受凡那比風災造成,監理機關即會將其報廢或報停的起始日,追溯自今年的9月18日。財政部指出,牌照稅是按日計稅,符合條件的車主已納牌照稅均可自風災後的停駛期間按日退還。

財政部昨(23)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並在100年2月28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的車輛,由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主動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汽、機車遭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但稅法原本規定,車主應在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才可受理退稅。

鑑於此次凡那比颱風災情嚴重,災區民眾短期內恐無暇辦理車輛報停、報廢的退稅申請,財政部因此決定,要求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的車主,主動辦理牌照稅退稅手續。受損車主把握在100年2月底前辦理報停、報廢登記,稅捐機關即會將溢繳稅款主動退還,毋須另外申請。

【2010/09/24 經濟日報】



第四季公債 將發1,200億

財政部昨(23)日公布今(99)年第四季發債計畫,預計10到12月將再發行債1,200億元、國庫券1,000億元。累計今年全年公債發行總額達5,800億元,估計債務淨增加數額會低於原預估的4,667億元,但包括發債總額與債務淨增加數,仍將是史上最高。

財政部昨天公告99年度第四季公債發行計畫,預定將發行甲類公債金額共1,200億元。財政部強調,預計自10月起發行的公債,其中900億元係規劃支應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辦理舉新還舊需要,並未增加債務,另300億元則屬支應總預算或特別預算需要的新增債務。

依據統計,99年全年政府發行債總數額將達5,800億元,實際債務淨增加金額是2,516億元。財政部指出,99年總預算加上特別預算並扣除強制還本後,全年債務淨增加金額是4,667億元,財政部可透過公債與借款方式舉借,預估全年新增債務將會較原估計4,667億元低。

98年全年政府公債發行總額是4,700億元,債務淨增加額為3,870億元,民國100年依據行政院已核定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債編列發行總額為4,291億元,估計淨增加債務是3,631億元。前後二年的政府舉債數額與新增債務都較99年少。99年政府舉債為史上新高。

不過,財政部指出,政府債務看似每年增加,但透過債務基金操作,以舉新還舊「不增加原有債務原則下」,99年發行的5,800億元,有3,284億元屬於調整債務結構,目的在降低債息負擔。

【2010/09/24 經濟日報】



營業車牌照稅 下月開徵

財政部台北市稅捐處指出,99年營業用汽車下期使用牌照稅將自10月1日起開徵,截止日10 月31日正好逢周日假期,依法可順延一天繳稅。稅額2萬元以內的車主,選擇由超商代收稅款的截繳日,可延後到11月3 日,逾期者自11月4日起加徵滯納金。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牌照稅,每逾二天加徵1%滯納金,由於99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截止繳納日是11月1日,11月2日及3日都不會被加徵滯納金。

台北市稅捐處指出,營業用車主在11 月3日24時前,可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牌照稅款,11月4日(含)以後繳納者,只能至金融機構繳稅,還會被加徵1%滯納金。

【2010/09/2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銷售彩券佣金 依規定開發票

台南縣仁德鄉張先生詢問: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取得銷售彩券之佣金收入,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銷售公益彩券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不論其取得佣金收入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免用統一發票,並併計其他營業項目之查定銷售額,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

【2010/09/2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獲補助水電費 外籍員工要課稅

頭城鎮李先生問:有關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之稅捐是否有新的規定?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財政部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除「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另有規定者外,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補助性質,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依規定合併其薪資所得課稅,所購置之耐久性家具供其使用,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依法提列折舊,無須併計其薪資所得課稅。至於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應以之為納稅義務人的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金額為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所得稅。

【2010/09/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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