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企業營所稅率自25%降為17%,導致企業營所稅與股東綜所稅的兩稅差距擴大為23%,為避免降稅誘使家族企業藉保留盈餘為大股東規避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已將99年列為企業股利分派重點觀察年,不排除考慮調高保留盈餘10%的所得稅加徵率。
全國70多萬家企業,高達八成以上為家族企業,財政部指出,調高企業保留盈餘所得稅率,將會直接衝擊未上市、櫃公司所得稅負。但提高企業保留盈餘所得稅,有助企業股利政策趨於中性,不受降稅影響誘發保留盈餘的避稅動機。
財政部指出,營所稅率為25%時,企業選擇保留盈餘不分配,須就保留部分的盈餘加徵10%所得稅,股利所含實質營所稅為32.5%,與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40%,僅差距7.5%;營所稅率調降為17%後,股利營所稅負降至25.3%,兩稅差距擴大至14.7%,將近一倍。
兩稅合一下,股利是以股東適用的綜所稅為實質稅負,當大股東適用稅率為40%時,股利稅負即為40%,每百元股利要繳40元給國庫,但若選擇保留盈餘並加徵10%所得稅後,股利總稅負在公司階段只有25.3%,家族企業股東決定不分派股利,稅負反而較低。
營所稅下降,誘發企業降低分派盈餘的意願,將損及國庫稅收。財政部正考慮調高保留盈餘所得稅的必要性,將以99年為觀察年,瞭解營所稅率下降、保留盈餘加徵所得稅率維持10%時,總體企業全年盈餘分配數有無明顯縮水,若企業減少分配盈餘,財政部即可能啟動對保留盈餘的加稅計畫。
立法委員賴士葆與羅淑蕾已提調整企業保留盈餘課稅的修法案,並在立法院上會期完成一讀,10月開議的新會期將排進初審。
依據立委提案版本,賴士葆主張保留盈餘所得稅率應自10%提高為15%,獲立法院23位委員連署,羅淑蕾主張納入強制分配規定,未分配部分另加徵5%營所稅。保留盈餘所得稅率若調高為15%,不分配盈餘的企業,股利實質稅負將達29.45%,大量保留盈餘企業,須付出較高租稅代價。
財政部對拉高企業保留盈餘所得稅,持樂觀其成立場。根據評估,若調高加徵稅率為15%,每年國庫約可增加100億元到150億元保留盈餘稅收。
新聞辭典》保留盈餘所得稅
民國87年施行兩稅合一制後,股利只在股東階段課稅,選擇分配盈餘的企業,股利內含的營所稅,可以當成股東綜所稅的扣抵稅款,最終稅負隨股東個人稅率不同,最高可達40%。
不分配盈餘的企業,公司階段繳納的營所稅,須留在稅法指定設置的「可扣抵稅額帳戶」,保留盈餘部分必須再加徵10%所得稅,直到分派時,由股東自綜合所得稅中抵扣。
股利內含營所稅可扣抵稅額,只有分派給股東時,才能併同股利分配給股東抵稅。營所稅率為25%時,企業保留盈餘的所得稅負最高為32.5%,99年起營所稅率調降為17%後,保留盈餘的總所得稅負已下降為25.3%。
加徵企業保留盈餘所得稅最主要目的,在避免營所稅率(17%)與綜所稅最高稅率(40%)間,高達23%的稅負差距,誘發大股東避稅。針對保留盈餘加徵10%稅款後,兩稅差距即非23%,而可縮小至14.7%。
【2010/09/23 經濟日報】
今年起營所稅率降至17%,為避免兩稅差距擴大,財政部將99年列為企業股利分派重點觀察年,不排除考慮調高保留盈餘10%的所得稅加徵率。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羅淑蕾兩人昨(22)日均表示,樂觀其成。
財政部擬啟動保留盈餘的加稅計畫,賴士葆表示,當初他提案時,財政部即向他表示支持,但因當時朝野對調降營稅率仍有歧見,財政部希望他能「慢一點」,放慢修法角度,先讓營所稅修正案通過,現在財政部願意跟進,他認為是非常正確做法。
賴士葆強調,提高保留盈餘稅率到15%,不會影響企業利益,且可為目前未分配盈餘290億元,增加約150億元稅收,平衡營所稅率調降後的稅損,為兼顧「產業發展」與「稅制正義」做法。
羅淑蕾也表示,樂見財政部有意跟進加徵保留盈餘稅,當初提案前她曾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作法可行,相信企業界也能接受。
【2010/09/23 經濟日報】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99年9月30日截止,採用網路申報的納稅義務人,應在10月7日前將網路申報附件,寄送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國稅局指出,依修訂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依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但若採取試算暫繳、會計師查核簽證暫繳申報案件,或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可抵繳之扣繳稅額」等項目抵繳暫繳稅額者,應在99年10月7日前,將暫繳申報相關書表送交稅捐機關。
【2010/09/23 經濟日報】
台灣自明(2011)年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25%降為17%,降幅高達32%,可說是自台灣開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來破天荒的事。由於台灣所得稅制度採用「兩稅合一」,這次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的調降,對公司個人股東而言,未必有真正的降稅效果。然而在整個國家的租稅政策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大幅調降,如與前年「遺產稅及贈與稅」自最高累進稅率50%,一口氣下降並改採單一比例稅10%合併觀察,意義重大,值得重視。
這二個鉅幅降低稅率,顯示台灣整個租稅政策,政府已經轉向構建「自由貿易區」稅制之思考。自由貿易區稅制特色是對於貿易、服務、製造等之工商經濟活動,構建友善的稅制,採取「低稅率政策」,以暢旺工商經濟活動。另外,不要忘了台灣的加值稅(加值型營業稅)稅率僅有5%,乃是全世界加值稅稅率最低的國家之一,這也是對於工商經濟活動友善的稅制之一環。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17%稅率,雖然和新加坡與香港相較並沒有比較具優勢,但是已經較台灣主要競爭對手南韓為低。經建會主委劉憶如指出,許多國際企業全球布局時,選擇亞洲合作夥伴,往往是在台灣與南韓間做取捨,因此南韓是我國直接競爭對手。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較低稅率,對於吸引國際商業組織來台投資而言,已經把台灣放在比較有利的的競爭位置上。國家的租稅政策與制度,應該隨時空環境之變化而修正,所以上述稅率的調降,應予以肯定。
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新稅率,實施在即,落實到實際執行層面,新稅率的配套措施或規定,應該及早思考及制定,茲舉出數點說明。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年度稅,一年課稅一次,所以其稅率也是適用整年度的所得(即「全年所得」)。至於每年9月份的「暫繳申報」,則是對「上半年所得」課稅;然而其應適用稅率,是否與全年所得適用之稅率相同,所得稅法並無明文。不過財政部最近已經發布解釋令,釋示今年暫繳申報時,暫繳稅額之計算應適用17%的新稅率。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適用於整年度的所得,然而其所謂年度是指「曆年」,即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是採用「非曆年制」,例如「七月制」(自7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或「四月制」(自4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等,則其全年所得即跨越兩個日曆年度。是則新稅率開始適用的第一年,會計年度採用「非曆年制」的營利事業如何適用新、舊稅率,主管機關應及早解釋,公布週知。
三、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兩個「股東可扣抵稅額上限」(分別為33.33%與48.15%),是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舊稅率25%為基礎而規定者。如今稅率降為17%,則兩個「股東可扣抵稅額上限」自應隨同更改,方屬合法。今年6月15日立法院修訂所得稅法以調降稅率時,並未將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兩個「股東可扣抵稅額上限」之計算公式同時修正,似非修法之疏忽。應該是因為公司如有分配盈餘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必然是在所得年度的次一年度為之,其時方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並依股東可扣抵稅額上限之計算公式核對實際分配的股東可扣抵稅額有無超限。既然適用股東可扣抵稅額上限之時間會落後一年,明年再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即可。縱然如此,主管機關似宜早日準備修法之工作,並先對外做適度之說明,以免引發疑慮。(作者是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10/09/23 經濟日報】
彰化縣溪湖鎮藍小姐問:電子發票營業人開立零稅率發票應如何作業?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適用零稅率發票,經買方營業人收取電子發票,於備註欄加註零稅率之說明文字並簽章確認,在符合「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下,得由賣方列印扣抵聯,若買方未用憑證確認,則應由買方印出,依紙本作業程序交付賣方。若稅捐稽徵機關於整合服務平台查無此發票,則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應配合稅捐稽徵機關出具相關佐證資料。營業人若對電子發票相關作業如有疑義,可撥打服務專線0800-057168查詢。
【2010/09/23 經濟日報】
彰化市張先生問:公司購地借款的利息支出應如何認列?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7條第9款之規定,營利事業借款購地利息支出,必需以購買土地之用途來決定利息的認定方式,換句話說,如果購買供營業用之土地及地上廠房者,則屬於固定資產,營利事業在辦妥土地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所支付的利息,就可列為支付年度費用;反之,購買的土地是用於低買高賣,以賺取買賣價差利益為目的者,該筆土地就非屬於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後之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不能列為當期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列為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
【2010/09/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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