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

2010.09.15稅務新知

重購自宅退稅 下月大清查
申請優惠地價稅 23日截止
稅務問答/七類事業 免辦暫繳申報
稅務問答/退職扣繳 先扣除免稅額


重購自宅退稅 下月大清查

稅捐機關將自10月1日起,全面清查過去五年內申請重購自用住宅退稅案件,凡是未做自用住宅使用,或者已經轉售、贈與他人者,都會被追討退稅。

政府為鼓勵民眾購買自用住宅,出售舊有住宅再重購自用住宅者,可以享有退還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不過,重購後五年內,依法不能改變用途。若不做自用住宅使用,或者將申請重購退稅的房地產再轉售他人,贈與給配偶等其他親屬等人時,已獲退的稅款,就會被追回。

財政部指出,凡是申請重購退稅的案件,稅捐機關一律強制列管五年,且定期會就重購退稅案件進行清查。

稅捐機關將自10月1日起,全面清查已列管的重購退稅案件,若被查獲有違規情形,將會向所有權人追繳原已退還稅款。

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地的農業用地後,二年內另外再重購使用性質相同土地,符合一定條件,且出售土地的公告現值低於重購土地公告現值,即可就其不足部分,在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款內申請退還。

舉例來說,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時,假設新購的土地價款為300萬元,出售的土地價款為14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額是40萬元,不足數額為200萬元【即300萬元-(140萬元-40萬元)= 200萬元】,遠大於已納土增稅款,可退還的增值稅為全額40萬元。

再舉一例,新購土地價款為80萬元,出售的土地價款為90萬元,已繳納的增值稅款是20萬元,不足數額是10萬元【即80 萬元-(90萬元-20萬元)= 10萬元,可退還的增值稅款就只有10萬元,無法全數退稅。

財部指出,重購自用住宅可享土增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退稅優惠,除都需要做自用住宅使用,出售前一年內不可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重購的行為不管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都要在二年內完成。


【2010/09/15 經濟日報】



申請優惠地價稅 23日截止

今(99)年申請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的民眾,申請截止日期可以延後一天至9月23日。財政部說,配合中秋假期(9月22日),今年優惠地價稅率截止日期,一律都延後一天。

包括自用住宅、工業用地等土地的所有權人,可在9月23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優惠稅率適用申請,即可自今年1月1日起,全年度都適用較低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提醒,沒有在9月23日前提出優惠稅率申請者,適用低稅率的年度也會延後一年,自明年1月1日起才能適用。

以自用住宅用地為例,依法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在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民眾須辦竣戶籍登記後,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包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等資料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今年9月22日因為適逢中秋節日,申請期限順延至次日(即9月23日)截止。

【2010/09/1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七類事業 免辦暫繳申報

永康市林先生問:有那些營利事業所得稅免辦暫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規定,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辦理暫繳申報:(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2)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及經核定小規模營利事業。(3)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4)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5)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6)營利事業以98 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所計算之稅額之二分之一為99年度應納暫繳稅額,該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7)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2010/09/1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退職扣繳 先扣除免稅額

竹北梁小姐來電詢問:退職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給付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9類退職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6%,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18%(98年12月31日以前為20%)。

【2010/09/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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