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2010.09.20稅務新知

颱風天加班費 免稅
災害損失 八種稅捐可減免
跨國企業 重複課稅風險升
第三地控股避稅 行不通
稅務問答/營業所得未逾12萬 無須暫繳申報
稅務問答/土地被徵收 補償費免營業稅


颱風天加班費 免稅

颱風天出門加班,加班費可以全額免稅。財政部表示,因天災受雇主要求加班者,當日加班時數不論多長,均免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費免稅時數內,等同天災當日所領加班費完全不必繳稅。

財政部指出,勞工在例休或國定假日加班,延長工時每日不逾八小時部分,免計入全月46小時免稅上限時數,所領加班費在日薪二倍部分可免稅;超過八小時部分,要按日併計全月加班總時數,全月合計逾46小時以上,要列入薪資課稅。

但若因天災、事變,例如颱風天加班者,不論加班時數長短,都不必計入全月總時數46小時內,當日加班上限時數也不受限,颱風天的加班費在時薪二倍以內部分全額享有免稅。

財政部指出,因颱風受雇主要求加班者,加班費免稅優惠較平日或國定假日寬鬆。

【2010/09/20 經濟日報】



災害損失 八種稅捐可減免

中颱凡那比襲台,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果有房屋、土地或車輛等財產,或貨物商品等營業損失,災後向稅捐機關申請損失勘驗,包括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等八種稅捐可供減免。

99年1到12月的地價稅將在11月開徵,因為颱風造成土石崩塌、流失而無法使用者,依法要在開徵日前40天提出申請,即可減免全年的地價稅。今年申請截止日因中秋節國定假日延後一天至9月23日為止,受災民眾要把握期限。

財政部指出,可以減免的災害損失稅捐,包括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娛樂稅。

所得稅部分,財政部說,受災戶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明(100)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可列報災害損失減稅。

若綜所稅災害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營所稅災害總金額250萬元以下者,稽徵機關可直接書面審核,不必實地勘驗。營業稅部分,小規模營業人可向管轄國稅局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後查定營業稅。

汽、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須修復才能使用,或完全不能再使用時,民眾須先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並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2010/09/20 經濟日報】



跨國企業 重複課稅風險升

各國持續加強移轉訂價查核力道,恐升高企業遭重複課稅風險。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志文表示,近期各國政府、稅務機關轉趨積極主張課稅權,跨國企業更須妥善分配利潤,一旦利潤分配不均,且不同國家或地方的稅務機關主張無法一致時,有可能墊高企業租稅成本。

安侯建業舉例,有一家美商電腦公司遭美國稅務機關認定不合常規交易,因此要求調增美國母公司收益,影響所及,該母公司在台的子公司為避免遭重複課稅,以折讓方式調減子公司的營業收入、申報銷貨折讓約5,500萬元,以反應美國稅務機關的調整。

不過,台灣稅務機關並不認同這項調整,全案進入行政訴訟後,法院駁回業者上訴。

許志文表示,行政法院駁回業者上訴,理由是業者雖然為了配合美國稅務機關要求而調整美、台兩邊收益情況,但台灣與美國並未簽定租稅協定,台灣並無義務配合調整,因此該公司約5,500 萬元的折讓,不僅在美國遭到課稅,即使在台灣也必須納稅,形成重複課稅情況。

許志文指出,財政部去年3月曾發布解釋令,同意企業可以針對一次性移轉訂價進行向下調整,也就是讓台灣公司所獲得的利潤空間,可以分配到其他關係企業,但關係企業間在簽訂交易合約時,就必須先陳述可能影響移轉訂價的原因,且若事後調整時,必須證明受到外在經濟因素改變而不得不調整,否則台灣稅捐機關仍將質疑是刻意安排。

安侯建業表示,由於市場變數在訂定合約前,難以完整預測,加上各國政府擬積極擴大稅源,一般跨國企業想透過移轉訂價調整收益分配以規避重複課稅的風險難度仍高。

許志文建議,企業應該制訂更嚴謹的移轉訂價政策,而非只是純粹製作年度報告,例如企業針對上半年已進行的關係企業間交易,應先行試算其結果,以便在下半年移轉訂價政策調整時,能吸納差異數,避免全年結果出爐後,因為無法調整而遭到重複課稅。

【2010/09/20 經濟日報】



第三地控股避稅 行不通

兩岸租稅協議迄今仍未定案,會計師認為,兩岸租稅協議未定,跨足兩岸布局的企業,對於利潤分配架構尚無法調整,由於事涉企業利潤與後續稅負議題,反而讓多數中、小型企業暫無法申請返台上市,因為一旦掛牌,企業利潤數據將全數公開,恐將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以往企業多將獲利留在可免稅負的第三地控股公司,但隨著各國稅務機關轉趨強調租稅公平,跨國企業若持續透過第三地控股公司來歸避稅負,可能同時引起多個國家稅務機關關注,造成重複課稅難題。

【2010/09/2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營業所得未逾12萬 無須暫繳申報

新市鄉陳小姐問: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暫繳申報適用的稅率及起徵額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17%,起徵額調整為12萬元。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無須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介於120,001元至181,818元間,則暫繳稅額為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半數的1/2,如經計算暫繳稅額為2,000元以下,屬小額暫繳稅款案件,亦免辦理暫繳申報及免繳納暫繳稅款,又課稅所得額在18萬1,819元以上,則暫繳稅額為課稅所得額乘上17%的1/2。

【2010/09/2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土地被徵收 補償費免營業稅

屏東縣萬丹鄉李先生問:營業人所有土地被政府徵用取得之補償費,是否要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政府向營業人徵收土地或取得永久使用地上權所給付補償費,非屬營業人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另政府依法徵用私有土地作臨時使用,於徵用期滿後即將土地交還土地所有權人,則營業人取得之補償費係補償營業人於徵用期間之所失利益,非屬營業行為,亦應比照免予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不論係以協議或強制徵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營業人所取得之補償費,均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2010/09/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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