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2010.09.02稅務新知

紅標米酒降至25元 本月上路
陸企服務費支付議題 受關注
稅務問答/適用投抵機器搬移 檢附文件報備
稅務問答/99年營所稅暫繳 依17%新稅率計算


紅標米酒降至25元 本月上路

菸酒稅法修正條文增列料理米酒,總統馬英九總統昨(1)日公告實施。19.5度的紅標米酒,每瓶稅額將自29.25元降為5.4元。

行政院將在近日內公告料理用米酒的降稅時間,據瞭解,市售每瓶50元紅標米酒降價至25元,不必等到10月。

配合米酒修法後將改列料理米酒,財政部已同步修正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及酒類標示管理辦法,在料理酒類中增加料理米酒,其定義為: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

料理米酒的成品酒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須標示專供熟調用酒的字樣。

另外,參考國際標準,財政部也放寬對蒸餾酒以外的酒其酒精度的誤差容許範圍。

經修正後的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酒類的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原為0.5度,修正後除蒸餾酒類維持正負0.5度外,其酒類的誤差範圍放寬為正負1度。

改變酒精成分標示誤差範圍規定,主要是因為美國及歐盟對釀造酒類的酒精誤差範圍規定較我國寬鬆,且釀造酒類因產製情況不同,酒精成分較難達到誤差範圍在0.5度以內的標準,財政部因此決定採納業者及地方政府意見,將蒸餾酒以外的酒類,其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放寬為正負1度。

酒類標示規定變更後,為使業者有合理調適期,財政部也訂定六個月的緩衝期,緩衝期間內,查獲市售或修法後輸入或出廠販售的酒品,未按新規定標示者一律不罰。

【2010/09/02 經濟日報】



陸企服務費支付議題 受關注

在本期文章,我們將具體說明國稅發【2010】19號(19號文)中境內外服務的劃分、企業所得稅(企所稅)應納稅所得額的具體計算方式對企所稅的影響。

境內外服務的劃分

依據國稅發【2000】82號文規定,對於為中國客戶提供諮詢服務,且同時發生在境內外,其劃分為中國境內的業務收入,不應低於總收入的60%,即便其實際在境內提供的服務可能低於該比例,但在19號文中並未提及類似強制性的劃分比例,非居民企業可以基於其就境內外服務的劃分比例據實申報企所稅應納稅所得額。但是,稅務機關若對其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時,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並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及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並據以徵收企所稅。

企所稅計算基礎

19號文對收取服務費且具有企所稅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提供兩種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即據實申報與核定利潤法。該文規定採據實申報法的非居民企業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準確完整的會計帳簿,二、按照境內機構實際執行的功能與承擔的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據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若不符合上述要求,如有會計帳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帳,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並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非居民企業,稅務機關有權採取以下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能夠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營業稅稅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在核定利潤法下,該文還針對非居民企業提供不同服務類型,設標準核定利潤率範圍:從事承包工程、設計和諮詢勞務,利潤率為15%-30%;從事管理服務,利潤率30%-50%;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外經營活動,利潤率不能低於15%。

我們可以發現上述核定利潤率遠高於之前外商投資企所稅法下提供的利潤率水準(10%-40%)。另19號文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相關稅務機關,可按照上述核定利潤率幅度決定核定利潤率。更重要的是,稅務機關如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於上述標準,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以管理服務為例,相較其他服務類型,其規定的核定利潤率最高(30%-50%);同時服務接受方不能稅前列支管理服務費。因此我們建議納稅人審核提供服務的性質時,儘量避免在關聯服務契約中涵蓋管理服務,否則契約涵蓋的所有服務費可能均會被視為管理服務,從而需要承擔更高的稅負。

準此,企業可透過移轉訂價研究來確定最為合適的服務類型與應得利潤率,並為服務費交易提供重要的合理性分析。(下)

(作者是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Grant Thornton上海移轉訂價部門高級經理)

【2010/09/0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適用投抵機器搬移 檢附文件報備

新莊市陳先生問:公司因擴廠將適用投資抵減機器搬移,可否繼續適用投資抵減?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公司購置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設備,其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者,業與同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有悖,應無投資抵減之適用。公司購置自動化生產設備或防治汙染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後,如因實際需要變更設備安裝地址時,應檢附新安裝地址之工廠登記證影本、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影本、租賃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報備。

【2010/09/0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99年營所稅暫繳 依17%新稅率計算

屏東市何先生問:99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有何新規定?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99年6月15日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17%,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課稅所得額,依99年度17%的新稅率及起徵額(12萬元)所計算稅額的半數做為暫繳稅額。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按98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免辦理暫繳申報,依據新稅率及新起徵額換算,凡98年度課稅所得額未逾12萬8,003元者,即可免辦理暫繳申報及免繳暫繳稅款。

【2010/09/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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