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2010.09.16稅務新知

三大障礙 「稅奴」心戚戚
張威珍:會計師財簽 應大執法
稅務快訊/記帳士稅務講習 嘉義29日登場
稅務問答/農地持續農業使用 繼承人免遺產稅


三大障礙 「稅奴」心戚戚

中華人權協會昨(15)日首度公布國內「賦稅人權大調查」,根據9萬民眾網路票選結果,「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大」、「行政救濟形同虛設」及「法官不熟悉稅法」等,是民眾認為目前最需改進的三大賦稅障礙。

中華人權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立委羅淑蕾、田秋堇及朱鳳芝等人昨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公布「賦稅人權大調查」結果。

這次的調查於賦稅人權網站舉辦,調查期間自8月7日至31日止,以網路投票複選方式進行,每人每日限投5票,估計共約有9萬名民眾上網投票。

國內行政法學權威、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認為,稅務人員不懂法、法官不懂稅是造成賦稅人權問題主因,他建議,稅務機關可仿效歐美國家,採用法律專業人員從事法務科職務,而非由稅務人員轉任,避免因襲舊例,造成不必要的爭訟。

熟悉稅法的羅淑蕾表示,調查結果顯示台灣「稅災」嚴重,「稅奴」比「卡奴」還要可憐。她說,稅務機關發單課稅很容易,但民眾不服提起訴願或打行政訴訟,卻往往纏訟10 幾年,甚至一輩子被稅單纏身、財產遭查扣,導致民眾傾家蕩產,政府不應輕忽賦稅人權問題。

羅淑蕾指出,她曾接獲一位80歲獨居老婦陳情,泣訴兒子因欠稅200多萬,為了生活,而在被限制出境前就跑到中國大陸,之後一直不敢回台灣,母子因此離別17年。

田秋堇則認為,少數稅官宛如明朝錦衣衛,開錯稅單卻不敢負責、一錯再錯,造成稅單輪迴不死,人民永遠是輸家。

【2010/09/16 經濟日報】



張威珍:會計師財簽 應大執法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會昨(15)日選出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張威珍為新任理事長,理事長一任三年。張威珍當選後表示,目前仍有7,000多家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的公司,未依法由會計師財簽,經濟部應予以裁罰。他也說,將在會計師法中爭取重訂酬金標準,避免低價競爭。

理事會昨天有14位理事出席,一位未出席,張威珍獲得出席理事一致支持。除了經營會計師事務所之外,張威珍目前也是鈊象電子獨立監察人。這是張威珍上任後首度接受媒體專訪。

張威珍說,依公司法,資本額達3,000萬元的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違者,經濟部可以對公司負責人處1萬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據會計師比對,目前尚有7,000多家公司沒有依照規定辦理。張威珍說,經濟部並沒有強力執法。

他表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的會員數每年約以100位會員的增速成長,今年會員超過2,500位。「現在會計師比以前好考多了,一年約有500位拿到會計師資格,但會計師業務增長趕不上會計師人數增長。」

所以,自從酬金標準取消之後,會計師界低價競爭一直存在。張威珍說,公會將爭取修正會計師法,在法中重訂酬金標準。建築師界也在存在最低收費訂定,如果不妨礙價格競爭,公平會應該可以容許。

也因為這樣,張威珍指出,會員們主張三都改制後不必另成立會計師公會,若在新北市、大台中、大台南各仿照台北市成立會計師公會,會員要出錢維持各自公會的運作,負擔重,都支持維持現制。

會計師還可以為社會貢獻,張威珍舉例說,政府部門有一些查核可以委由會計師來做,例如審計部門做的事,會計師也可以擔負基金會捐款帳目的監督查核工作。

未來,他希望公會可提供更多服務,包括公會中有更多專業職,協助會員們取得新法令、製作簡單統一工作書表等。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經濟部官員表示,目前全台資本額超過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家數有3萬多家,經與會計師比對,有7,000多家未經會計師查核通報,但是經濟部每年都會抽查裁罰,約裁罰900件。

官員指出,通報是由會計師執行,7,000多家未通報,並不表示這些企業都沒請會計師簽核,也可能是會計師不願透露客戶名單,而沒有通報。

【2010/09/16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記帳士稅務講習 嘉義29日登場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訂9月29日上午9點至12點在該分局8樓禮堂(嘉義市中山路199號)舉辦「記帳士業者—執行業務稅務講習會」,課程內容包括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與違章類型介紹及實例探討,歡迎記帳士業者踴躍報名參加,免費洽詢電話:0800- 000321李智惠小姐。

【2010/09/1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農地持續農業使用 繼承人免遺產稅

新竹市羅先生問:遺產中農業用地要課遺產稅嗎?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下:(1)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和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2)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於列管五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果是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國稅局會限期令承受人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才會追繳遺產稅。

【2010/09/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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