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投資大陸 股利要課稅
重購退稅 即起全面清查
員工分紅 應以費用入帳
間接投資大陸 股利要課稅
個人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稅負要加重了。財政部指出,明(99)年元月開徵海外所得最低稅負所得稅時,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需視為海外所得,合計總額逾100萬元以上者均應報繳最低稅負。 財政部並明確規定,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內含大陸地區已繳納的股利扣繳稅款,不得用來扣抵最低稅負所得稅;但個人透過第三地區投資大陸,由第三地公司配發來自大陸投資收益給我國境內居住者時,第三地已納所得稅,則可抵扣在台應納的最低稅負所得稅。 海外所得將在明年納入最低稅負所得稅課稅,個人除大陸地區所得外,包括海外薪資、股利、財產交易、利息或證券交易等所得,總額逾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即需辦理最低稅負申報。個人最低稅負所得稅率為20%。 個人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獲配來自大陸地區的股利所得,過去被視為是「海外所得」,並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因此間接投資大陸的獲利長期享有免稅優惠。 不過,財政部指出,在海外所得明年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後,所有的海外所得都要併計申報,個人經由第三地投資大陸的股利,也需納入報稅。 財政部強調,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早已需要向中華民國政府申報繳稅。明年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申報後,直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仍只需要辦理一般所得稅申報,不必報繳最低稅負。 相較長期被視為是海外所得的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股利,明年起總額一旦超過了100萬元,依法就要申報最低稅負。財政部並規定,大陸地區配發給第三地公司的股利,已經扣繳大陸地區所得稅,未來再由第三地分配給我國境內居住者時,因屬於間接投資性質,無法據以扣抵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在海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僅限直接扣抵,因此只有第三地公司分配股利給我國境內居住者時,其股利所扣繳稅款才能扣抵基本稅額,但不含大陸地區已扣繳稅額。 【2009/09/28 經濟日報】
重購退稅 即起全面清查
過去五年內曾申請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獲享退稅者要注意,稅捐機關即日起到10月底止,展開全面清查行動,凡重購自用住宅後五年內再轉手出售、出租、贈與配偶與或未做自用住宅使用者,都會被追繳退稅。 財政部強調,政府為減輕民眾購屋負擔,凡是二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土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出售自用住宅再重購的過程中,所支付的土地增值稅均可依法申請退稅。但為避免退稅措施遭到濫用,這類案件完成退稅後,稅捐機關一律列管五年。 即日起,全國稅捐機關即將針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展開全面性清查。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 財政部指出,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如果出現買賣、贈與、交換、拍賣方式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出租、供營業使用(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宅使用者,如能明確劃分則可依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認定),或戶籍遷移且未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原已退還的土增稅均會被追繳。 財政部也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夫妻間贈與土地雖然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重購土地如已獲領退稅,五年內將土地贈與配偶,也會被追繳退稅,最好小心避免。 財政部舉例指出,甲在97年5月出售土地現值500萬元的自用住宅用地,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60萬元,實際取得440萬元售地款;甲另在98年3月重購土地現值580萬元的自宅用地一處,依法甲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款為140萬元(580萬-440萬元)。因此,甲原出售土地所繳納的60萬元土增稅,即可全數申請退還。 但是,如果甲在五年內將重購的土地轉贈給配偶,依規定原退還的60萬元土地增值稅款就會被稅捐機關追回,喪失退稅權利。 【2009/09/28 經濟日報】
員工分紅 應以費用入帳
台南市東區林先生問:員工分紅應如何入帳?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為獎酬員工提供勞務所配發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財務會計已明確規定應以費用入帳。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對於依公司法規定分配予本公司員工之紅利,亦得配合認列為費用。 員工分紅費用化自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公司得於員工或董監事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估計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可能發放之金額,依性質認列於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項下之適當會計科目;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盈餘分配案,若員工紅利金額有變動,其差異金額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2009/09/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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