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課稅 財部安撫台商
個人海外所得明(99)年起,將納入最低稅負課徵20%的所得稅,海外台商群起反彈,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提出六大誤解,指出若非中華民國居住者,海外所得並不課稅,即使具備居住者身分,資金匯回不等於所得,也沒有查稅的問題。
張盛和強調,最低稅負與一般所得稅不同,會繳納最低稅負者,首先必須要擁有很多免稅所得,海外所得明年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時,在國外的所得需超過100萬元以上,且併入國內所得合計逾600萬元時,才有申報的義務。
張盛和也說,申報最低稅負不代表一定需要繳稅,最低稅負的稅率為20%,以海外所得為例,在國外繳納的稅負如果已經超過20%的稅率,也不需再繳最低稅負。
由立法委員羅明才、周守訓舉辦的「排除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公聽會,22日在立法院舉行,來自加拿大、智利、南非等台商與會,歐洲商會、壽險公會、證券投顧公會等均派員參加。
海外台商對於政府明年將開徵海外所得最低稅負所得稅十分不諒解,部分台商並情緒性反映將會放棄國籍。歐洲商會則提出,在台居留逾183天的外籍人士,會被當成是境內居住者,不但在台所得要繳稅,在海外的財產也要向台灣申報,對外籍人士並不公平。
張盛和聽取台商意見後表示,最低稅負只是就個人所得的一部分課稅,稅率亦只有20%,目前申報繳納最低稅負者全台只有2,000多個家庭,並非人人都要繳最低稅負。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也非所有台商都會被課稅。
台商憂慮過去海外的獲利,因為最低稅負開徵海外所得稅後會被追繳,張盛和也強調,只要是98年12月31日以前的所得,即使達到課稅門檻,也不必向我國政府繳稅。即使開徵之後,自海外匯回台灣投資的資金,因為還沒有產生所得,也不會被課稅。
張盛和也說,最低稅負課稅對象是居住者,在台有戶籍者,即使只住一天,其海外所得也要申報;在台無戶籍但有住所的外籍人士,符合居留滿183天也必須申報。不過,最低稅負申報有其特定條件,即海外所得逾100萬元,且合計台灣的課稅與免稅所得超過600萬元,不是人人都要申報。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課最低稅負
財政部22日正式發布個人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的申報及查核要點,確定明(99)年1月1日起,個人海外所得達到100萬元,且加計國內應稅及免稅所得總額逾600萬元以上,其海外所得需辦理申報。
財政部是以台財稅字第09804558720號函正式發布「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並明令自民國99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指出,個人的海外所得是否需要申報並繳稅,必須同時達到二個要件,包括個人海外所得同一年度達到新台幣100萬元,且加計國內應稅所得(如薪資、股利等)及免稅所得(如員工分紅配股逾面額十元以上部分、非現金捐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合計達到600萬元者,即負有申報最低稅負的義務。
海外所得是不是需要繳稅,也有二個要件,即一般所得稅應納稅額小於基本稅額,產生最低稅負差額,與海外所得已在國外繳納的稅額扣抵後仍有餘額者,才需要繳納最低稅負。
財政部也明令,持有境外基金、海外上市或未上市公司股票,或處分海外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所產生的交易所得,不適用國內的免稅規定,需合併海外所得申報。
依據財政部所訂定的申報及查核要點,持有海外金融商品或不動產的交易所得,可以先減除購入成本,若無法舉證成本,99年以後取得境外基金及上市或未上市股票是以20%為成本計算所得。
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可以原始成本或98年12月31日的基金淨值或股市收盤價擇一從高作為成本;無法舉證取得成本的不動產交易,是按實際成交價的12%作為所得額報稅。
【2009/09/23 經濟日報】
有綠卡未填FBAR 當心美重罰
持有綠卡或美國籍者注意了!只要每年美國境外銀行帳戶餘額超過1萬美元者,按美國規定必須申報「海外帳戶表格(FBAR)」,若未在今年6月底前申報者,一定要把握23日的最後補報期限,否則被美國國稅局查獲後,可能招惹10萬美元罰款上身。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指出,近期美國要求美國稅務居民,過去若未依法申報「海外帳戶」表格,依規定一定要在今天完成相關補報或修正動作。持有綠卡雙重國籍的民眾可能要特別檢視過去的稅務申報狀況,並採取必要之準備。
負責美國稅業務的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邱文敏解釋,包括美國公民、領有美國綠卡,或是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身分者,只要是「擁有」或「可支配」的美國境外銀行帳戶,金額總計超過1萬美元,在每年6月30日前,都要向美國財政部申報FBAR表格。由於美國去年1月才發布新版的「TDF 90-22.1表格」,今年是第一次適用新的FBAR表格,而且應揭露的境外帳戶內容更是大幅增加,所以特別放寬在9月23日前補申報者,就不會受到重罰。
根據美國規定,若未申報FBAR表格,須繳納海外帳戶過去六年內最高總金額的20%為罰款,處罰相當重。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公民若未申報海外帳戶收入的應稅所得,也沒在今年9月23日前使用自願披露,不但會被補稅加利息,還要處以欠稅額20%的罰鍰。
邱文敏指出,今年申報FBAR表格還有新增規定,個人被授權可簽名動用的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帳戶,也要申報該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資產。如果逾期不申報還會有「行為罰」,將處以10萬美元或該銀行帳戶存款、金融資產合計餘額的50%重罰。
【2009/09/23 經濟日報】
土地未過戶 交易所得須課稅
財政部規定,出售尚未完成過戶的土地,其交易所得不適用免稅,必須按其他所得合併個人綜合所得累進課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
不過財政部指出,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在買入土地後不久,轉手再出售給第三者時,土地所有權人直接變更土地所有權給第三者,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所獲取利益並非出售土地利得,無法享有免稅。
財政部因此規定,出售未過戶土地的交易所得,必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的 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後的餘額,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甲在98年向乙買一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未辦理產權過戶,即將買進的土地,再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獲利1,000萬元。
由於甲出售的是土地未完成過戶,而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甲獲取的利益1,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合併甲君98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按6%到40%稅率繳稅。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人,未以本人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人登記者,出售土地的時候,所獲利益即屬其他所得,並非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如夥未依法報繳所得稅,將會被補稅處罰。
【2009/09/2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領風災遺產 1,200萬內免證明
臺南市北區張小姐問:銷售民眾周小姐來電詢問:我有親人於本次風災過世,最近發現他郵局遺有存款,是否應先辦理遺產稅申報才可提領?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財政部考量本次莫拉克颱風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損失,為方便風災罹難者家屬之災後重建工作,需動用被繼承人之存款,特別規定如提領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惟該項提領金額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但如被繼承人遺有土地或房屋或投資等財產,繼承人要辦理繼承移轉或更名登記時,仍必須取具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地政機關或公私事業始可受理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2009/09/23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