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3日 星期三

2009.09.24稅務新知

因應最低稅負 留意戶籍問題



呂旭明 經濟日報/提供張大金(化名)住在美國,是仍持有台灣護照的華人,兩年未曾回台遭到除籍,國民身分證也已失效,於是他回台更新身分證,便有了台灣的住所。張大金這樣的行為是否會在台灣產生稅負的問題呢?
99年1月1日起,個人境外所得要依「最低稅負制」而計入應稅總所得中。最低稅負課徵的對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根據所得稅法第7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兩種,一種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者;第二種是境內無住所,一課稅年度內於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這兩種之外者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什麼叫「經常居住」?目前在稽徵機關認定上尚無一定的標準,且國稅局認定鬆嚴不一,常成為徵納雙方爭執的焦點。
由於國人只要出境滿兩年,戶政事務所將代辦遷出國外登記,實務上,國稅局會將戶籍仍存在者,視作二年內曾回台,並且有經常居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98號解釋指出,「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之事實,即使於一個課稅年度內未居住屆滿183天,亦應認其為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
由此來看,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留有戶籍,即表示為台灣的稅務居民,並不一定要符合居住滿183天的規定。 經常往返台美的雙重國籍者不可不注意明年開徵的海外所得最低稅負。
所謂的「最低稅負制」,也就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其實早在95年1月1日便已施行,適用最低稅負的基本所得總額,除了綜合所得淨額外,還包括:未上市股票之交易、保險給付、員工分紅股票(以市價減去面額之差價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明年的改變是台灣的所得稅將由「屬地主義」轉為「屬人主義」,意即對納稅義務人之全球所得進行課稅,課稅範圍納入境外所得,包含來自國外的薪資、股利。不過一申報戶全年的境外所得合計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超過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但最低稅負仍有新台幣600萬元的免稅額。
最低稅負課徵的對象是前述「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已經喪失台灣戶籍的人士,應先確認自己是否有必要恢復台灣戶籍,如果無意恢復,便需要格外小心自己在台居留的天數,一年不要達183天。若是以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也應以中華民國護照出國,若以美國護照出國,在台灣並不會留有出境記錄,如此一來就可能會無意間居留超過183天。如果長年居住在國外,決定放棄台灣的戶籍,可以繕打一份授權書給在台的親友,把戶籍遷出國外。
或者所得高、來源眾多者,應諮詢財會專業人士,儘早做財產結構的重新規劃,決定哪些財產由中華民國居民身分擁有、哪些以非中華民國居民身分擁有,使海外的財產與收入可以在合理範圍內,減少個人的所得稅負。(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09/24 經濟日報】



小三通行李直掛 免加封費



財政部指出,海關已經完成海關徵收規費規則修正,金門、馬祖機場經海關加封直掛大陸地區者,不再徵收保稅卡車加封費。
行政院院會已經通過小三通人員往來正常化實施方案,及小三通正常化推動方案,放寬小三通與大陸地區間人員、航運及貿易等往來限制。
這項放寬措施實行以來,金馬等實施地區小三通,自今(98)年以來入出境旅客急遽成長,交通部為紓解目前旅客攜帶行李在金門水頭碼頭通關的擁塞情形,提升小三通服務效能,推動金門廈門小三通出境行李直掛的便民措施。
海關指出,小三通出境行李直掛,是針對購買小三通套票的出境旅客,其行李在台灣本島機場辦理託運,運至金門尚義機場,經海關X光檢查,註記需查驗的行李後,全部裝入保稅卡車,經海關加封運往水頭碼頭完成行李通關程序後裝船運至廈門,旅客抵達後可直接在廈門提領行李,免除換搭不同交通工具攜帶行李的不便。
不過這項便民措施卻衍生直掛行李旅客,航空業者需代為支付保稅卡車車資及保稅卡車加封費問題,為減輕業者成本負擔,關稅總局已同意空運旅客行李,在金門、馬祖機場經海關加封直掛大陸地區者,免再徵收加封費。
【2009/09/24 經濟日報】




分割未移轉負債 補稅500萬



南區國稅局查獲營建公司進行母子式分割,卻只移轉公司有價值的資產,未將負債連同移轉,因違反企業併購法規定,遭國稅局補稅500萬元。
企業分割是公司組織重整方式之一,讓公司可藉由分割方式,調整業務經營及組織規模,而專心經營其核心事業。不過公司在進行營運規劃時,多半只從業務面考量,忽略了分割的相關法律規定,反而使租稅優惠權益大打折扣。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原有鋼鐵部門及建設部門,其建設部門擁有高達20億元的土地存貨,相關土地抵押借款約10億元,甲公司在95年底進行母子式分割,將建設部門的持股100%讓與一家新設立的乙公司,並由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發行的新股。
但甲公司分割建設部門時,僅移轉20億元土地,未將10億元的土地借款併同移轉,原本應由乙公司以遞延費用列帳的土地借款利息2,000萬元,並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出售土地收入減項,卻由甲公司直接作為利息支出,因不符合企業併購法規定,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稅5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解釋,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分割是指公司將可以獨立營運的一部分或全部,讓與給一家既存或新設的公司,並換取該公司發行的新股。至於「獨立營運」的定義,是必須概括承受該獨立營運部門的所有營業情事,其中包括資產及負債,所以甲公司分割建設部門給乙公司時,應將土地存貨及相關土地抵押借款,一併讓與乙公司。
【2009/09/2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風災受創 可申請延繳



台南縣鹽水鎮羅小姐問:公司因莫拉克風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因莫拉克風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經稽徵機關核准報備重大災害損失金額(未受保險賠償部分)者,得於應納稅款原定繳納期間或展延繳納期間屆滿前,檢附因災害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致不能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等相關證明文件,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
【2009/09/2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風災捐款 可列報抵稅



新店市馮先生詢問:我們公司有發起「莫拉克風災」愛心捐款,請問可否抵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莫拉克颱風造成巨大災害,社會各界紛紛解囊踴躍捐輸救助災民,民眾如透過各級政府機關於銀行設立之救災專戶捐款、對於慈善機關團體所設立賑災捐款專戶之捐贈、員工由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經收彙總捐獻方式捐贈,取具相關收據憑證(如: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慈善機關團體所開具載明捐款事由及載明轉交受贈單位名稱之代收捐款收據,各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得依稅法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或當年度費用。
【2009/09/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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