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非整塊農用 仍須課徵遺產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擁有農地的地主留意了!土地若非整塊供農業使用,未來不可主張適用農地免課遺產稅,地主必須在生前完成土地分割,若由繼承人事後申請分割,國稅局將不予承認,追補遺產稅。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甲君在94年10月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未列報遺產土地屬於農業用地。國稅局核定應納遺產稅後,甲君在95年8月才向國稅局表示,遺產中有一筆位在北投、面積300餘坪的土地,有一半面積是作農業使用,主張農業用地應免徵遺產稅,但甲君並未提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國稅局否准申請。
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並提供現場照片,主張國稅局應依職權實地調查,不可單憑「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為唯一認定依據,國稅局仍將復查駁回。
甲君提起訴願,並於訴願程序中,將該筆遺產土地分割為兩筆,其中一塊土地於97年11月10日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最後仍經財政部訴願駁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亦支持台北市國稅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核定遺產中的土地是否適用農地免稅,應以甲君父親死亡時,該土地是否作農業使用為準,而且「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是申請免徵遺產稅的要件,雖然甲君提供97年11月10日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只能證明分割後土地確實是農業使用,不能代表遺產就是農地,因此駁回甲君的訴訟。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強調,因為遺產稅的核課,是以死亡當時的使用價值認定,所以一塊土地若部分為農地使用,必須在地主生前就向地方政府申請完成分割,事後才申請土地分割,即使確為農地使用,還是要課遺產稅。
【2009/09/2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暫繳申報 月底前應繳納
【經濟日報╱台北訊】
板橋市孫小姐來電詢問:何謂暫繳申報?一定要繳嗎?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予暫繳申報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書辦理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如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有經核定之暫繳稅額,將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縱核定有投資抵減金額,得全額抵繳應納之暫繳稅額,但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加計利息。
【2009/09/2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佃農取得補償費 應報稅
【經濟日報╱彰化訊】
二水鄉廖先生來電詢問:佃農取得地主收回出租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之補償費,是否應申報?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佃農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屬佃農之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應將該項所得半數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因該項所得並無扣繳憑單,所得人容易疏忽而未辦理申報,由於此類補償費金額少則數十萬元,多則百萬元以上,一旦漏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
【2009/09/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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