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享優惠 明截止申請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98年度地價稅即將在11月1日開徵,為期一個月,財政部提醒,今年新購自用住宅,或原做營業用土地改做自用住宅,或做工業使用、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騎樓,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將可獲得減稅。
財政部強調,地價稅基本稅率是千分之十,按累進起點地價調升稅率,最高可達千分之55。以自用住宅用地為例,地價稅率只有千分之二,未在22日以前申請者,今年稅負將會大增四倍。
應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7及18條,可適用特別稅率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 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至17條規定,可申請減免地價稅者如騎樓走廊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天前(即9月22日以前),向稅捐機關提出優惠稅率申請。
11月開徵的是98年地價稅,財政部說,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優惠稅率申請資格,但逾9月22日以後才提出申請者,必須自明(99)年開始,才能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今年仍要用較高的一般稅率繳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凡已規定地價土地,除依法作農業使用,土地外,都需課徵地價稅。98年地價稅將在11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基準日為98年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需繳納98年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的地價總額超過該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即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適用優惠稅率者,如自用住宅用地則是按千分之二單一稅率課稅。現行可申請優惠地價稅率的土地包括:
一、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課稅。
二、工業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等,按千分之十課稅。
三、無償供公共使用的私有土地,使用期間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四、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其層數減徵。
賦稅署指出,已申請經核准減免地價稅的土地,當適用特別稅率原因、事實消滅時,包括原已核准按自宅用地課稅,但日後全戶戶籍遷出者,納稅人均應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課稅,否則將被加處三倍罰款。

【2009/09/21 經濟日報】
北市路角地豪宅 房屋稅將優先漲
【經濟日報╱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
財政部已將調高房屋稅列入中長期財政健全方案,台北市響應。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台北市已決定檢討調升房屋稅的稅基—房屋評定現值,尤其是豪宅和轉角處的一樓店面稱為「路角地」。
台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表示,已成立工作小組,全面檢討房屋稅的稽徵作業。北市房屋標準單價從70年沿用至今,20餘年未調整與實際工程造價有很大的落差,標準單價應重行評定。
另外,也要檢討房屋現值的結構合理性,他舉例,轉角處的一樓店面稱為「路角地」,通常是黃金店面,常有便利商店、飲料業者等開店,目前課徵的房屋稅與2樓以上樓層房屋稅相同,稅捐處認為這樣的結構似乎不公平。
市稅處指出,台北市的房屋稅與地價稅,在民國78年時都是70幾億,其間公告地價不斷提高,房屋現值未跟進調整,98年時,地價稅預算數已達178億元,但房屋稅預算卻僅99億元。全國各縣市的房屋稅收與地價稅收都在伯仲之間,差距如此大的只有北市。
北市稅捐處說,據房屋仲介業者統計資料顯示,北市8月中古屋平均房價較7月成長9.5%,達每坪34.5萬元。不過,市稅處並未說明房屋現值會做如何調整,立刻接近市價?或者逐年調高?
北市稅捐處說,房屋稅核定方式為房屋現值乘以稅率,稅率由中央政府制定上、下限,實際徵收率由地方政府在規定稅率範圍內,北市府提案,經市議會通過,稅率部分的非由稅捐處決定。
同樣的,房屋現值也並非市稅處可以全權決定,是由稽徵機關調查擬定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及地段率,再交由台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
【2009/09/21 經濟日報】
一人公司 應辦營所稅暫繳申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規定,一人股東的公司因是按公司法規定設立的企業,非屬獨資、合夥組織,9月起展開的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仍應照常辦理。
財政部說,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自今(98)年9月1日起開始受理,依據5月27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第67條、第69條規定,從今年開始,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及符合條件的公司組織,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人股東的公司可否比照獨資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明確規定,這類公司的股東雖僅有一人,卻仍屬按公司法規定成立的公司,因此不得適用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免辦暫繳申報的便民規定。
財政部指出,一人股東的公司應否免辦理98暫繳申報手續,需視其是否符合免辦暫繳的規定,例如:
一人公司選擇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款半數,計算暫繳稅款時,應納暫繳稅額在新台幣2,000元以下者,可以免辦98年暫繳申報,直接繳稅即可;應納暫繳稅款高於2,000元者,仍需申辦暫繳手續。
另外,財政部舉例,假設公司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半數做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應納暫繳稅額者,亦可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再辦理暫繳申報。
由於今年暫繳申報出現許多變革,財政部也提醒應辦理暫繳申報手續的企業,多利用網路報稅。財政部說,98年度營所稅暫繳網路建檔申報增強許多軟體功能,進入暫繳建檔申報系統後,將會出現今年配合法令條文修訂,新增的功能選單畫面,可快速引導企業選擇正確申報流程,順利完成今年度的暫繳申報。

【2009/09/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幼兒教育券補助款 免列入所得稅申報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滿州鄉陳小姐問:幼兒教育券補助款應否核課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答覆:各縣市政府發放給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的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因係代收轉付,非屬幼稚園、托兒所收入,不計入其收入課稅,且該補助款係政府之贈與,幼兒家長也不用列入年度所得總額中申報綜合所得稅。
各縣市政府發放給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的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實際受益對象係幼兒家長,幼稚園、托兒所僅為代收轉付,故不須計入幼稚園、托兒所之收入課稅。另縣市政府發放之幼兒教育券係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發放單位亦不需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2009/09/21 經濟日報】
富人利多 公設地仍可抵遺贈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17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今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所免除的債務,不用經過債權人參與,也不會被視為贈與課稅。

經濟日報/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財政部打算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贈稅,這次並未出現在修正條文中,公設地仍可全額抵繳遺贈稅,對富人節稅規劃來說是大利多。
財政部指出,配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9條之1,明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而免除的債務,或是依該條例導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都不屬於遺贈稅法第5條第1款所規定的贈與,債權人不會因為免除他人債務,而被核課贈與稅。
由於今年1月起遺贈稅率降至10%,財政部也打算修法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及贈與稅的範圍,納稅人不得再以公設地全額抵繳稅款,需以公設地價值占總財產的比率,作為抵繳稅款的上限。
由於公設地的市價只有公告現值的兩成左右,但卻可以公告現值來計算抵稅價值,一直是富人的節稅利器,雖然財部擬修法限制公設地的抵繳上限,但因行政院的反對,最後定案的版本並未納入此規定。
此外,按稅法規定,繼承人若將遺產捐贈給政府或財團法人,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將繼承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的期限,由原本的兩年縮短為一年。未來繼承人在取得國稅局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證明後,一年內就要辦理捐贈的不動產移轉,否則還是會被國稅局補課遺產稅。
這次「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也修訂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規定,若生存配偶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繼承人須在一年內按請求結果,完成遺產交付,否則除會補課遺產稅外,還會有補課利息的新規定。
【2009/09/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風災捐贈貨物 可抵銷項稅額
【經濟日報╱彰化訊】
彰化市劉小姐問:本公司因響應政府針對莫拉克颱風救助活動所捐贈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無論購入時先入存貨帳提出扣抵轉列時視為銷售開立發票,或購入時直接帳列捐贈,該發票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
【2009/09/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捐款救災專戶 100%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潮州訊】
潮州鎮陳先生問:對屏東縣政府設立的救災專戶捐助可扣稅嗎?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民眾對莫拉克風災賑災的捐款,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列舉扣除。民眾若透過中央或各縣市政府設立的救災專戶捐助者,視為對政府捐贈,捐款可以100%列舉扣除,但需檢附載明捐贈事由的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轉帳通知書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如劃撥儲金存款收款未記載姓名者,請自行填註)申報扣除。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的員工,賑災捐款由企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獻,因只有一張統一捐獻收據,員工可憑各企業、機關學校等另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的收據申報扣除。
【2009/09/18 經濟日報】
海外所得節稅 應妥善規劃
【經濟日報╱詹誠一】
台灣與大陸地區經貿日益開放,過去一般中小企業及個人較不重視的兩岸租稅問題,隨著個人海外所得以最低稅負制課徵基本稅額,可能成為未來關注的焦點;雖然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而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實際上真正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申報併同課稅者,到底有多少?想必未誠實申報者多。
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所得,包括證券、營利所得、薪資、租金等,甚至不動產處分收入,若非重大經濟犯罪產生或有租稅協定的國家提供,稽徵機關沒有一項能握有充足的課稅資訊,要跨海查稅的困難,超過想像。尤其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一般中小企業及個人或許認為能被掌握者稀,而大多忽略;但如今已時空換移,兩岸關係解凍,什麼時候會來個提供資料互為查稅也說不定,因此變成不得不重視之課題。
其實一般法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因有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例如,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所分配的股利所得,或提供大陸地區公司專利權、技術服務,所收取大陸地區來源的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等,若在大陸地區匯出時已繳納扣繳稅款20%,申報時齊備在當地繳稅的證明文件,這些扣繳稅款是可抵繳臺灣地區所得稅款的,祇是抵繳金額需計算限額,在99年1月1日以後,臺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也降為20%時,其差別也就不大了。
但就個人而言,因為大陸地區的扣繳稅率與臺灣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累進稅率,差距較大,申報後的在台灣的累進稅率可達40%,需補繳的稅款也就相對可觀,所以,在個人綜合所得稅方面就不能心存僥倖,既然財政部已對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信誓旦旦說要實施,甚者對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想當然爾也會利用各種資訊及技術來查稅課徵,特別要注意的是,在與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內外間資金的流動原由,例如,匯入匯出款項原因是什麼?是否為應課稅的所得?會被歸類為何種所得?一般中小企業主及個人,通常會忽略這些細節,而常成為查稅的目標,因此,匯出入款項的當事人,可能要有保存相當證明文件接受調查的準備,以防稽徵機關在將課稅觸角伸向國外前,就已先掌握查稅資料,自己卻無防備之力。
最後要提醒的是,查稅是永遠存在的,在國內稅源漸為枯竭下,稽徵機關努力尋找稅源,漸漸將課稅往海外擴展,雖一時還看不出查稅技術的突破,但也不能就此而輕視,為免成為查稅的目標,應多向專家請教合法的節稅管道,以為因應。(作者是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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