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收益成本不明 按表課稅
海外所得課稅 不限本國籍
查稅 別淪為紙上談兵
境外收益成本不明 按表課稅
處分境外股票、不動產等財產收益,自100年5月申報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合計收益超過100萬元,需辦理最低稅負申報。財政部明令,無法出示取得成本者,其不動產收益一律按處分價的12%、股票則按售價20%計算。
依據財政部所訂境外不動產或股票收益申報最低稅負標準,擁有境外不動產或股票等投資收益的民眾,以不動產(房屋及土地)為例,假設全年度只有一筆境外不動產處分收益,並無其他海外所得者,出售價款超過900萬元,即要報繳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海外所得申報門檻為同一申報戶每年擁有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境外收益,包括薪資、股利、投資收益、不動產處分收入等,都要合併計算,不管是單筆或多筆海外所得一旦總額超過100萬元,即需自動申報最低稅負。
明(99)年元月起,個人在海外的所得將被納入最低稅負制課徵所得稅,財政部為方便擁有海外資產的民眾,未來申報境外所得時,能有一定的依循標準,凡因取得時間過長,面臨出售海外資產但無法提示取得成本,計算收入有困難者,訂定統一所得額標準。以不動產為例,民眾在海外擁有的房屋及土地資產,將併計為「不動產」,當無法出示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時,均需按實際成交價的12%計算所得。即每100元中有12元視為出售所得。
海外不動產的所得額標準,不分地區或國家,一律都是按12%做為所得額課稅。財政部表示,依據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額標準,有關不動產買賣業的所得額,最近五年均維持在12%的水準,雖然各國房地產的價格不一,施行初期為便於計算,凡申報出售境外不動產,卻無法提示成本者,均比照該標準,按出售價的12%做為所得報稅。
出售境外股票則將比照境外基金,財部說,納稅人如因投資期間太長,出售時難以舉證成本者,需按實際成交價的20%做所得課稅; 可出示成本者,可在實際成本或98年12月31日當天收盤價,兩者間「擇一從高」計算投資收益辦理申報。
【2009/09/07 經濟日報】
海外所得課稅 不限本國籍
彰顯課稅權,99年1月1日起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後,課徵對象不以「國籍」為準,凡同一年度在台居留滿183天的「居住者」,即使具外國籍身分,仍應向我國政府申報其在台灣及海外的所得並繳稅。
這將是我國首度要求符合我國「居住者」身分的外籍人士、雙重國籍者,申報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收入,並對其課稅。
最低稅負對「居住者」的海外所得課稅,長期在台居留的外籍高薪技術人員及高階白領管理人士,合計在台所得及其母國包括股票、不動產資產處分收益或其他來源收入超過600萬元以上,將會額外多繳一筆最低稅負所得稅。
外籍人士或雙重國籍者,在台灣住滿183天,符合居住者身分時,需合併申報取自台灣及國外所得的範圍,包括證券投資、薪資、股利、利息、不動產財產交易所得、營利所得甚至機會中獎或競賽獎金等。
依據財政部所訂定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草案規定,符合居住者身分的外籍人士,雖需一併就其母國所得向台灣申報,但其在海外已繳納的稅款,可以要求扣抵台灣的所得稅。
這項已納稅額准予扣抵的規定,當國外已納所得稅率低於台灣的課徵稅率時,將可全額獲得扣抵,不會重複課稅;反之,若台灣課徵稅率較低時,其可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增加的所得稅款,即只能局部抵扣。
我國過去未對居住者的海外所得課稅,包括長期在台居留的外籍人士,只需申報在台所得,不必呈報其母國的所得狀況。財政部強調,在台居留超過183天的外籍人士,平均在台所得稅率約為21%。99年起因促產條例施行屆滿落日,21%的個人所得稅率將降為20%,外籍人士縱使需要向台灣申報其母國的所得,但亦可扣除600萬元免稅額,需額外繳稅者「比率應該不高」。
【2009/09/07 經濟日報】
查稅 別淪為紙上談兵
明年開始,最低稅負將首度針對個人海外所得課稅,表面看來,海外所得的課稅範圍大、對象廣,看似一觸即發、火力四射;然而,台灣首次將課稅觸角伸向國外,能否成功化為稅收入庫,取決於稅捐機關的查稅工夫。
長期以來,我國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因為採取屬地主義,只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跨越國境,海外所得再多,也沒有向台灣政府報繳稅的義務。
稅捐機關多年來因為只需查核納稅人在台所得有無誠實申報,欠缺調查國外所得的經驗與輔助資料,最低稅負明年揭開海外所得課稅的序幕,備受考驗的不只是納稅人本身申報海內外所得的誠實度,更包括稅捐機關的查稅水準。
從財政部目前草擬的海外所得課稅辦法來看,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及雙重國籍者,只要在台居住滿183天,就是最低稅負的開徵對象,如果有海外所得者,當然必須申報。
不過國人的海外所得目前能被掌握者,僅止境外基金投資人,國人在海外的其他所得,包括證券、營利所得、薪資甚至不動產處分收入,稅捐機關沒有一項握有充足的課稅資訊,更遑論外籍人士的國外所得,跨海查稅的困難,超過想像。
財政部既已決定劃下海外所得最大課稅範圍,就要有能力彰顯政府不是只會紙上談兵。海外所得與軍教薪資恢復課稅,兩者均具有建立租稅公平指標的象徵性意義,稅捐機關的查稅能力,也必須足以跨越國際。否則海外所得課稅的政策,最終不過仍是一隻「紙老虎」。
【2009/09/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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