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快解決兩岸雙重課稅
借鏡OECD 爭取對等互惠
遺產稅大降 生前贈地銳減
定期定額買境外基金 稅不安
會計師:快解決兩岸雙重課稅
許多台商都會外派台籍幹部到大陸出差,但只要到大陸工作超過90天,台籍幹部在大陸將會面臨個人所得稅負。會計師呼籲,兩岸應儘快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以解決台商面臨的重複課稅問題。
根據大陸的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若在大陸境內無住所,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只要在大陸境內提供勞務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該雇主在大陸境內的子公司並未負擔薪水,則可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解釋,按大陸稅法規定,只要台灣公司外派員工至大陸出差,並於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居住超過90天以上,該員工自台灣雇主領取的薪資所得,須同時繳納兩岸所得稅。因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來源所得者,須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額,得扣抵台灣地區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陳志愷說明,雖然勞務報酬的所得來源地,以勞務提供地為準,但在台商於大陸未設有分公司或辦事處的情況下,派員至大陸子公司或客戶提供諸如原料入庫檢驗、生產管制、品質監控、交期安排、售後服務等勞務,依台灣目前法令,認為是到大陸出差性質,因此員工從台灣雇主領取的薪資所得,屬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並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此時,台幹因在大陸提供勞務超過90天所繳納的當地所得稅,將不能自台灣地區的應納稅額中扣抵,而產生重複課稅的情況。
舉例來說,例如有一台灣公司到大陸投資設立子公司,專為台灣企業加工製造產品,並外派一名工程師前往大陸子公司改善及提升生產效率。若這位工程師一年度至大陸出差共四個月,並從台灣母公司領取薪資所得200萬元,則該工程師必須在台灣繳納綜所稅80萬元(以台灣最高稅率40%計算,且暫不考慮扣除額),又因在大陸提供勞務且居住超過90天,還要在大陸當地繳納9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以大陸最高稅率45%計,且暫不考慮扣除額),重複課稅之後,這名工程師一年要負擔的個人稅負將高達170萬元。
陳志愷呼籲,台灣公司現在外派員工到大陸工作情況已愈來愈普遍,因此兩岸政府應儘速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依一般租稅協議「勞務報酬」的課稅原理,將境外雇主負擔薪資視同免稅的工作居留天數,從現在90天放寬到183天,並透過租稅協議訂立「相互協議程序」及「雙重課稅之消除」機制,以解決雙重課稅問題。
【2009/09/09 經濟日報】
借鏡OECD 爭取對等互惠
為了解決台商重複課稅問題,政府已著手修正國內法規,以降低台商所承受的雙重課稅負擔,例如行政院通過放寬投資收益稅額扣抵的範圍,包含在大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但仍待立法院三讀通過;此外也與大陸政府簽訂單項協議,雙方同意未來兩岸航運公司取得對方的運輸收入,可相互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不過,放寬大陸繳納的企所稅可回台灣投資扣抵,只是台灣單方面修法來降低台商公司的稅負負擔,不但有損財政收入,還有課稅主權的疑慮;若只就特定產業協議租稅互免,又無法顧及其他產業,透過這兩種途徑,實際上都無法在互惠平等下,完全消除重複課稅的問題。
因此,兩岸政府可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作法,在對等、互惠的原則下,簽訂全面性的租稅協議,才是解決台商公司和員工重複課稅及防杜逃稅最有效的方法。
根據OECD稅約範本,個人受僱的所得,只有居住國有課稅權;但若在他方國家提供勞務,則是他方國家對於勞務取得的報酬有課稅權。另外,如果是由境外雇主負擔薪資,也會制訂較優惠的免稅標準,例如將台商外派到大陸提供勞務的免稅天數,提高到183天。只要在大陸服務天數低於183天,在大陸就不會有個人稅負問題。
OECD的作法也可以解決台商公司營業利潤被雙重課稅的問題,兩岸可以簽訂協議,除非台灣公司在大陸境內設立常設機構並從事營業,否則台灣公司的營業利潤只能由台灣政府享有課稅權;另一方面,若在大陸境內符合常設機構要件者,則由大陸方面課稅。
由於目前兩岸稅局資訊不對稱,兩岸稅局也難以掌握居住者的課稅資訊,若雙方能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議,按國際上的租稅協定的慣例,兩岸政府還可交換居住者所得及財產等課稅資訊,進一步進行稅務行政合作,對政府來說,還能有效防堵台商利用兩岸跨國交易逃漏稅。
【2009/09/10 經濟日報】
遺產稅大降 生前贈地銳減
政府在今年1月底將遺產及贈與稅稅率從最高稅率50%大降為10%,也改變了擁有大批不動產的「田僑仔」在生前提早贈與子女的習慣,轉而等到身後再當成遺產移轉給子女,除了節稅,還可避免子女「認錢不認人」。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統計,今年1到7月的土地移轉登記資料,其中贈與移轉的筆數和面積都比去年同期減少,反倒是因為繼承的土地移轉面積卻出現成長。
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林敏弘會計師認為,以往遺產稅稅率高達50%,常聽說許多有錢人為了少繳遺產稅,在生前就把名下財產逐年過戶到子女名下,結果不是錢被小孩揮霍掉,就是小孩拿到錢後對父母不孝,衍生不少家庭悲劇,因此他常說,「以前人家說養兒防老,現在是養老要防兒。」
林敏弘說,過去有錢人在生前贈與財產給子女,即使不繳贈與稅,但免不了要繳土增稅;但遺產稅大降後,只要繳10%的遺產稅,土增稅都省了下來,已經沒啥生前節稅規畫的必要,等身後再給子女繼承反而節稅。
對遺贈稅租稅規畫熟稔的會計師許祺昌表示,以前遺產稅最高要50%,土地增值稅則依漲價總額高低稅率介於20%到40%,儘管稅法規定身後繳了遺產稅,土增稅就不用繳,但兩種稅最高還是有10%的稅差,因此許多有錢人拚命在生前透過逐年贈與,把財產過戶給下一代。
許祺昌說,過去有錢人租稅規畫的作法主要分成兩種,一種是分年贈與,只要把贈與總額控制在一年110萬元的免稅額,逐年贈與給小孩,就不用繳贈與稅,只要繳土增稅;另一種作法是父母用現金去買一筆房地,比方說市價2,000萬元,但公告現值是1,000萬元,贈與總額則是以公告現值來算,因此比直接給小孩2,000萬元現金來得節稅。
定期定額買境外基金 稅不安
海外所得課稅議題最近鬧得沸沸揚揚,買海外基金的民眾找銀行試算後,發現過去篤信的「長期投資是王道」,未來會受到最低稅負制繳稅的變相懲罰。
以每個月定期定額2萬元,而S&P 500指數過去40年平均投資報酬率9%試算,20年後一次贖回,屆時至少得多繳53萬元所得稅,相當於每年多繳4.41萬元稅金;若延五年贖回,稅金將飆高至212萬元。
從明年起,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如個人海外所得全年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即須併入最低稅負制計算。依據國稅局的資料,海外所得須依最低稅負制課稅,僅影響約幾千名的高所得人士,對中低所得者、一般受薪的中產階級幾乎沒影響。
相關單位解釋,最低稅負制在計算基本所得淨額時,有「600萬元扣除額」,一般人在扣除600萬元後,基本所得淨額幾乎為零;若超過600萬元的扣除額,算出的最低稅負制的基本稅額比一般所得稅額高,才會多繳稅。
銀行業者表示,海外所得課稅對中產階級沒影響,是假設「未來都不會再投資」;如果民眾長期定期定額投資境外基金,被最低稅負制「打中」的機率相當高,而且稅負恐不輕。
過去基金、銀行業者不斷灌輸民眾「長期投資」是王道。篤信這個投資方法的民眾,未來可能因海外所得課稅而被懲罰。以即將結婚的林先生為例,跟太太約定婚後每人各拿出1萬元做定期定額投資境外基金,來存換屋資金。
假設林先生夫婦沒有一般所得淨額,以年化投報率9%試算,林先生20年後為換屋而獲利了結時,將被多課徵53萬元的所得稅;若投資25年時再贖回,被課稅金額將高達212萬元。若提高定額定額的金額,再加計所得淨額,被課到稅的金額更是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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