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8日 星期一

2011.03.01稅務新知

都更獲配新建物 減稅限縮
正大財稅專欄/工商憑證控管 兩點不漏
稅務問答/執業者交際費 限額內核實認定
稅務問答/不服稅捐核定 30日內申請復查


都更獲配新建物 減稅限縮

雖然都市更新正夯,財政部仍決定限縮都更後獲配新建物者的減稅優惠。2月底起,除土地所有權人外,因為行使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建物的其他權利人,不再擁有契稅免稅優惠,但可獲得減徵四成稅捐的優待。

財政部已在2月21日訂定最新規定,將原本96年12月所做的行政命令予以限縮。即都更後因權利變換獲配更新後建物的所有權人,地主及實施者取自地主權利變換獲配的新建物仍免契稅,其餘都要繳交移轉後新建物全額契稅的60%稅款,稅負成本上升。

由於這類申報案件,過去享有全額免徵契稅的優惠,財政部為免波及已申報者的權利,決定不溯及既往補稅,只有新命令頒布後的都更建物權利移轉案件,才需要繳交契稅。

政府為鼓勵都更,提供都更參與者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人(如設定地上權者),以及實施者(即負責協調、推動或興建者)有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等五大減稅優惠。

財政部認為,目前都更計畫皆採取「權利變換」處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物產權的分配問題,由於權利變換的本質是合建的觀點,因此只有提供土地參與更新的地主,與實施者間因權利變換獲配的更新後建物,可視為原始取得,繼續享有免徵契稅優惠。

財政部說,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依同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取得更新後的建築物者,也是由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再移轉,但因非屬合建者,此時的移轉行為,應依契稅條例及都更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視為都更後第一次移轉並課徵契稅,但可享有減徵四成稅捐優惠。

閱報祕書/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是藉由老舊市區重整過程,讓街道、市容與建物擁有全新風貌。政府認為,都市更新不只是老屋換新屋,也不只是容積獎勵、租稅減免,而是具有公共利益的都市開發,提升城市競爭力的必經之路。

都更可以營造多贏局面。縣市政府推動都更,可改善都市環境,提升居住品質,增加就業機會,擴大都市公共空間;對地主而言,經由權利變換機制,讓協議條件公平透明,並享有租稅優惠;對開發商而言,不必擔心地主哄抬地價,透過容積獎勵的申請,也可增加開發利益。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的土地,目前是以「權利變換」作為處理建物或土地等產權分配的主要方式。

「權利變換」是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更事業。

在都更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即可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以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物及土地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陳美珍)

【2011/03/01 經濟日報】



正大財稅專欄/工商憑證控管 兩點不漏

由於企業電子商務化方便、快速,近年來廣受企業與政府單位青睞,愈來愈多的作業程序均可透過網路執行。但與之相關的網路交易糾紛與身分認證問題實務上頻頻發生,其中以「身分冒用問題」最為嚴重,有心的駭客常會利用所竊得的資料從事不法行為,導致交易的當事人蒙受嚴重損失。為解決上述問題,及因應「電子化」、「網路化」全球趨勢,經濟部積極推動企業工商憑證的應用以邁向「政府電子化」的里程碑,並自98年9月起主動向符合資格的企業,寄發工商憑證,主要目的希望企業能以線上身分即時驗證的機制,確保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完整與保密性。

「工商憑證」可視為政府核發的企業電子化印鑑,亦即「企業的網路大、小章」。企業在向政府申辦各種文件、流程需要確認公司身分時,只要該項業務政府部門可透過網路進行申辦,企業即可運用工商憑證,取代公司實體大、小章簽署,其法律效力與企業的實體印鑑效力相同。目前工商憑證運用範圍以政府的工商服務為主體,包含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勞保局網路申報及查詢、經濟部G2B商工公文訊息交易等29項,預期未來將會有更多元的項目可供運用(如免稅憑證的申請),故本所鼓勵企業應儘早加入使用工商憑證的行列,以跟上世界趨勢並提升企業運作效率。

為配合經濟部工商憑證之發送,國稅局新聞稿表示,已具備工商憑證卡營業人,只要至各稽徵機關索取申請書或是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營業人與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申請書(B2B)」,填寫基本資料,核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至營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經核可發函通知後,立即取得B2B電子發票開立資格。工業局未來將推出的「無紙化發證系統」,也可透過工商憑證進行登錄,未來需要申請免稅憑證的工廠或報關行,透過工商憑證登錄系統,可以較以往人工作業更為便利,在不用附件情況下直接進行機關查驗。順利通過工業局的審核取得免稅憑證後,後續海關的通關則可以做到單證比對和自動核銷,至少節省四到七個工作天,提升申請免稅憑證的效率。

雖然工商憑證的使用可提升企業作業的效率,惟實務上仍常見企業因疏於對工商憑證進行有效控管,導致企業員工因濫用或錯用,而造成企業與政府間不必要誤會案例發生,情節嚴重者企業更須面臨違規受罰的無妄之災。對於控管工商憑證,提出以下二點建議供參:(1)仿效一般公司內部使用印鑑流程申請方式,設立印鑑核准登記簿,嚴格記錄工商憑證使用經過及使用人員名單;(2)若公司規模較大,未來企業可向政府申請附卡,正卡由負責人持有保管,附卡以授權有限應用範圍的方式予各部門主管,如人事主管授權勞保業務、銷售主管授權領投標業務,財務主管授權報稅業務等。

由於工商憑證附卡所表彰效力與正卡同,即法律效益同為公司簽章,故使用附卡時宜審慎小心,並建立健全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切勿貪圖使用上的便捷效率而忽略風險控管的重要,未來會計師事務所透過工商憑證,協助客戶處理各項事務機會也將會愈來愈密切。認識及接受新科技的到臨將是無法改變的事。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工商登記部副理)

【2011/03/0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執業者交際費 限額內核實認定

臺南市某商標事務所劉先生問:執行業務者的交際費,是否可以全數列報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執行業務者核定業務收入列支交際費限額比率標準:(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3)其他:3%。因此商標事務所列支交際費限額應依其他執行業務者業務收入限額比率之標準3%計算申報交際費用。

【2011/03/0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不服稅捐核定 30日內申請復查

永和區朱小姐問: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不服,應於何時提起行政救濟?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對於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以郵寄申請方式辦理者,以寄發郵戳日期為準。該所說明:因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30日期間認定,該法並無明文規定,是為維護民眾權益,財政部解釋凡採郵寄方式申請者,得以寄發郵局郵戳日期為認定標準。所以民眾只要在期間內郵寄復查申請書,申請復查就屬合法。納稅義務人應留意申請復查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2011/03/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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