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日 星期三

2011.03.03稅務新知

逃漏營業稅 減罰有條件
拒代算所得稅 3月15日前申請
稅務快訊/稅務研習 新莊開課
稅務問答/房屋法拍 仍須申報


逃漏營業稅 減罰有條件

企業逃漏營業稅,適用減罰的前提須是繳清全部稅款。財政部明令,企業如以帳上留抵營業稅抵繳,不足額仍有欠繳稅部分,都視為未繳清,不得適用減罰。

財政部昨(2)日強調,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屬於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所稱「已補繳稅款」,是指以「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做為適用標準。

納稅義務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的違法情形,包括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以及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營業等,依法要按所漏稅額處以一到十倍罰鍰。為減少爭訟及避免對小額漏稅案件重罰,財政部也訂有減罰規定,符合條件者其罰鍰倍數即會大幅下降。

財政部指出,企業因虛報進項稅額產生漏稅者,所指虛報進項稅額,是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的資料,核定應補徵的應納稅額為準;漏稅額的計算,則是扣減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各期累積留抵稅額的最低金額為漏稅額。

依據裁罰參考表,財政部說,這類違法漏稅行為若適用減罰者,是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但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得減輕裁罰倍數為1.5倍。

財政部指出,漏稅企業如要主張適用減罰,必須繳清全部漏稅額。稽徵實務上,當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而虛報進項稅額,在扣除違章行為發生日至查獲日以前各期的期末最低累積留抵稅額後,仍有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的漏稅額,不能主張就已繳清部適用減罰。

【2011/03/03 經濟日報】



拒代算所得稅 3月15日前申請

不想要政府代勞計算所得稅,切記要在3月15日前提出申請,逾期將失去主控權。財政部預定4月25日前寄出稅額試算表,不願政府代算所得稅,或想要政府代算但地址異動者,15日前一定要提出申請。

財政部提醒,除了代算所得稅的服務外,今(100)年5月申報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開放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調對象,擴及同戶申報的20歲以上成年子女與直系親屬,如果不願所得資料被同戶申報納稅人申請查調者,也要在3月15日前提出申請才可分戶提供。

財政部表示,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各地區國稅局今年針對98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內容單純案件,提供99年度稅額試算服務。但納稅人如擬變更郵寄地址,或納稅人、配偶、子女及直系尊親屬因個人因素考量,不想適用本項服務,可在3月15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強調,綜所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屬主動提供的便民服務措施,並無強制性,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國稅局4月25日前,將依其98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書上提供的退補稅通知送達處所地址(未填寫者即為戶籍地址),以掛號寄發。

【2011/03/03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稅務研習 新莊開課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與新莊社區大學聯合舉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最新修正法令與實務研習,研習日期為3月4日至4月8日每周五下午7時至10時止,上課地點:新莊高中(新莊區中平路135號),有興趣者請於每日下午2時後逕向該社區大學報名,報名專線02-89943725。

【2011/03/0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房屋法拍 仍須申報

嘉義市許先生問:房屋被法院拍賣,是否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但如果是遭法院拍賣,則是以買受人(即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

該分局說明,經法院拍賣的房屋,買受人於繳足拍定款項後,法院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買受人再持該證書到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例如:買受人於99年11月底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但100年才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該筆所得仍係歸屬原所有權人99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法院拍賣房屋未能提出原始取得實際成本者,應依該年度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布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若能提示原始相關憑證者,則以拍定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和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2011/03/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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