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氣好轉,民間消費增強,企業營業額上升同時,可要小心不要開錯發票。財政部已經明令,發票錯開面額一旦超過1,000元,就不適用免罰,每張開錯的發票,罰鍰至少從1,500元起跳。
財政部日前發出行政命令規定,現行准許營利事業錯開小額發票可以免罰的門檻標準,不是以實際銷售額是否超過1,000元為準,而是按開出的統一發票面額做為判定基礎。財政部說,只要開錯的發票每張所載銷售額超過1,000元,即使實際銷售額不到1,000元,都要處罰。
財政部舉例,A公司銷售成衣一件,金額699元,但店員開立發票給消費者時,誤植銷售額為6,990元。此時,因開錯給消費者的發票銷售額已逾1,000元的免罰門檻,A公司開錯發票的行為,即已構成處罰的條件。
不過,A公司實際賣出的成衣,銷售額是699元,並非6,990元,稅捐機關計算其應繳納罰鍰時,仍應按照A公司的實際銷售額,也就是699元的1%計算罰鍰。財政部表示,換算A公司開錯的銷售額按1%計算不到七元,尚未到最低處罰金額,A公司依規定要繳交最低罰鍰1,500元。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未依規定記載事項如屬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的2%,處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財政部指出,為避免業者開錯小額發票,仍要一一處罰,形成擾民現象,現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准許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若每張所載銷售額在新台幣1,000元以下、稅額在50元以內者,即免予處罰。
財政部發出行政命令,明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罰標準第16條第1款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的免罰條款,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的銷售額為認定標準,並非指該張發票的實際銷售額。即只要發票所載銷售額超過1,000元,就會失去免罰資格。
【2011/02/14 經濟日報】
錯用其他營利事業的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確定沒有免罰優惠。誤以他人發票抵稅者,除補稅,至少要再加罰一倍營業稅。
財政部規定,營業人誤以他人進項憑證或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所稱「登錄錯誤」範圍,仍應受罰。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轄區內一家甲公司,誤將其他營業人的二張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1萬1,064元,經北區國稅局查獲後,核定補定營業稅額1萬1,064元,並再加處一倍罰鍰。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誤報他人進項發票的行為,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的免罰標準,提出復查申請,但仍被北區國稅局以甲公司虛報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雖在5%以下,但因甲公司誤將其他營業人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屬於「登錄錯誤」案件,不應享有免罰,駁回其復查申請。
甲公司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財政部經衡酌後認為,甲公司以非其所有的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這類行為不應視為是登錄應申報的進項與得扣抵的銷項資料時,所發生的錯誤,因此也無法適用免罰規定,同樣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因為登錄錯誤,以致溢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以及少報的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
【2011/02/14 經濟日報】
員林鎮莊小姐問:出租人如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承租人是否仍應辦理扣繳?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約定而得變更稅法所規定的課徵對象。出租財產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的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要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為租金所得人。個人將其財產出租的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亦即,財產出租人為租金所得納稅義務人,給付租金承租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2011/02/14 經濟日報】
臺南市東區林小姐來電詢問:發現自己漏報98年度薪資所得,是否可補報?是否會被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雖然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過,如發現有短漏所得,或尚未辦理結算申報者,應儘速補填正確的申報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補報或申請更正手續。該分局特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一律只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2011/02/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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