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降稅不夠「機動」,財政部計劃修改關稅法,提高機動降稅的行政效率,朝向由財政部負責向行政院呈報,加速機動降稅的時效。
對抗通膨是行政院現階段的首要任務,原物料價格飛漲造成國內物價蠢動,財政部關稅稅委員會在農曆年前緊急開會決定調降小麥粉等七項農工原料關稅稅率,卻遲至年後才公告自2月10日起採行機動調降關稅的平抑物價措施,引發民間業者批評。
財政部檢討後認為,目前關稅法第71條有關機動降稅的行政措施,依規定在決定增減稅率或數量的貨物種類後,包括實際增減幅度及開始與停止的日期,需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
例如,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1月25日下午召開會議,確定要對小麥粉等七項農工原料機動降稅,受限關稅法規定,財政部需再會同經濟部及農委會後,才能共同報請行政院核定降稅實施日,以致部會間往來公文即耗去近一星期,直到2 月1日公文才進行政院,已趕不及在農曆年前降稅。
【2011/02/17 經濟日報】
今(100)年2月起,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始受理企業申請99年研發投資抵減高度創新認定,經濟部最近發布新解釋函,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已結算申報營所稅的公司,也可趕上首年產創研發投抵優惠,4月11日前提出補申請即可。「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為產業創新條例的子法,不分製造、服務業,皆可在營所稅結算申報前三個月、後一個月間,向主管機關提出高度創新行為認定,抵扣部分營所稅。
一般使用曆年制會計年度公司,申請認定期限是今年2月1日至6月30日。林宜信指出,有些公司採用非曆年制會計年度,99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早已在去年11月公布投抵辦法前完成結算申報,導致無法申請新的產創條例研發投抵。
為解決此問題,經濟部工業局日前發布解釋函令,將非曆年制的公司也納入研發投抵的首年申請範圍,不過也限制申請期限限制,須在解釋令發布次日起兩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即採用2月到8月制為會計年度的企業,如要申請投抵,須在今年4月11日前提出申請。至於9月制非曆年制營利事業的98年度投資抵減,根據投抵辦法第12條規定,不列入解釋令適用範圍,申請期限到100年2月28日。
林宜信提醒,採用9月制的公司如果還沒照規定提出申請,須儘速在2月28日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企業須通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認可,才能符合投抵的營所稅抵減優惠,採曆年制公司已在2月起開始送件。林宜信指出,主管機關審核「高度創新行為」須花一些時間,目前還沒有審核完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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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7 經濟日報】
今(100)年報稅選用列舉扣除額的民眾,可享更便捷查詢服務。財政部擴大扣除額查詢範圍達到七種,新增捐贈、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與身心障礙扣除額;同戶可查詢的所得人收入範圍,也增納受扶養的20歲以上成年子女,與直系尊親屬。
財部指出,納稅人使用政府提供的所得與扣除額資料查詢功能後,將不必再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檢附所得及適用扣除額節稅的支出證明。不過,財政部強調,受限資料蒐集無法完備,納稅人如經由查詢系統未能查到的所得或支出資料,須自行補齊。
配合今年首度實施個人綜合所得稅試算稅額服務,財政部將提供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與所得資料查詢的期間,納稅人若不願意同戶申報者查調其所得,可申請分戶提供資料,申請期限提前自3月1日開始,納稅人在3月15日前均可上網或赴稅捐機關申請。
財政部昨(16)日發布「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目前共有約91萬戶報稅使用列舉扣除額方式節稅,100年5月申報所得稅期間,新增可查詢的扣除額範圍包括:
一、捐贈:但只限去(99)年五都市長以及市議員選舉的擬參選人捐款,不包括對政黨捐贈;以及紅十字會、慈濟、家扶中心及世界展望會等22個公益團體。
二、醫藥及生育費:台大、榮總等73家公立醫院,以及新光、亞東、馬偕等六家私人醫院,但不包括私人診所、療養院等醫療機構。
三、災害損失:納稅人向稅捐機關報備天災的損失金額。
四、身心障礙扣除額:前一年度已申報身心障礙扣除額者,以及領有身障手冊者,但不包括已有身障手冊但從未申報身障扣除額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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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7 經濟日報】
信義鄉古先生問:其父親死亡後遺有三筆土地,申報遺產稅前已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謄本,發現其中一筆土地記載訂有三七五租約,其價值估算是否和一般土地相同?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為準,又依該法條第3項規定,第1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另依財政部67年8月2日台財稅第35163號函釋,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
【2011/02/17 經濟日報】
台中市安小姐問:公司解散後分配賸餘財產與股東時,其超過原出資額部分應如何申報?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62年3月2日台財稅第31604號函釋,解散公司依公司法第330條規定,於清償債務後按股東股份比例分配賸餘財產時,其超過原出資額部分,應按公司實際分派數,依所得稅法第88條有關公司分派股利之規定,填報股利憑單。若以持有轉投資公司股票移轉過戶登記與各股東,依財政部84年6月15日台財稅第841627652號函釋,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惟其超過出資額部分,仍應依上揭第31604號函規定辦理。
【2011/02/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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