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2011.03.08稅務新知

短短三月 每人增背國債1.4萬
勤業眾信/企業併購繼受租稅獎勵 爭議大
學者建議:接軌IFRS 稅制年底前敲定
稅務問答/銷貨報價 營業稅金應內含
稅務問答/虛報薪資 公司虧損仍要罰
稅務問答/拋棄繼承 遺產列扣額不變


短短三月 每人增背國債1.4萬

國債又上升了。財政部大樓國債鐘顯示,截至100年2月底止,中央政府長短期債務餘額達4.89兆元,平均每位國民負擔中央政府債務21.1萬元,短短三個月每人增加1.4萬元國債負擔。

財政部昨(7)日公布的最新國債訊息,截至今年2月底為止,中央政府一年以上的長期債務未償餘額為4.649兆元,少於一年的短期債務未償餘額為2,400億元,合計達4.889兆元。平均每人負債21.1萬元。

財政部是自去年12月起,每月7日固定在網站首頁及電子看板發布「最新國債訊息」,也是設置國債鐘以來,第四個月公布國債數字。與99年12月首度公布截至11月底的國債鐘相比,每位國民平均負擔中央政府債務,增加約1.4萬元;整體國債總額,也自11月底的4.557兆元,上升至4.889兆元,增加3,329億元。

國債數字只限中央政府的舉債金額,並不包括地方舉債。同時,也不包括如勞健保給付的隱償性債務。財政部強調,地方債務是為支應各地方的公共建設,應由各地方居民分擔,不應由全國民眾共同承擔;而非營業基金自償性債務,未來是以受益者付費方式清償,或指撥特定財源予以償還,也不在全民共同承擔之列,因此不宜計入國債。

觀察政府設置國債鐘以來,國債數字呈逐月上升趨勢。財部強調,這是因為金融海嘯造成全球性經濟不景氣,政府須採取擴張性財政支出政策,以舉債擴大公共建設等方式,刺激復甦。

【2011/03/08 經濟日報】



勤業眾信/企業併購繼受租稅獎勵 爭議大

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等併購,其併購後存續或分割繼受公司得繼續承受合併消滅或被分割公司於併購前該併購主體依法已享有尚未屆滿之租稅獎勵,此為企業併購法第37條為維持租稅中立性所訂之租稅措施之一,惟尚先不論合併消滅或被分割公司已取得免稅投資計畫核准而尚未完成部分依其租稅中立精神應否由併購後公司繼受之爭議,單是「已享有尚未屆滿租稅獎勵」之繼受,其計算方式就已引起徵納雙方諸多認定爭議,相關行政救濟案件已儼然發酵中。

其實該爭議說穿了就是如何計算併購後公司「原併購主體」受獎勵且獨立生產之產品或勞務所得額。依免稅所得計算要點所示,併購後公司應就消滅或被分割公司部分「獨立設置帳簿」,並以該帳簿為準,核實計算其原受獎勵且獨立生產之產品或勞務部分之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為客觀計算免稅所得要求納稅義務人獨立設置帳簿原屬合理,惟計算要點所定義獨立設置帳簿之標準係指依規定設置完備,能獨立計算屬被併購主體部分之銷貨額、銷貨成本及毛利,且合理分攤營業費用及非營業損益者,並未進一步定義其所稱之獨立計算銷貨額、銷貨成本及毛利意指為何?造成部分稅捐稽徵機關套用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4點及第5點所稱之獨立計算,令納稅義務人難以適用。

想想看,如果一家公司原本就難以適用獨立計算免稅所得,又怎能期待併購後搖身一變就可以獨立計算?雖經財政部與工業局多次開會協商,已釐清該獨立計算非指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4點及第5點所稱之獨立計算,且其認定標準係以真實表達被併購公司之所得額後,該部分爭議所纏繞的結似乎鬆開許多,但是所謂的真實表達,如未能有客觀標準,或者類似免稅計算要點在無法符合稅捐稽徵機關獨立計算標準下有客觀推計課稅之計算方式,這個結要完全打開,恐怕還得再等等。

此外亦發現部分案件,稅捐稽徵機關為貫徹租稅中立性認為併購後公司所享受之免稅效益不應超過併購前得享受之租稅優惠,惟併購後所產生之經濟效益及免稅效益是綜合許多因素而產生的,不是單能以數學公式合計或拆減就可以擬制出併購前得享受租稅優惠,況且併購態樣眾多,例如垂直合併或功能性分割,併購後公司最終產品均可能與併購前投資計畫產品有所不同,如為貫徹租稅中立,應針對不同態樣給予一合理推計併購前該受獎勵產品或勞務之所得額方式,而不是單以擬制數為限額,否則對參與併購主體所能享受租稅優惠只可能愈併愈小,反而有失租稅中立。

不可否認,有些併購行為確實會造成併購前後免稅優惠顯著增加情形,例如不能適用獨立計算免稅優惠企業,透由分割而得享受獨立計算之租稅效果,當然這可能也是獨立計算標準過於嚴苛所造成的,撇開這些不談,如為防弊而從嚴認定租稅優惠獎勵繼受案件,實非企業併購法第37條之立法意旨,且將衍生許多不必要行政爭訟案件。

【2011/03/08 經濟日報】



學者建議:接軌IFRS 稅制年底前敲定

國際會計準則(IFRS)將於2013年正式上路,國內上市櫃公司將被強制全面採用,台大會計系主任林世銘昨(7)日表示,企業導入IFRS後,將面臨財務報表重新調整及納稅額出現增減等問題,未來如何課稅,呼籲政府應在今年底前敲定,以化解業界疑慮。

台灣大學會計學系今天將舉辦「導入IFRS重大稅務議題與解決方案研討會」,產官學界將齊聚一堂針對稅務議題,研商最佳解決方法。

台塑集團、台積電、中國信託與國泰人壽等企業財務代表,將出席討論企業導入IFRS時面臨的稅務難題;國內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則將提出有效的建議解決方案;財政部次長張盛和也將率領該部賦稅署官員與會,當場回應企業疑問,並蒐集各方意見,帶回研究。林世銘說,未來企業要向海外募集資金,例如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公司債等,不須重新轉換成當地會計報表形式,將可節省龐大財報調整費用;國內投資人要購買國外股票時,查看財報也一目瞭然,IFRS將有助促進公司資訊流通及投資活動。

【2011/03/0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銷貨報價 營業稅金應內含

樹林方小姐來電詢問:公司銷售貨物向客戶所作報價是內含或是外加營業稅金?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未依規定開立者,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2011/03/0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虛報薪資 公司虧損仍要罰

案例: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縱核定虧損,仍應受罰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無補徵稅款,仍應依規定處罰。該所受理甲君檢舉A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虛報其薪資20萬元,經調查後,A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資料,同意剔除該筆薪資支出,惟A公司主張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應無漏稅額,毋庸受罰。惟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A公司虛報甲君薪資20萬元,仍應就其短漏之所得額20萬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仍應按所漏稅額3萬4,000元(=20萬元×稅率17%)處2倍以下罰鍰。

【2011/03/0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拋棄繼承 遺產列扣額不變

屏東市陳先生來電詢問:日前因父親往生,第一順序繼承人長子及長女均拋棄繼承,長子有四個小孩均未成年,長女有兩個小孩亦拋棄繼承,請問申報遺產稅時得列報扣除額為多少?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數額僅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數額為限。所以本件得列報扣除額為90萬元(45萬元×2)。有關扣除之數額僅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並非以次親等繼承人(孫子輩)之人數計算,以本件為例,係以原先第一順位繼承人長子及長女人數計算。

【2011/03/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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