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2009.04.06

所得稅新制 減稅利益縮水

《寰宇法務》從法律面看企業回台上市

《勤業眾信專欄》會計原則 實質重於形式

公司重整 免償債務免稅

夫妻未分居 應合併報稅

列報火災損失 須取得證明





所得稅新制 減稅利益縮水

99年將實施所得稅降稅新制,企業、個人均獲稅率下降的減稅好處;但財政部擬於99年時,將課稅級距目前累積在帳上的物價漲幅全數歸零,數十萬個家庭至少損失1,400元到1.6萬元不等的減稅利益。

99年新所得稅制,課稅級距隨物價指數漲幅調整標準,將自10%降為3%。根據統計,課稅級距至98年的累積漲幅已達3.95%,若99年級距漲幅調整門檻下修至3%,課稅級距累積漲幅,實質已達再調高標準。

不過,財部認為,新稅制自99年起實施,除了稅率下降之外,因立委提案將個人課稅級距中,按最低稅率5%課稅者的級距上限金額,自41萬元調高至50萬元,此舉形同課稅級距已重新修正。因此98年累積在級距帳上的3.95%物價漲幅,必須歸零重計,五個級距上限額均不再按物價漲幅調整。

依據財政部的算法,課稅級距累積至今的3.95%物價漲幅,將憑空消失,年所得淨額超過50萬元以上的家庭,特別是稅率介於12%到40%各級距邊際的家庭,將成為新稅制的「吃虧族」。

舉例來說,按照99年新課稅級距,淨所得50萬元以下家庭按5%課稅,若99年時依目前級距帳上累積的3.95%物價漲幅再調整上限,5%最低稅率的級距上限金額需拉高到52萬元。

也就是淨所得50萬到52萬元的家庭,原本可獲得新稅制下修指數連動標準至3%,促使適用稅率從12%壓低一級至5%的好處,但當帳上累計物價漲幅歸零後,仍需按較高12%稅率課稅,無緣降級,換算減損的降稅利益多達1,400元。

這種現象將會影響每個臨界兩個課稅級距間的家庭,喪失原可獲享的降稅權益。累進稅率愈高者,吃虧愈大。

財政部表示,若99年新所得稅制只調整稅率,未拉高最低稅率5%者的級距上限金額,課稅級距累計物價漲幅3.95%就不會歸零,12%以上其他四個級距的上限金額,就可隨物價漲幅調高。但法律既已修正,財政部認為級距上限形同已重新調整,失去再隨物價漲幅調整的必要。 (相關附表請見附檔)

【2009/04/06 經濟日報】



寰宇法務》從法律面看企業回台上市

近來政府上下努力「拚經濟」,資本市場當然不能自外,如何促進海外企業回台上市,成為大家關注的議題。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管建制已逐漸完備,有關投資人保護方面,隨著投資人保護中心設置,乃至落實查緝內線交易,成效也日漸有功。

雖然如此,我國資本市場最根本的侷限,在於市場規模相較於其他主要市場(如紐約、倫敦等),仍未見其大,以致籌碼較易集中,外資影響盤勢甚鉅,難有獨立走勢。藉由促進海外企業回台上市,積極擴大我國資本市場的參與,對於我國資本市場的體質,在長線的基礎上,有根本上漣U益。

我國證管法令建制,在有關企業上市方面,偏重承銷商及會計師扮演守門角色,在上市審查過程中,承銷商及會計師對於申請上市的公司涉及財務構面的議題,多所關注,務求確保財務資訊之品質,符合充分揭露原則。然而,申請上市的公司,其風險的源頭,固然多肇因於財務報表揭露不實,究其底蘊,公司治理不能落實原因,在根本的基礎上,實則源自於軟性資訊(Soft Information)揭露不足,以及其交易安排違反相關的法律規範(諸如違反競業之禁止、違反利害衝突之規定等)。凡此種種,即便會計師依照一般審計原則加以查核,尚難加以充分查知,而有待對於營運及交易的法律構面,加以查核,才能得知。

在海外企業回台上市的情形,有關揭露事項是否充分,法律構面的變數更為顯著,包括:

一、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其經營團隊多未建制在台灣,其道德風險可能較高。

二、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其實質營運多未建制在台灣。

三、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即便主要營運地在已開發國家,但仍涉及可能的時差、語言差異、文化差異、制度差異、法律差異,瞭解及控管不易,監管成本也高。

四、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如其主要營運地在大陸,即便沒有時差及語言差異,其風險可能更高,主因在於當地法制並未健全。

五、另外,依照目前法令規範方向,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原則上多將取道開曼群島,其法制系統係所謂普通法系,與我國顯然不同,在法律的遵循上,難免變數。

交易所近來在規劃方向上,對於海外企業在台申請上市,將強化法律查核的強度,一反過往僅以若干列舉的法律事項所作的形式審查,改以開放表列,課以律師對於申請上市的海外企業,作出進一步普遍廣泛的查核責任,甚且對於海外企業的註冊所在地及營運地相關法律事項,都要求必須出具法律意見,以確保法律構面的充分揭露。

交易所對於海外企業在台上市審查作業所採取的變革方向,在原則上實值認同。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風險」的管理,離不開「成本」的思考;而法律查核強度的增加,固然得以提昇揭露品質,也必然提高海外企業在台申請上市的成本,從而影響其是否回台上市的決策。因此,我國資本市場如何在向國際接軌的同時,兼顧向來實務的認知,以亦步亦趨的方式前進,從而避免矯枉過正,將是監管單位必然面臨的挑戰。

(作者是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與翁士傑協理共同完成)

【2009/04/06 經濟日報】



勤業眾信專欄》會計原則 實質重於形式


會計師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是以原則為基礎。此原則基礎係強調交易經濟實質,正如「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所述:為確保財務報表忠實表達,對交易及其他事項的說明及表達應依其性質及經濟實質,而不應僅著重其法律形式。因此實務上,可能需知道哪些交易存在實質與形式不同的情形,該交易有何共同特徵?於瞭解交易存在的原因時,應涵蓋哪些方面?此外,可藉由哪些方式來瞭解交易本身的商業影響?茲將主要對於實質重於形式的應用摘要如下:

首先,對企業大量例行性交易而言,這項交易的實質與形式原則上相同,因此不會改變既定的會計方法。但有些交易實質與其存在的法律形式並不同,或其交易實質並不清楚。這些交易在實務上存在一些共同的特徵,包含:故意將所有權及潛在利益分離(如租賃);給與選擇權,惟該選擇權一定會執行(如附賣回及再買回選擇權的銷貨);及設計一連串交易,當整體考量該交易後始能察知其商業效果(如:證券化)。

經濟實質的判斷關鍵,在於充分瞭解整體交易背後的基本原因,包括對交易每一方的角色及其所涉及的商業邏輯,而此需要辨識為何交易需存在及當事人需參與的理由,也就是應先辨識所有交易層面及其意涵,並著重在實際上較可能造成商業影響的部分。瞭解交易的來龍去脈。

此外也應評估交易達到的成果,也就是確定這筆交易對企業是否產生或改變資產或負債;實質評估附條件交易,如當交易附帶選擇權時,應就該交易所有層面及意涵評估其商業影響以決定存在何種資產及負債。

另外,下列分析有助於瞭解交易的商業影響,包括取得相關文件及合約;辨識交易中每一方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參與的理由;評估可能的行動 (著重於可能發生的事件);評估利率或資產價值等變數的變動,對交易本身及交易參與者報酬的影響。

總之,透過上述的分析及判斷,同時搭配適當的會計政策予以衡量及揭露,交易的實質目的才能忠實表達於財務報表中。

【2009/04/06 經濟日報】



公司重整 免償債務免稅


財政部明令,公司因重整而免予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部分,只要取具法院裁定書,即得免列為公司收益課稅。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應課徵所得稅。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亦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應以贈與論。

財政部表示,依據以上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有的債務,如經其債權公司,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者,經免除的債務,等同債權公司贈與的財產,債務公司原則上應列為收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是,當公司進行重整,導致其債權人的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時,經取得法院裁定書者,在此情形之下,財政部認為,尚難歸屬為債權人利用無償免除債務的手段,達到贈與的目的。因此,財政部發布行政命令規定,公司因重整所免予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部分,只要取得法院核發的裁定書者,即得免列為收益課稅。

【2009/04/06 經濟日報】



夫妻未分居 應合併報稅


1.夫妻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條件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除可就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人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納外,其餘各類所得均應由納稅人合併申報繳納。但納稅人卻常誤解為所得可分別申報,填報二張申報書,違反應由納稅人合併申報的規定。這種案件,國稅局會依據電腦產出的資料,查核證實夫妻關係後,合併課稅,如有短漏稅者,會依法補徵並處罰。

2.夫妻分居,分別單獨申報,未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夫妻因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屆時國稅局會將分別單獨申報的資料合併計稅,除發現另有其他應申報所得短漏報應罰外,因合併課稅產生的應補稅款,不用處罰。但如未依規定於申報書明確記載,合併課稅產生的應補稅款,除補徵外還要加以處罰。



列報火災損失 須取得證明


板橋陳先生問:鄰居失火,我的房子也被波及,要如何於綜所稅申報列舉災害損失?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不含一般竊盜損失),受災戶須在災害發生後15 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取得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的金額,就可以在當年度報稅時列舉扣除。個人受災金額在15萬元以下,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2009/04/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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