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2009.04.15 稅務新聞

台商研發費用 可加計扣除

政治獻金抵稅 有「指定期」

稅務問答》應收債逾期二年 可列損

三讀 行政執行法 欠稅十萬以下不得限制出境

中區稅局 嚴查虛設行號

稅務問答》交際應酬費 不得抵營業稅





台商研發費用 可加計扣除



大陸稅務總局為鼓勵企業進行研發,日前發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可將研發費用加計50%並在稅前扣除;若以後有實際的研發成果並形成無形資產,還可以加計50%在稅前攤銷。

台商在大陸不僅可以自行研發,也可以共同合作開發,或是由集團集中研發的研發項目,參與合作的各方可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按規定加計扣除。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杜啟堯指出,適用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必須是「創造性運用新技術」,或是「實質改進技術及產品」,若企業只是直接運用已公開的技術,或是將原有技術進行常規性升級,都排除在獎勵範圍之外。

杜啟堯強調,雖然大陸允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但若是共同合作開發,或是集團集中開發的研發項目,合同中須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如果無法提供協議或合同,或分攤方法不合理,列報研究開發費不但可能不能加倍扣除,還可能遭大陸稅局剔除,因此企業要注意分攤方法的合理性。

如果台商是委託外部單位進行研發,仍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但必須向受託方取得研發項目費用的支出明細。杜啟堯提醒,假設受託的單位並非關係企業,很可能不願意提供詳實的支出明細,因此台商在委託外部單位研發前,應事先進行溝通。

此外,如果打算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最好在公司內部有專職的研發部門,不可同時擔任經營任務,否則若無法合理區分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大陸稅局可能也不允許加計扣除。台商若屬於生產密集的製造業,要明確區分研發、生產活動可能有所困難,最好預先設計一套會計資訊系統,再根據實際情況歸納研發費用。

而各地稅局所要求檢附的資料也不盡相同,為了避免稅負的不確定性,台商應要特別注意當地對於研發加計扣除的特殊規定,以便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備妥稅局所要求的資料。

【2009/04/14 經濟日報】



政治獻金抵稅 有「指定期」


財政部指出,年底縣市長三合一選舉,捐款給擬參選人的民眾,只有在指定期間內的捐贈,明(99)年5月申報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才能列舉扣除節稅。

年底舉行的三合一選舉,訂於12月5日舉行,包括縣市長、縣市議員與鄉鎮市長的各黨派候選人名單,已經陸續公布。財政部表示,依法捐贈政治獻金給擬參選人或政黨,均可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做為列舉扣除額扣減所得降稅。

因此,財政部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指出,年底選舉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縣市長為98年4月20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縣市議員為98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鄉鎮市長為98年11月1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民眾在這段期間內捐贈政治獻金,都可以抵稅。

財政部指出,政治獻金必須選擇用列舉扣除額才能列報,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總額,以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總額不超過20萬元為限;營利事業對擬參選人的捐贈,也可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逾50萬元 。

財部提醒,須取得擬參選人開立的收據,才能減稅。

【2009/04/1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應收債逾期二年 可列損



臺南市東區某公司黃小姐問:對於屢催不還的應收債權能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應收債權中如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如有提列備抵呆帳者,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以及各項欠款債權,除了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不能收回者可認列呆帳損失之外,一般應收債權中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者,始得認列呆帳損失。

提醒各營利事業,對於屢催不還的債權要列報為呆帳損失,除了要注意債權必須是已經滿二年外,還要注意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以免被剔除補稅。

【2009/04/14 經濟日報】



三讀 行政執行法 欠稅十萬以下不得限制出境


有些民眾可能遭遇過因為欠稅遭到限制出境卻沒有接到通知,到了機場才知道沒辦法出國的尷尬場面。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修正案,未來如果欠稅金額合計未達新台幣10萬元者,在完成書面通知當事人前,不得限制出境;不過如果當事人已經出境2次,就不在此限。提案修法的立委吳清池說,這個修法,透過勸導鼓勵的作法,避免當事人的尊嚴受到傷害。(李人岳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修正案,未來如果欠稅金額合計未達新台幣10萬元者,在完成書面通知之前不得限制出境,不過如果欠稅者已經出境2次不在此限。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法委員吳清池表示,現在有很多小額欠稅的民眾遭限制出境,行政機關卻未事前告知,很多當事人到機場後才發現被限制出境,造成很多困擾,有必要明確定義限制住居的條件。

因此新修正條文規定,如果欠稅義務人欠繳金額合計未達台幣10萬者,不得限制住居,必須先以書面通知、勸導當事人。不過如果義務人已經出國達2次上,卻還沒有繳清欠款者,不在此限。吳清池說,這樣的修法方向,主要著眼於透過比較人性化的方式,透過勸導鼓勵的作法,避免當事人的尊嚴受到傷害。



中區稅局 嚴查虛設行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14)日就接獲檢舉,台中市台中港路有一間二樓透天厝,竟同時設立11家相同性質的公司,國稅局已立即展開調查。

中區國稅局長趙榮芳表示,近幾年虛設行號及漏報銷售額明顯增加,中區國稅局正研擬「營業人執行自我管理主動開立發票」獎勵措施,鼓勵業者統一發票自我管理,也避免拿到虛設行號的發票。獎勵措施初步適用對象,包括餐飲、汽車旅館、民宿等業種。

台中市商業會理事長林山下對此表示肯定,他強調,稅捐稽徵機關與廠商應該修正過去對立的立場,不再是「官兵抓強盜」,而應加強溝通,並以鼓勵取代處罰。

【2009/04/1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交際應酬費 不得抵營業稅


岡山鎮孫小姐問: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有那些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所列之憑證者。(2)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3)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4)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5)自用乘人小汽車。(6)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得比例扣抵。(7)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不得扣抵,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可扣抵。

【2009/04/15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