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2009.04.07

商業登記新制 採分離原則

正大財稅專欄》因應移轉訂價 五招避險

不實發票作扣抵憑證 要罰

大陸>台商租廠房 發票取得獲改善




商業登記新制 採分離原則


立法院多年前三讀通過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下周一(13日)將施行,商業登記和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採取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商業登記不再發給登記證,登記時間縮短為七天。

立法院2002年1月中旬三讀通過這項法案,商業登記將採準則主義,都計、建築、消防、衛生等未規範在商業登記審核內容,作業程序也大幅簡化,不論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期間,不得超過七日。當時修法動機為,商業登記制度採「事前徵信、事後追懲」以保護交易安全,貫徹管理與登記分離。

再者,之前政府核發商業登記證,但商號被勒令歇業或撤銷、廢止商業登記證後,仍可持有商業登記證,作為交易證明文件,因行政機關作業,根據商業登記影本即可核發相關證照,容易發生爭議。新法上路後,公司雖仍需向主管機關進行登記,但不再發給登記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也一併廢除,只要符合商業登記法令規定者,就可准予登記,登記作業簡便。

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林滄敏表示,此法施行後將可與國際接軌,近期需要加緊宣傳。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表示,為使新制順利上路,經建會3月26日已邀各部會協調,決議短期由內政部儘速召集各縣市政府研商設立「諮詢服務窗口」,以便利民眾得透過此窗口查詢其營業處所之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使用及所得經營業務。

中期規劃套配措施則是作法請內政部先行規劃整合戶政、地政、土地使用管制(含都市計劃及非都市計劃地區)、建築管理、消防、戶政相關資訊系統,建立資訊共同平台,作為簡化企業申設流程及推動電子化政府參考。

高靜遠說,新制只是把取得登記的程序e化(電腦化)、簡化,每月還是與財稅機關合作更新商業登記資料,民眾都可上網查詢,會計師查證問題也和會計師公會合作,且將繼續維持政府的查證窗口。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為簡化公司設立的程序,行之多年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即將廢除,台北市會計師公會認為,廢除統一發放營利事業登記證後,改成事後抽查的方式,會衍生執行上的問題。 (相關附表請見附檔)

【2009/04/07 經濟日報】





正大財稅專欄》因應移轉訂價 五招避險


2009年1月9日公布的國稅發(2009)2號文,為目前最完備、最具系統的轉讓定價(移轉訂價)法案,對關係企業間交易的年度申報、同期文檔資料準備、調查與調整、預約定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外國關係企業、資本弱化、反避稅管理與處罰都有詳細規定。

不過由於此為新法案,許多台商企業對其並不熟悉,除了已在3月10日及24日於專欄中,討論準備同期文檔資料的重要性、填寫資料應注意的「陷阱」,及如何編製符合要求的文據,避免成為查核目標外,本文將討論為何台商企業易成為查核目標,如何進行風險管理及解決查核爭議。

根據觀察,與其他外國公司的大陸子公司相較,台商企業的子公司確實較為容易成為查核目標,原因為:

一、台商企業大多選擇將較無競爭力的代工業務轉到大陸。這類業務利潤本就微薄,且在轉移工廠初期更易受各種環境因素影響,若市道或管理不佳,易發生虧損,便成為稅務機關懷疑有轉讓定價特殊安排的對象。

二、部分台商企業選擇在台灣融通資金,故須盡量美化台灣公司的利潤。惟單純考量資金面,卻忽視了大陸移轉訂價風險。

三、某些台商企業為避開政治因素,選擇在免稅天堂設立控股公司,再以控股公司投資大陸孫公司。為稅務考量由控股公司直接對於歐美各國客戶開立發票而非大陸從事製造公司。由於免稅天堂控股公司在無任何員工下,卻保有高額利潤,使轉讓定價風險大幅提升。

根據多年實務經驗,謹提出下列建議,供台商企業子公司因應大陸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查核參考:

一、治標需治本:有效降低查核風險需由根本著手,企業需規劃訂定合理轉讓定價政策,例如以基準定位分析(benchmark analysis)評估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常規。

二、正視免稅天堂的交易:企業若以免稅天堂子公司作為避開政治或投資限制之方法,應儘量讓其保留極少利潤或不保留利潤,如此可大為降低查核風險。

三、備齊同期文檔資料:包括可協助管理團隊釐清思路,於接受查核及與稅務機關談判過程中,在溝通上具有一致性及邏輯性;同時企業可向稅務機關輸誠,表達願意配合成為企業好公民的心意;企業即使最終被施以轉讓定價調整,仍可因備齊資料而免除5%的追加罰金;

四、注重談判策略:平心而論,絕大多數受查企業或多或少存在轉讓定價不符常規情形。

有鑒於此,建議受查企業於受查之初即估算可能被調整的金額及可為接受的底線,據以擬定有效談判策略,以期與稅務機關達成協議。此較與稅務機關強硬相對,最終因不堪人力財力之耗費失去談判主動權更符經濟效益。

五、預先進行規劃:若將目光放遠,企業可在一定前提下,利用預約定價安排或成本分攤協議與稅務機關事先達成協議,以合理避免受查可能性。

由於大陸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查核極為關注,該法令又於近期才實施,為稅務機關查核主題,預期將雷厲風行。由於查核過程一般會延續半年至一年以上,並且會後續追蹤五年,影響企業營運甚劇,故建議台商企業小心因應,密切關注相關法規最新發展,不要因不熟悉法令而誤蹈法網。建議若有任何疑慮,應儘快找尋專家提供諮詢或協助,要以「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的精神積極因應轉讓定價查核。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China移轉訂價資深經理)

【2009/04/07 經濟日報】



不實發票作扣抵憑證 要罰


永康張小姐詢問:本商店是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如果以虛設行號發票交買受人作扣抵憑證,這個行為會受到何種處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摯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商號,在銷售貨物予營業人時,應依規定以自已商號名義開立普通收據交與買受人。營業人無銷貨事實而開立統一發票供他人作為進項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之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之從事業務登載不實,並持以行使罪論處。

因此,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如銷售貨物與其他營業人時,不自行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卻向虛設行號取得統一發票交予買受人作為申報扣抵營業稅的進項憑證時,已涉嫌觸犯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從事業務登載不實並持以行使罪之共同正犯。

【2009/04/07 經濟日報】



台商租廠房 發票取得獲改善


經過東莞台商協會大力奔走,台商繳納廠房租金後,無法取得發票的情況,已獲改善。東莞地稅局已正式行文,要求各鎮政府村委會在收取台商廠房租金時,必須開立發票。

東莞各鎮區的台資企業均面臨廠房租金繳納後,未能取得正式發票問題。以往廠房租金繳納後一直沒有發票,只開收據,現在東莞地稅局要求各地台資企業提供廠房租金之稅票,作為查稅時已繳房租的憑據,但台商都拿不出來。待台商向各鎮區的工業管理區索取,管理區又相應不理。

東莞台協於是建議,由東莞市政府出公函給各鎮區地稅局,凡由管理區開出之廠房租金收據證明,均可適用於地稅局。

經過東莞市政府轉知地稅局,東莞市地稅局於近日回函答覆稱:「村委會收取房屋租金應當開具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20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另外「關於同意規範票據管理的復函」也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經濟活動中提供或接受經營服務,涉及應稅收費或應收勞務,必須使用稅務票據。

回函稱,村委會收取的房屋租金屬於經營行為,因此,應該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村委會可到當地地稅分局門前完稅後申請代開統一發票,也可辦理稅務登記後,向地稅分局申請領購「東莞租賃業發票」,向付款方開具,並定期進行納稅申報。

另外,企業支付房屋租金時,有權拒收不合法憑證。因此,台資企業向何和單位和個人支付房屋租金時,如果對方開具正規發票以外的其他票據,作為收款憑證,企業有權拒收。

東莞地稅局表示,建議市、鎮政府以適當方式強調,村委會在取得經營收入時應使用稅務發票。目前,地稅部門已提供多種方便途徑,供村委會領購發票或到地稅分局門前代開發票,但是部分村委會在收取租金時,仍沒按規定開具發票,造成企業無法取得合法憑證記帳。

東莞地稅局已建議市政府、鎮政府從規範村委會的財務和記帳憑證管理入手,要求村委會在取得經營收入時,應當依法開具稅務發票。

【2009/04/07 聯合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