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5日 星期二

2009 05 05 稅務新知

公設地抵稅優惠 將限縮

正大財稅專欄》董監改選 政府別過度干涉

債權列報呆帳 須附存證函

法人承擔刑責對象 以實際負責人為準



公設地抵稅優惠 將限縮


財政部將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價值,過去「低買高抵」時代即將終結。未來公設地改採比率抵稅,僅可就其占遺產總額的應納稅額部分,做為抵稅限額,全額抵稅優惠不再,公設地抵稅價值約僅剩10%。

財政部已經完成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即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配合遺產及贈與稅率大降至10%,過去常成為高所得者避稅工具的公設地,財政部也已修正其抵繳稅捐原則,改按比率制抵稅,藉此避免富人在享受低稅率的同時,再藉公設地侵蝕遺產及贈與稅基。

依據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或贈與稅的限額,依據以下公式計算:

公設地可抵稅限額=依本法計算的遺產稅或贈與稅●X(申請抵繳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目前公設地的市價一般約為公告現值的一成,舉例來說,甲以120萬元買入價值1,000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甲去世時的遺產總額(含公設地)共計6,000萬元,其應納遺產稅額為600萬元,甲的繼承人選擇以公告現值1,000萬元的公設地抵稅,依據新規定,公設地實際可抵繳的稅額上限為:

600萬元X(1,000萬元/6,000萬元)= 100萬元

在財政部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原則之前,甲生前以120萬元買入公告現值達1,000萬元的公設地,假設甲未留下現金遺產,且稅額逾30萬元時,甲的繼承人可以公設地抵繳甲應納的遺產稅,其可抵稅金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即公告現值1,000萬元,抵繳金額就是1,000萬元。

以上例為例,甲應納遺產稅為600萬元,只要選擇以公設地辦理抵繳,繼承人即免再繳稅。但修法改採比率抵繳之後,甲購入公告現值達1,000萬元的公設地,因只占遺產總額的六分之一,依據公式換算最多也只能抵稅100萬元,新規定之下,甲的繼承人還要繳納剩餘500萬元的遺產稅。

【2009/05/04 經濟日報】



正大財稅專欄》董監改選 政府別過度干涉


民國96年8月間,某上市公司在股東會時,有股東提議,將公司董監的選舉方式,由累積投票制改為全額連記法,致使另一法人股東雖擁有超過40%以上的股權,卻連一席董監事都無法選上,繼而許多公司起而效尤,使得公司中,持股過半的股東派系,得以全盤掌握公司所有董監事之席次,形成「贏者全拿」局面,導致衍生許多爭議。

因現行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此即累積投票制)。由於在法條中特別訂明「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即公司得以章程訂定不同之選舉方式,除累積投票制外,一般最廣為採用者,即為「全額連記法」,意指每一股份具有與應選出董監人數相同之選舉權,惟每一選舉權須選舉不同人,且不得集中於同一人者稱之,故採此法者,只要掌握過半的股權,就可拿下所有的董監席次,對於公司持股未過半的股東造成不公。

有鑒於此,公司法第198條應否修正,也引起廣泛討論,部分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98條,將現行「得由章程另行規定」刪除,改成累積投票制,以保障小股東權益。

在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我們認為經營者的心才是決定企業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累積投票制」及「全額連記法」其實只是兩種不同制度或規則。目前並無學說可以證明「累積投票制」絕對優於「全額連記法」,相對而言亦同,因此若將「全額連記法」排除,是否真有助於提升台灣公司之競爭力,仍屬可議。實務上就常見有公司股東因個人利益離開公司另外創業,惟離開後卻故意利用持股及累積投票制,堅持保有原公司董監事身份並利用公司法所賦予的權利,要求指派會計師來原公司查帳,甚至還利用機會要求查看原公司各項機密文件如供應商名單、客戶名單、生產成本及配方等等,公司若不配合提供資料,董監事更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致公司有可能遭處2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款,類此種種作為,足以重挫原公司,嚴重的話還可使公司瓦解並使員工成為最後的犧牲品,

在董監事無法一心為公司謀求福利的前提下,「全額連記法」適足以發揮功效,可以將心已不在公司的董監事解任,讓公司的經營權集中由大股東負責。公司大股東既然投資大筆資金在公司,自比任何他人有更高動機將公司治理好。

事實上「全額連記法」的制度在國外也常被用來治理家族企業,幫助家族企業的新領導人能有掌舵而不被惡意干擾的機會。只有在全體董監事一心共同願為企業努力,企業的競爭力方能淋漓盡致的發揮出來,企業也才有機會在競爭的環境中勝出。

因此若將公司法第198條董事之選舉自治之方式,強制改回「累積投票制」,恐會減少實務上可以幫助公司治理的一項工具,就整體而言,恐反阻礙經濟發展,修法前值得再思慮。

【2009/05/04 經濟日報】



債權列報呆帳 須附存證函



臺南市陳小姐問:公司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若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以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才能列報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應檢附:(1)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且該存證函中要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2)債務人居住國外,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證明;(3)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則要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如債權屬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則需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

營利事業如發生呆帳損失時,除依法進行催收程序或向當地法院追訴之外,最好能於催收或追訴文件內載明相關應收帳款明細,以提供稽徵機關核對。

【2009/05/05 經濟日報】



法人承擔刑責對象 以實際負責人為準


立法院今(5)日院會將處理討論事項「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草案」,增訂法人團體負責人刑責以實際負責業務人為準,可望三讀完成修法。

立法院會今天重頭戲為集會遊行法修法,藍綠都將甲級動員攻防。其他包括稅捐稽徵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及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98年度預算書案、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等修法草案等,因爭議性小,朝野已達共識,三讀通過的可能性高。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李俊毅提案的「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草案」,主張由負責人代罰,有鑑於目前公司多採公司治理及專業經理人制度,由名義負責人代罰,非實際行為人負責,有欠公允。該案上周經朝野協商達共識、簽字後,今天將三讀。

【2009/05/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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