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8日 星期一

2009 05 18稅務新知

合資購地 須保留資金流程

父債子償 採限定責任繼承

樂活節稅》替子女置產 分年贈與持份




合資購地 須保留資金流程



數人合資購買土地要注意,若將土地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至該登記人死亡前,仍未回復土地登記者,一旦未完整保留當初購買土地的資金流程,當心被白課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發現轄區內一名甲君,生前與其他19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並登記在甲君名下,國稅局按甲君死亡時的公告現值,核定該筆土地的遺產價值為3,840萬元,雖然甲君的出資比率為32分之2,但截至甲君死亡時,仍未回復登記於各出資人名下。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除於遺產總額列報該筆土地外,另申報死亡前土地返還的未償債務3,600萬元(3,840萬元×共有人持分30/32),並檢附其他19位合資人與繼承人的調解書,但因調解書只是雙方協議,尚未經調查認定,又無法提示相關出資的資金流程資料,最後中區國稅局不准扣除甲君的未償債務,並予以補稅1,188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若被繼承人死亡時登記於其名下的不動產,不管取得的原因為何,均應列入遺產申報。即使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實際為多人出資合購者,除該筆土地應列入遺產申報外,還可按他人出資比率占該筆土地核課遺產的價額,列為被繼承人死亡前的未償債務扣除,但應提供確實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欲合資購地者,應保留完整資金流程等資料,因不動產依規定是以登記為要件,即使是合資購得土地並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在登記名義人死亡後,該筆不動產仍應全數列報為遺產,再就他人出資比率部分,列報為未償務扣除。

【2009/05/13 經濟日報】



父債子償 採限定責任繼承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13)日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債務繼承將全面改採限定責任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未來即使莫名繼承到被繼承人的債務,也只要以繼承到的遺產來償還即可。

現行法令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只要繼承人沒有在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起的三個月內,到法院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要概括繼承所有債務與財產。

立法院前年通過全面回溯未成年人、禁治產人限定繼承保證債務的法案,去年4月更擴大追溯在去年1月4日前繼承保證契約債務的成年人;此次的修法,將原來是「例外」的限定繼承債務,納為「原則」之一,徹底改寫我國繼承的遊戲規則。

此外,為了避免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減少繼承人所得遺產,以躲避債務,影響債權人權益,草案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處受贈的財產,都視為其所得遺產,仍要用來償還債務。

不過,「全面限定責任」是否要全面回溯,法務部與部分立委仍持保留意見,這部分仍待朝野協商。

提案立委吳清池指出,現代社會親人關係較以往疏遠,根據法務部統計,每年至少發生1萬多起繼承爭議案件,為體現民情與社會需要,應該要修正繼承的原則,讓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除去繼承人終身背負繼承債務的不合理現象。

昨天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遺留500萬元債務,但遺產只有100萬元,繼承人只要償還100萬元即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連帶責任,也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為了保障債權人,法務部增訂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從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也視為所得的遺產;並新增第1156條之1,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一方面是通知繼承人繼承開始,另一方面有利於債權人與繼承人進行清算。

【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此,大型行庫主管指出,由於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已可辦理拋棄繼承,未來新規定三讀通過,對銀行的授信政策影響應該不致於太大。

不過,也有行庫認為,若規定改為溯及既往,對銀行衝擊將會較大,因為銀行不能追償借款人的舊債務,未來銀行若在授信時,可能會考慮更多借款人的條件,如年齡太高、身體不好,恐怕借錢會變困難。


閱報祕書》全面限定責任繼承

「全面限定責任繼承」指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全面限定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償還範圍,如果遺產超過債務而有剩餘,剩下的遺產仍可分配給繼承人。在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究竟有多少遺產與債務的情況,繼承人可以避免因繼承反被債務拖累。 (記者何蕙安)

【2009/05/14 經濟日報】

樂活節稅》替子女置產 分年贈與持份



因應兩岸三通後帶來的商機,建設公司不斷推出建屋個案,強調休閒功能重於居住功能住宅,如雨後春筍般推出,加上銀行開戶後推出所謂「親子貸款」,促使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第二棟房屋情況時有所聞。

焦一郎(化名)在94年間,因在股票市場上頗有斬獲,於同年12月在淡水以未成年兒子名義訂購一戶預售屋,總價850萬元,房地公告現值450萬元,訂金約付50萬元,95年1月預售屋完工交屋再付50萬元,剩餘750萬元向銀行貸款分20年償還,每年本金利息約攤還43萬元。

由於本案是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屋,所以經地政機關通報國稅局列為選查案件。稅局依預售屋建造對象,發函向預售屋建商查證給付價款情形,發現焦一郎分別於94年12月、9 年1月間各給付50萬元,總計支付100萬元,所餘款項是以焦君兒子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由於焦君以自有資金為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且支付100萬元,故依公告現值核課贈與稅4.31萬元{(房地公告現值450萬元-每年免稅贈與總額111萬元)X贈與稅率12%-累進差額16.37萬元=24.31萬元}。

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預售屋,應特別注意,稽徵機關若發現預售屋的登記者,無足夠所得能力支付房屋貸款,則將以預售屋的「公告現值」(非以實際付款)認定為贈與額。若父母親僅支付頭期款或工程款,可能會遭認定整棟房子包括土地全部都是父母對小孩的贈與,尤其預售屋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值甚高者,更要特別注意。

如果民眾買預售屋欲合法節稅,不妨先以父母親名義登記,並分年贈與子女資金,將來子女再回過頭向父母親買房地,但此時應考慮可能要多繳一次契稅(按房屋評定價值6%),同時要衡諸契稅及贈與稅何者孰高,再決定預售屋應如何登記;或用父母親名義登記後,再分年將房地以持份方式贈與子女,只要控制在贈與稅免稅額度內,同樣可省贈與稅。

依財政部台財稅第35869號函,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未完工的房屋繼續建築完成而為贈與者,以取得建築物使用許可證(現為建築使用執照)之日為贈與日,依法課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1萬元;此一規定是指「每一納稅義務人」,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而言,可透過夫妻間贈與免稅規定,則每年即均有111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一年父母二人即可贈與子女222萬元。而遺產及贈與稅法已於98年1月23日修正施行,如贈與行為發生於修法施行日以後,則每人每年免稅額更提高到220萬元。以目前預售屋的公告現值偏低而言,若先以父母名義登記,再分年贈與予子女,充分利用贈與免稅額度,可能就沒課徵贈與稅的問題了。

【2009/05/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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