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日 星期二

2009.03.03


降所得稅 立委提案修法
退休金分期領 視為一次給付
財產無償給子女 視同贈與


降所得稅 立委提案修法


國民黨立委羅淑蕾等35人提案修改所得稅法,主張拉大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現行淨所得額300萬元以上適用40%稅率,調高為500萬元以上,第一級稅率由6%降至4%;並主張取消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羅淑蕾說,現行綜所稅五級課稅級距及金額,從1990年至今,約19年未調整。她提案,淨所得額60萬元以下課徵6%綜所稅,現行規定是30萬元以下課徵6%。
羅淑蕾說,台灣綜所稅公平性不足為人詬病,根據主計處資料,2003年租稅縮小家庭所得差距為0.13倍;2006年也僅為0.15倍,顯見所得稅制生所得重分配的效果低。她建議拉大課稅級距,並大幅調降第一級稅率。
另外,她同意調降營所稅,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羅淑蕾說,調降營所稅是國際趨勢,南韓營所稅率原本為30.8%降至25%,近年,新加坡也降至18%,香港為17.5%。
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一項,羅淑蕾認為,應修法刪除,提升投資的租稅環境,使企業租稅負擔透明化,增進投資誘因。
她指出,台灣鄰近國家如香港、新加坡、韓國、大陸等,皆無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韓國本來針對大型未上市公司超額累積盈餘有加徵規定,但也在2002年取消。
【2009/03/02 經濟日報】

退休金分期領 視為一次給付


景氣差連帶衝擊企業支付退休金的能力,財政部說,部分企業因營運困難,採取與員工協議分期給付退休金應急,協議分期支付的退休金,仍應視為一次給付,但員工可在累計超過免稅額年度再合併一次報稅。
舉例來說,老張在甲公司工作滿30年,將在98年3月退休,因全球金融風暴,公司與老張協議原本應一次給付的550萬元退休金,以分五期、每期110萬元方式分期支付,至99年2月全數付清。
經老張同意後,甲公司今年3月到12月陸續支付四期,共計440萬元退休金給老張;最後一期遲至99年2月再支付計110萬元。
財政部對於這類實為一次給付,但特殊狀況採取分期支付的退職所得,規定其免稅額仍應比照一次給付,以98年度為例,退職所得免稅額為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以下者,全數免稅。
以老張之例,公司分期給付總額550萬元的退職所得,依財政部規定,其一次給付免稅額為507萬元(16.9萬元X30年)。依據雙方協議分期給付方式,老張98年總計拿到四期共440萬元,未超過免稅額507萬元,98年甲公司暫時不必開立扣繳憑單交老張報稅。
甲公司在99年2月付出最後一期110萬元退職所得給老張時,再合併98年累計已支付的440萬元,合計550萬元部分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說,因為老張總計取得的退職所得550萬元,較一次給付的退職所得免稅額507萬元,超過43萬元,按照退職所得課稅規定,其中半數即21.5萬元,可合併在100年申報99年度個人綜所稅時再一併報稅。
財政部提醒企業,全球經濟不景氣導致公司業務萎縮或獲利衰退,原應一次給付的退職所得,受制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採分期給付的退休金或資遣費,需注意扣繳稅款開立方式。
財部強調,這類退職所得仍屬一次領取的退職所得,當分期給付所得累計達一次給付定額免稅額時,應由扣繳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在超過免稅額的給付年度,由受領人依累計領取總額繳稅。
【2009/03/03 經濟日報】

財產無償給子女 視同贈與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發現一起迂迴的綜所稅逃漏稅案件,有一對夫妻因股利所得過高,先以未成年小孩名義購買股票後,再利用小孩的外國籍身份分開報稅,沒想到因而起引國稅局注意,又因無法證明小孩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最後因漏報贈與稅,還是被補稅600萬餘元。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核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A君是一個具外國籍身分的未成年人,自行以外僑身分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因A君的父母均屬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A君的所得須與其父母合併申報,國稅局便將A君改列為被扶養親屬,並併入其父母的綜所稅申報案中。
但A君不尋常的申報案件,已經引起台北國稅局的注意,經深入查核發現,A君在95年度有取自甲公司達約500萬元的股利所得,因A君未成年卻有如此鉅額股利,推算回去應持有甲公司股票金額數千萬元,國稅局先調閱A君之前兩年度的所得資料,發現A君93及94年度所得合計僅約1,000元,而A君父母在這兩年度取得甲公司股利高達數千萬元,但95年度取得甲公司的股利所得卻減少,換成A君領取鉅額股利,國稅局因而推測,可能是父母將股票無償移轉A君。
經調查發現,雖然A君持有的甲公司股票是以A君名義購置,但卻無法證明購買股票3,000萬餘元資金的來源,最後國稅局核定A君父母各贈與1,600萬餘元,核定課徵贈與稅各300萬餘元。不過因為父母替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是「視同贈與」,漏報贈與稅只要補稅,不用加罰一倍。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父母將自有財產無償移轉或高價低賣給子女,原則上均涉及贈與,若是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卻無法舉證購入資金屬其所有,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視同贈與,還是會向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2009/03/03 經濟日報】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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