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5日 星期三

2009 Mar 25 稅務新聞

已繳納舊版遺贈稅 不退還

動產達成買賣合意 就算數

繼母售子不動產 算贈與

稅單遭虛報薪資 速檢舉



已繳納舊版遺贈稅 不退還






財政部明訂,新版遺產及贈與稅法在今(98)年1月23日施行前的財產贈與,如已超過原免稅額111萬元,繳納的贈與稅均不予退還;1月23日以後合計全年贈與總額未逾220萬元部分,仍可享有免稅。

舉例來說,甲在1月23日新版遺贈稅法施行前,贈與兒子乙現金150萬元,可扣除的免稅額為修法前的111萬元,並按贈與稅率4%,繳納贈與稅1.56萬元。

若甲在1月23日新版遺贈稅法施行後,免稅贈與額已自111萬元提高為220萬元時,想要再贈與現金給乙,經合計前次贈與已使用111萬元的免稅額,加上1月23日以後可贈與財產,總計甲今年所能運用贈與免稅額,還有109 萬元(即220萬元減111萬元的餘額)。

因此,甲在1月23日二次贈與現金70萬元給乙時(合計兩次贈與總額為220萬元),未逾可運用免稅餘額109萬元,第二次贈與的70萬元即可免課贈與稅。不過,甲在1月1 日贈與給乙的150萬元現金,因逾修法前111萬元免稅額度,已繳納的1.56萬元贈與稅,甲不能要求退還。

反過來說,新版遺贈稅法施行前,未使用完的免稅額,均需合併納入新法調高後的免稅額上限併計,例如甲在1月1日若贈與兒子乙現金70萬元,未達當時111萬元免稅額上限,享有贈與免稅優惠;1月23日以後,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最多可再贈與現金150萬元給乙,同樣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在總統令公告後,已自98年1月23日起生效。凡是1月23日以後發生的遺產及贈與案件,均按新稅率10%計稅,其中遺產稅免稅額提高為1,200萬元;贈與免稅額則由111萬元調高至220萬元。

財政部強調,1月22日(含當天)以前的遺產或贈與案件,則仍需按舊法規定,課徵最高50%的遺贈稅,免稅額中,贈與稅只有111萬元、遺產稅則為779萬元。超過免稅額部分,仍按舊稅率課稅,已繳納的遺產稅或贈與稅均不退還。

【2009/03/25 經濟日報】



動產達成買賣合意 就算數






好友A先生在台北開設甲公司,專賣日本進口貨,三年前景氣好時,公司經理B領了很多獎金,為了節稅,借用公司名義購買一部高級汽車,近來因日圓升值,以致業績大幅滑落,只好將車以60萬元賣予同業C,一手交錢一手交車,但沒有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

某天C開車去喝酒,車停路邊,喝完後爛醉,找不到車,也怕酒駕遭罰,因此坐計程車回家。隔天酒醒想去牽車,卻發現車子被偷,於是報警處理。事實上,贓車早已因超速被警方攔下,警方馬上依監理資料通知甲公司去領取。

B知道後,未告知A、C,就私自將車領回後送給女友D,還到監理機關辦過戶。沒想到,D某天去北海吃海鮮,讓同業E看到這輛車,就立刻打電話告訴C。C看過後百分之百確定那就是他失竊的車,可是不管他怎麼說,D就是不理他。

巧的是,隔幾天甲公司收到國稅局書面通知,表示甲公司漏開轉讓汽車予D之發票、短繳營業稅,除補稅外還要加罰鍰,B知道後,心想一定是C去檢舉的,雙方還大吵一架。

最冤枉的是A,他不但收到公司補稅加罰的通知,還因為C去公司理論,很沒面子。不過,他了解事情始末後,也覺得C很無辜,決定一切依法處理,以免商譽受損。

我了解事情來龍去脈後,先向大家說明,國稅局會查得甲公司轉讓汽車未繳營業稅的原因,應該是因為監理機關與國稅局間有通報系統,不必然是C去檢舉的。

其次,雖然買賣車子的人通常都會去監理所登記,不過因為車子是動產,所以即使沒辦過戶,只要當初C買車子時雙方確實有達成買賣合意,C並從甲公司受讓車的占有,當時就已經取得車子的所有權了。只可惜,後來車子失竊,B又擅自將車子贈與給D,還完成相關手續,由於D不知道車子早就賣給C了,屬於法律上所謂善意的第三人,因此D依法善意取得該車的所有權。

另外關於C的損失,由於B以經理身分代表甲公司,在無合法權利情況下將該車轉讓予D,導致C喪失車的所有權,依法屬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B跟甲公司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至於車子,實務上認為C可以類推適用民法規定(民法第183條),請求D於現受利益限度內返還其無償受讓的利益,也就是D要把車還給C。最後,無辜的D因為B沒有誠實告知事情的始末,空歡喜一場,也可以依法(民法第411 條)向B請求損害賠償。

A先生瞭解相關規定後,先用公司的錢賠了C,並把B降職外加扣他每月的薪水,D也將車子歸還給C,才把事情順利解決。

【2009/03/25 經濟日報】



繼母售子不動產 算贈與






宜蘭高小姐來電詢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父所娶的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己身從出之血親,故在舊律雖稱為繼母,而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繼子女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但要主張買賣,並提供支付價款證明,才能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2009/03/25 經濟日報】



稅單遭虛報薪資 速檢舉






坪林余先生問:我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繳稅單,小孩明明就還在唸書,哪有幾十萬元的薪資所得?該怎麼辦?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根據往年查核虛報薪資案例,發現部分學生應徵打工時,有不肖廠商以投保健、勞保為藉口,要求提示身分證資料,拿來虛報全年不實薪資所得,使得列報扶養的父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建議收到稅單發現遭虛報薪資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學證明、健保投保資料、實際領薪資料等)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由國稅局依法查核,以維自身權益。

【2009/03/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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