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 將分離課稅
投資型保單課稅 重建課稅秩序
投資型保單課稅 壽險業:殺傷力太大
清算申報逾期 不准盈虧互抵
德昌財稅專欄》大陸移轉訂價 新規定新思維
稅務問答》國保費用 可以列舉扣除
稅務問答》員工紅利 有條件列費用
投資型保單 將分離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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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賦改會昨(17)日取得共識,將對投資型保單課稅。屬於保險給付部分依舊免稅,但投資收益帳戶所得要課所得稅,採分離課稅,上限稅率不超過10%。 不溯及既往 昨天會議也初步同意,未來對投資型保單課稅時,應不溯及既往,由行政院視國內外經濟情勢,再決定合適的課稅時點。學者黃耀輝與財政部研判,以目前投資型保單契約短則六年、長則十年以上,不追溯對現有保單課稅之下,起碼三年內很難對投資型保單課稅。 賦改會昨日就金融商品課稅問題的改革方向進行會商,目前不管是投資人或保險公司均享免稅的投資型保單,未來應採取分離課稅。 對於投資帳戶收益分離課稅範圍,金管會與財政部仍有歧見,賦改會昨天決議繼續研究,尚未就課稅範圍做出決定。 財政部主張,投資型保單與一般金融商品最大的不同,在於這張結合保障與投資的保單,擁有清楚的帳戶,可以計算純屬保險部分的給付,與投資帳戶的收益。 因此,財政部認為,只要屬於投資帳戶收益即應分離課稅,但同一帳戶內的損益可以併計後,以餘額在保單到期或解約時,合併課稅。 金管會則認為,投資型保單仍是以保險為主的商品,其投資收益係依附在保險上,因此對於適格保單,不管是保險給付或投資收益均應享有免稅;只有不適格保單(即投資比重高於保險死亡給付者),才需要就投資收益部分分離課稅。 公會:稅率宜5% 【記者雷盈、李淑慧/台北報導】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昨(17)日表示,若要對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分離課稅,保險局建議稅率是不要到10%,壽險公會建議5%。吳崇權指出,投資證券未課徵證所稅,對銀行存款利息也有27萬元免稅額,國外對於投資型保單課稅,其稅率也低於10%。 【2009/02/18 經濟日報】 |
投資型保單課稅 重建課稅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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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最好的課稅時機已經過去了。金融海嘯造成全球投資工具一片慘賠,縱使課稅也無稅可收。賦改會此時重提要對投資型保單課稅,不過只是為重建金融商品的課稅秩序,維持基本的公平。 投資型保單過去打著保險名義,包裝龐大投資收益,靠保險給付免稅優惠,連帶享受比其他金融工具更巨大的稅負優惠。投資型保單當年熱賣,即受惠於其什麼稅都不必繳。 事 實上,對投資型保單課稅,一點都不難,難的是主管機關不願面對投資型保單需要課稅的微妙心態。既然金管會也認同投資型保單理當課稅,保險就是保險,投資就 是投資,無謂計較保險與投資兩者間比重,決定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是否課稅,不過只是讓其擁有再次擺脫課稅束縛的機會。 【2009/02/18 經濟日報】 |
投資型保單課稅 壽險業:殺傷力太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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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擬針對投資型保單的獲利課稅,壽險業者昨(17)日表示,如果按照財政部版本,對投資型保單的殺傷力非常大,甚至改變整個投資型保單市場的生態,投資型保單從此將乏人問津。 不轉型恐倒閉 目前包括安聯人壽、巴黎人壽、宏利人壽等公司,幾乎專賣投資型保單。如果財政部對投資型保單課稅,三家壽險公司受到的衝擊最直接。若不轉型,就是倒閉。 依據壽險業者的資料,去年投資型保單新契約保費收入為2,991億元,占所有新契約保費收入的35%,在壽險市場舉足輕重。國泰、新光、南山、富邦等大壽險公司,全力搶攻投資型保單市場,其中光是國泰人壽,去年就賣出超過1,000億元的投資型保單。 針對財政部要對投資型保單獲利課稅,壽險業者表示:「無法接受。」主要理由有二。第一,公平性在哪裡?投資型保單主要連結到基金,其投資收益就要課稅,為何財政部卻不對基金課稅? 第二,保險商品的定位問題。當初保險法之所以規定保險商品免稅,主因保險具有社會安定的功能,希望藉此鼓勵民眾多買保單。現在傳統保單不必課稅、投資型保單卻要課稅,不知立論基礎是什麼? 壽險業者說,傳統保單與投資型保單的主要差別在於,傳統保單的資產是由保險公司來操作,風險由壽險公司承擔;而投資型保單是由保戶自行選擇連結的基金,風險由保戶承擔。兩者根本性質是一致的。 難以承受的重 業者表示,現在投資環境不佳,投資型保單市場已經奄奄一息,如果加上又要課稅,簡直是「難以承受的重」。 壽險業統計,去年7月起,投資型保單市場急速萎縮,新契約保費收入每月僅數十億,占率只剩一成多,到去年10月以後,占率剩3%~4%。 今年1月投資型保單新契約保費收入只有30億,不到所有壽險保單新契約保費收入837億元的「零頭」,占率為3.6%。 【2009/02/18 經濟日報】 |
清算申報逾期 不准盈虧互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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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不佳引爆企業歇業潮,會計師發現,許多公司因不諳稅法,逾期辦理清算申報,被國稅局取消盈虧互抵權利,突如其來的補稅單成為公司「最後的禮物」;更有不少公司賣掉資產把錢分配給股東,卻忘記開立股利憑單,害股東漏報股利所得,被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公司行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應在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次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提醒,公司有六個月時間去辦理清算,若不能在期限內完成,一定要去辦理展延六個月,否則六個月到期的那天,就會當成清算完結日,30日內要完成「清算申報」,若逾30日未完成清算申報,即使公司有以前年度的虧損,國稅局也會以逾期申報為由,不允許公司盈虧互抵,後果嚴重。 南區國稅局近日就曾因逾期辦理結算申報,剔除某公司列報的前五年虧損額2,000萬元,本來該公司適用盈虧互抵後不用繳稅,結果關門大吉前,還被補稅100萬餘元。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指出,除了要如期申報,還要記得給會計師簽證,因為有不少公司,每年申報所得稅時,都記得給會計師簽證,最後要解散時反而忘記,導致喪失盈虧互抵的權利。 陳惠明強調,如果公司從去年到今年解散前,還有未分配盈餘,應該趕在今年底以前向法院完成清算申報,因為一旦拖到99年,97年的未分配盈餘就要課10%稅負。 許祺昌表示,公司清算資產後,常會把剩下的錢還給股東,卻忘記這也是配給股東的盈餘,因為忙著辦解散事宜,忽略開股利憑單給股東,結果隔年股東也忘記申報這筆股利所得,最後被國稅局補稅加罰。 【2009/02/18 經濟日報】 |
德昌財稅專欄》大陸移轉訂價 新規定新思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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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面對大陸政府頒布一連串的移轉訂價新規,建議應加強準備,不可掉以輕心,否則將有可能是壓垮公司的最後一根稻草。 2008年1月1日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41條至第48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9條至第123條,讓大陸移轉訂價的法源基礎更加明確;同年12月18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稅發[2008] 114號文,更以要在2009年5月31日前遞交的九張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揭開了大陸移轉訂價的序幕,2009年1月又發布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 如果稅務機關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應當對補徵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並按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的懲罰性利率計算;若企業提供同期資料,上述5%的懲罰性利率則可免除。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細則第123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十年內進行納稅調整,並且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後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五年內實施跟蹤管理,企業應在每個跟蹤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跟蹤年度的同期資料。 所以企業目前對移轉訂價的態度與處理方式,將會影響前後多個年度的納稅調整。 準 備同期資料的時間,通常需三個月甚至更長,而實務上國稅局一旦鎖定企業開始進行查核,通常只給二周時間,由於文件準備會有所不及,因此國稅局會要求企業分 階段提供資料,企業往往在沒有考慮周詳,就將內部資料逐一交出,當國稅局累積到一定的資料後,就形同得到充分的往來交易憑證,日後會對照企業所提出的同期 資料是否相符,若企業屆時想要隱藏實際情況,也會因國稅局已有資料而無所遁形。 由 於同期資料的核心重點為可比較對象的篩選,外部的國際資料庫等同於公正第三者,藉由資料庫選出條件類似的同業,證明企業的交易及財務狀況合理性,但因部分 牽涉到判斷者其產業認知,與所屬背景不同等因素,而有篩選條件差異,如先能進行規劃測算,則可選取最適合的可比較對象來進行同期資料分析。 考量國稅局可能不認同企業選定的可比較對象,而判定必須以國稅局認定的可比較對象進行分析,企業對可比較對象的可比性,要有更充分的準備,向國稅局提出更詳盡的說明,表示其公正性及可比性。 雖然移轉訂價新規,增加了企業的負擔,但也有部份條文對企業來說是個好消息。 舉例來說,過去台灣國稅局常會質疑台灣母公司將其研發成果,無償移轉予大陸地區關係企業,且未向該關係企業收取類似技術使用費或勞務使用費等報酬,認定為不合常規交易而予補稅;另一方面若大陸子公司有分攤母公司相關費用,匯回權利金等款項給台灣母公司,會在大陸有扣繳相關稅賦的義務。 現在移轉訂價新規則允許大陸子公司若能申請通過成本分攤,可以在稅前列支費用,不但可節稅,也減少台灣國稅局對於台灣母公司將研發成果無償移轉的疑慮,進而降低台灣母公司被補稅的風險。 【2009/02/18 經濟日報】 |
稅務問答》國保費用 可以列舉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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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義鄉喬先生問:繳納國民年金之保險費,是否可列入綜所稅的保險費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因此,納稅義務人所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時,得列報於個人保險費中列舉扣除,但總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 【2009/02/18 經濟日報】 |
稅務問答》員工紅利 有條件列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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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某公司林經理問:營利事業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是否得以費用列支?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的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自97年1月1日起, 如非由公司本身的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以費用列支。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金額如係依盈餘的固定比例提列者,公司 應於員工及董監事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依所訂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或董監事酬勞可能發放的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時, 再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的損益。
【2009/02/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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