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1日 星期一

2010.10.12稅務新知

前九月稅收 營業稅遺產稅最肥
外勞居留年逾183天 應按居民身分報稅
稅務問答/退綜所稅第二波 29日入指定帳戶
稅務問答/舊車回收獎勵金 不須繳營業稅


前九月稅收 營業稅遺產稅最肥

景氣回春、消費增加,加上前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百億遺產稅已經入庫,99年全國賦稅收入至9月底為止,以營業稅與遺產稅的表現最佳。全國遺產稅收總額已突破248億元,年度未結束就已超徵110億元。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昨(11)日發布99年9月全國賦稅收入統計,因為經營之神王永慶113億元遺產稅已繳進國庫,單月遺產稅收首次突破百億元,達到133.4億元,成為9月最亮眼的稅目。

據指出,王永慶的遺產稅總額為119億元,目前已經繳進國庫113億元,還有6億元屬於實物抵繳,須待國稅局核定後才會入庫。王永慶百億遺產稅繳納後,99年遺產稅預算137.76 億元已確定達成,甚至在9月底前已超徵110億元。

王永慶也寫下名人遺產稅繳納金額最高紀錄,在王永慶之前,97年5月已故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繳納的40億元遺產稅,為史上第二高金額。

99年9月全國賦稅收入實徵金額1,808億元,較上年同月減少246億元,減幅12%。財政部表示,主因為營利事業所得稅調降稅率為17%,營所稅暫繳申報雖在9月截止,但仍有部分稅款延後入庫,導致9月營所稅收較上年同月大減458億元,減幅高達61%,才會促使9月單月稅收略減一成。

不過,累計前九月實徵淨額達1.25兆元,較上年同期增488億,稅收增幅4%。財部指出,由於景氣回溫,今年前九個月累計稅收,占分配預算數99.6%,全年達成預算目標應沒問題。

前九個月表現最好的稅收,遺產稅之外,首推營業稅。財政部指出,前九月營業稅收總額是2,213億元,較上年同期大增409億,增幅22.7%,財部指出,不論累計稅收總額,或較上年同期比較增加的稅收與增幅,都已刷新紀錄,財部統計長林麗貞研判,年底進入消費旺季,第四季營業稅收「表現會更好」。

【2010/10/11 經濟日報】



外勞居留年逾183天 應按居民身分報稅

財政部指出,外籍勞工在台居留數超過183天者,要比照國人,改按居住者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就源扣繳,但在台所繳納的扣繳稅款可以抵稅。

財部舉例,A雇主僱用甲外籍勞工,99年3月31日甲因契約期滿離境,至99年3月止,甲尚未在台居留滿183天,A雇主應在每次給付薪資時,按非居住者適用扣繳率辦扣繳申報。假設,A雇主又在99年8月1日重新僱用甲外勞,由於甲在當年度(99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合計居留日數滿183天,甲在100年5月時,應以居住者身分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

【2010/10/1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退綜所稅第二波 29日入指定帳戶

萬巒鄉謝小姐問:本人於99年5月20日採用二維條碼方式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且為退稅案件,何時可收到退稅款?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二批退稅將於10月29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未指定帳戶者將會寄發退稅憑單。本批退稅案件係99年5月10日前未直接向戶籍地稽徵機關申報,以及5月11日以後才完成申報的人工或二維條碼案件。再次提醒受退稅人,國稅局人員不會以電話或簡訊告知要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提領退稅。如有接到自稱國稅局人員以上述手法通知退稅,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電洽「反詐騙諮詢專線165」,以免上當受騙。

【2010/10/1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舊車回收獎勵金 不須繳營業稅

臺南市陳小姐詢問:公司最近汰換一部老舊車輛,收到環保署回收獎勵金1,000元,是否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至於廢機動車輛車主取得回收獎勵金,依財政部87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71943400號函釋,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毋須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但該筆獎勵金為處分廢車收入之一,應併同處分廢車其他相關成本費用計算損益,併計貴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0/10/11 經濟日報】

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2010.10.08稅務新知

預售屋轉售頻繁 要課所得稅
林志玲漏稅免罰錢 判補682萬
離島購物 免稅額增至6萬
會計新知/認股憑證 留意IFRS2追溯調整
稅務問答/沒收出租建物押金 必須繳稅
稅務問答/債權人拍賣抵押物 要開發票


預售屋轉售頻繁 要課所得稅

預售屋一年內多次買賣,財政部要查。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國稅局已經注意預售屋短期頻繁買賣現象,他認為這種交易型態「並不正常」,國稅局將從資金流程調查賣方的獲利,此型態交易者也不適用土地所得免稅優惠,實際獲利均要課徵所得稅。

李述德昨(7)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議上,答覆立委賴士葆質詢時表示,國稅局須注意短期內買賣預售屋的案件,並核實對預售屋銷售所得課稅。

賴士葆指出,美國採取寬鬆貨幣政策,促使過多資金流入亞洲,台灣房價上升與熱錢流入有密切關係,財政部對於房價過高,必須採行對策,例如預售屋在短短數個月內頻繁轉讓,政府不應坐視不管。

李述德表示,現行土地一地三價,房屋一屋二價的現象,對於部分投機買賣存在課稅漏洞,包括預售屋若短短一年內頻繁轉讓,土地的部分因土地公告現值一年調整一次的因素,往往課不到土增稅。他同意「這種不正常交易,稅捐機關要注意,也會透過資金流程進行查核」。

李述德說,這類交易案件由於預售屋尚未建造完成,建商出售給個人,個人再賣給第三人時,因不動產沒有完成過戶,再轉售的就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一種權利,轉售預售屋的個人,獲取的增值利益要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沒有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也不是按照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稅。

賴士葆要求李述德必須向社會宣示財政部要針對這類短期買賣不動產的行為課稅,李述德說:「只要有異常,不符常軌的就會課稅」。

立委羅淑蕾也針對高房價現象建議財政部開徵資本利得稅。羅淑蕾舉例,台灣十大豪宅信義之星的評定現值只有500萬元,與市價一戶2.9億元差距極大。

如果按照評定現值課稅,台北市的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比率是29%,按評定現值500 萬元換算資本利得只有145萬元,但實際依房仲業資料,信義之星97年每坪100萬元,99年上升至180萬元,每戶出售利得超過1億元,目前按評定現值課稅的機制,只會擴大貧富差距。

【2010/10/08 經濟日報】



林志玲漏稅免罰錢 判補682萬

名模林志玲被要求補稅及罰鍰共819萬元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午宣判,林志玲遭罰鍰部分撤銷,至於漏報所得部分則遭法院判決駁回,換言之,林志玲雖然不用繳納136.5萬元的罰鍰,但仍應補稅682.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上午宣判時,林志玲並未到庭聆判,而是委由律師到場,但在宣判後,律師不願說明細節,也不願對是否上訴表示意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下午將公布判決主文內容和詳細的判決書。

林志玲提起的漏稅行政官司,在林志玲一度出庭時,引發法庭騷動,但在最後的辯論庭中,林志玲安只是靜地的坐在法庭內聆聽,庭審結束後,也只是低調的說謝謝,隨即離去。

根據台北市國稅局的認定,林志玲從92年到94年3年的所得,分別是226萬餘元、1291萬餘元及2577萬餘元,漏報營利及業務所得1700多萬部分,須補稅682.5萬多元,罰鍰136.5 萬元。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雖然林志玲主張她並非領凱渥公司的薪水,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百分之45 的必要開銷再報稅,但國稅局認為林志玲受僱於凱渥公司,收入是「薪資所得」,依法並無不當,應補繳稅款,至於罰鍰部分,則因林志玲並無漏報的故意,因此無須被罰。

【2010/10/07 聯合晚報】



離島購物 免稅額增至6萬

離島購物免稅優惠鬆綁,財政部同意立委提案,赴離島觀光購物,在免稅商店購物免稅金額,將從3萬元提高至6萬元,消費額在6萬元以內者,均可享有免除關稅、營業稅等五項免稅優惠。

立法委員林炳坤提案,針對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限制在離島購物金額與次數的限制,嚴重影響離島旅客購物的意願,要求財政部鬆綁現行在免稅商店購物金額不能超過3萬元,以及半年內入出離島六次以上的旅客,購物可享的免稅優惠須折半計算的限制。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這是為了維護離島與本島的營利事業,不要有太大的差別待遇;但林炳坤指出,離島免稅商店大部份的售價,與市價差距不到一成,目前的管制措施反會失去鼓勵離島觀光的政策目的。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7)日通過立委提案,要求財政部修改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將離島購物免稅門檻上調至6萬元,且不再依據旅客進出離島次數多寡,決定其可以享有購物免稅優惠。

離島地區第一家免稅商店,已在去年11月由馬祖拔得頭籌。


【2010/10/08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認股憑證 留意IFRS2追溯調整

為鼓勵員工全心投入工作,增進投資者的價值,企業設計「員工認股權憑證」,透過市場肯定員工的努力,進而反映在股價上,股票選擇權的價值也隨之增加。進一步而言,員工認股權憑證是指公司在給與日,以績效或職級給予特定員工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的執行價格購買公司股票。在給與日後,若公司股票上漲,員工可用執行價格購買公司股票,再將股票出售,員工因此得到股票增值的利益。

企業用此方式來激勵員工,讓員工致力於公司長期績效表現,並在股價上反映出價值的增加。此種薪酬工具以「股權誘因」間接促成員工與股東利益結合,目前盛行於科技業。

員工認股權憑證在公司會計的處理,是屬於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中的「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在IFRS 2「股份基礎給付」下,其會計處理是基於權益商品的公平價值。發行公司必須在給與日以公平價值衡量員工認股權憑證,一旦給與日公平價值已決定,權益交割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不再重新衡量,並在既得期間適當的認列為薪資費用。因此,會計處理的結果通常是減少報導的淨利,尤其科技業通常大量使用股份基礎給付,作為部份薪酬策略。員工認股權憑證通常沒有市價可供參考,實務上需要使用複雜模型計算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公平價值。

我國現行的39號公報「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是參考IFRS 2所訂定,所以理論上,在39號公報生效日後發行的員工認股權憑證,在公司會計處理的IFRS轉換上,應沒有會計原則差異。然而,卻存在一些實務上的差異。由於我國主管機關直接認定未上市上櫃的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的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應使用內含價值法衡量。但在IFRS 2「股份基礎給付」下則必須回歸公平價值法,除非符合特定條件才能採內含價值法。

在IFRS 2的過渡性條款中,允許已經採用IFRS的公司,對於在IFRS 2生效日已經既得或結清的股份基礎給付,不必依照IFRS 2的規定追溯調整重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因此認為,首次採用IFRS的公司,應該也可以選擇不去追溯調整,在IFRS轉換日已經既得或結清的股份基礎給付。

IFRS 1的條文規定,對於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 IFRS 2僅適用在所有發生於2002年11月7日以後,截至2005年1月1日或IFRS轉換日(兩者擇較晚日期),仍然還沒有既得的股份基礎給付,所以如果已經既得,就可以選擇這個豁免,不採用IFRS 2追溯調整;此外,對於原來尚未採用IFRS 2的股份基礎給付,如果在2005年1月1日或IFRS轉換日(兩者擇較晚日期)之後有修正,就應該從修正日開始,採用IFRS 2的規定。

總而言之,假設在轉換日尚未既得的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公司必須依IFRS 2追溯調整,必須決定股份基礎給付在給與日的公平價值,依既得期間分攤認列為酬勞成本。(作者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主持會計師、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2010/10/0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沒收出租建物押金 必須繳稅

台南縣仁德鄉某公司李小姐問:該公司出租建物,承租人因故提前解約,所沒收押金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8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851915443號函規定,公司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該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租賃雙方訂立租賃契約時,通常會約定若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須支付定額款項並自應返還之押金內扣除,上述由出租人所沒收押金即屬違約金性質,依據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仍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代價,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該所表示,營業人如有上揭情事,請儘速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繳銷售額及稅額,避免日後遭補稅及處罰。

【2010/10/0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債權人拍賣抵押物 要開發票

竹北謝先生來電詢問:為收回應收帳款,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或質押物時要開立發票嗎?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抵押物或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屬銷售貨物行為,債權人應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如該抵押物或質押物之原所有權人為營業人者,債權人並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

【2010/10/08 經濟日報】

2010年10月6日 星期三

2010.10.07稅務新知

接軌IFRS 打出虛胖財報原形
新直轄市稅務機關 一級單位為原則
公益團體捐款海外 課稅20%
台商回台上市 首重稅務規劃
稅務問答/職工健檢費用 屬薪資要課稅
稅務問答/向合作廠借貸 不能扣抵稅額


接軌IFRS 打出虛胖財報原形

國際會計準則(IFRS)2013年上路,未來企業編製財報須採公允價值,而非現行的歷史成本法。會計師提醒投資人,以後看財報不能只看EPS(每股盈餘),還要區辨損益波動是「虛胖」還是「實胖」。

國內企業目前採行的會計準則,經常是以歷史成本作為價值衡量基礎,不過,IFRS上路後,公允價值成為新主流,近期不少旗下握有大批土地的業者率先發布利多,預告IFRS上路後,土地價值將可因重估而身價翻漲。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建宏昨(6)日表示,採行公允價值後,財報上的資產價值,將可更貼近真實價格,但對企業或投資人來說,財報的資產價值變動,將成為常態,企業與投資人須有心態與習慣的調整。

周建宏指出,以往投資人看財報,最關心EPS變化,但IFRS上路後,企業財報上的損益變化,不一定是反映經營情況,有時可能是出於市場一時波動,例如某公司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或是土地,一時大漲或大跌,使得帳上出現大幅波動。

一般衡量公允價值可採資料有三級,第一級是活絡市場的公開報價,第二級是非活絡市場的公開報價,或除報價外,還可以其他利率、違約率等作為觀察資料,第三級則是必需自行估算。

周建宏說,採用不同等級資料,計算出的公允價值品質,往往會有些差異,這時候就得考驗財報閱讀人是否詳查數字背後的真相,編制財報的企業也有義務,要在財報中論述採用的資料與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跨國企業常因成長或業務需要,必須進行各種併購、合資或策略聯盟。以併購而言,IFRS對於併購交易的條件,有完整而複雜的規範,也會影響併購當期盈餘,增加併購後財務報表的盈餘波動度。

周建宏解釋,若企業併購以換股方式進行,依規定必須以交易實際發生的交割日股價,作為併購價格計算,但依照現行作法,不少企業以董事會通過當天或隔日的股價作為基準日,「董事會召開時間若與交割日間隔太久,一旦股價大變動,可能累及公司面臨報表上的盈餘大波動。」

【2010/10/07 經濟日報】



新直轄市稅務機關 一級單位為原則

內政部今天舉行縣市改制中央籌劃小組第七次會議,內政部民政司司長黃麗馨表示,各直轄市政府稅務機關以一級單位為原則,但是尊重地方政府的規畫。五都鄉鎮市將改為區,區長的請假、退輔、敘薪等福利,將比照公務人員簡任第10職等規定。

上午會議由內政部長江宜樺主持,會中討論升格後的新直轄市政府稅務機關的定位。五都升格,縣市機關需要整併,政府與議會的組織規畫需要重新調整。

黃麗馨表示,對於合併後直轄市稅務機關是否該列為一級機關,還是二級機關,內政部以列為一級機關為原則,尊重地方自主的規畫。

黃麗馨說,原五都縣市政府對稅務機關定位有不同意見,高雄市建議應將稅務機關列為二級機關,高雄縣建議列稅務機關為一級機關。北、高兩直轄市稅捐處現行列為二級機關,隸屬於財政部,五都合併後新直轄市稅務機關組織、預算規模更為龐大,各縣市政府才會出現不同聲音。

黃麗馨表示,原地方鄉鎮長是以機要方式任用,未經過公務人員考試,未來符合資格的鄉鎮長升格為區長,福利制度將比照公務人員簡任第10職等規定。

【2010/10/06 聯合晚報】



公益團體捐款海外 課稅20%

國內公益、慈善等機關捐贈海外慈善機構的捐款,若不屬於重大天災、事變等國際人道救援需要,即日起均要扣繳20%所得稅。100年起,若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的慈善機關等團體,都會被依違反扣繳義務開罰。

財政部強調,國內慈善機構捐贈給國內慈善團體雖然不用扣繳,但受贈機關需要列單申報,不符合免稅要件的慈善機構,即需就受贈捐款繳稅。國內慈善機構捐款海外依法也要扣繳,但過去因無明確扣繳規定,導致適用不一,財政部因此重新解釋。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捐贈,海外受贈人取得的捐贈,均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收益,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衡酌國內機關團體對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的捐贈,例如南亞海嘯、四川地震,均是為扶助災民重建生活秩序所為的人道救援活動,對受贈人而言,受贈款項是為支應其重建生活秩序所需,並不發生所得問題,這類由海外受贈人取得國內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的國際人道救(捐)助款項,可以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規定,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除符合免稅者外,受贈的外國機關團體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2010/10/07 經濟日報】



台商回台上市 首重稅務規劃

兩岸今年6月簽訂兩岸經濟協議(ECFA),不僅讓早收清單相關廠商直接受惠外,更重要的是隨著兩岸更明確的合作意向,無形中也加速了許多台商來台上市意願與動作。但由於目前兩岸間仍存在稅制、利率、外匯管制與貿易政策等基本經貿條件的差異,若在上市前未做好準備並善加管理,輕者徒增法令遵循成本,重者可能導致經營風險大增,經營者不可不慎。

以來台上市前提下,因經貿活動涉及兩岸不同租稅環境,因此上市前規劃首重稅務合規性與租稅優惠適用。台商目前佈局兩岸形態分為二種,一種是由境外或中國接單搭配大陸生產及外銷,另一種為由中國接單搭配大陸生產及內銷。這二種都因生產製造功能在大陸,面臨租稅合規性議題。

就來台上市而言,在租稅議題主要為大陸當地是否存在稅務申報與會計帳載不一致情形;如進行保稅交易宜注意進口稅捐是否皆已合規;大陸關聯交易是否留有合理利潤;台籍員工個人所得稅合規性議題;資金調度及背書保證是否符合大陸稅法規範等幾點。此外,上市前是否藉由調整集團定位而進行集團架構重組因而簽涉相關租稅議題亦為重要考量之一。

以公司存在稅務申報數與會計帳載數不一致方面,除來自時間性差異應定期調節外,公司應了解是否有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未開立發票、是否採用成本倒軋方式等。以集團組織架構重組方面來看,因中國大陸已陸續發佈國稅函59號、698號及4號文,針對股權轉讓交易已有明確的申報及課稅規範,凡是沒有合理商業目的而直接或間接移轉股權者,皆要課徵資本利得稅,且回溯到2008年1月1日生效,若要暫免徵稅亦需符合59號文中之「特殊稅務重組」條件且須向稅務局備案。不論是進行股權分散、引入策略性投資者,或家族間的持股規劃等,皆會觸及59號文或698號文的範圍,因此,事前瞭解各地稅務局稽查態度及計稅認定基礎為首要考量事項。

從中國大陸一連串稅務動作來看,未來台商在處理稅務問題上,應儘量公開透明並謹慎處理。以保稅交易為例,主要涉及海關監管存貨議題,過去多數台商習慣以平衡手冊為前提,逕行調動數量藉以達到平衡海關帳,然而此舉容易造成海關下廠稽查時料帳不一致進而補徵進口稅捐情形,故建議上市前應自我檢視關務作業是否能隨時監控料帳之差異,不致影響日常作業進行。

以轉讓定價而言,企業上市前應將兩岸涉及的營運個體積極賦予明確功能定位與應承擔的風險水準,配合兩岸轉讓定價規範,做好利潤配置規劃,避免兩岸轉讓定價議題。租稅優惠規劃方面,目前兩岸在租稅優惠上存在不同適用條件,台灣有產業創新條例鼓勵產業持續研發,也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較低稅率;大陸則提供大西部開發區域優惠、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與高新技術企業產業優惠、節能節水等環境保護投資優惠、研發加計扣除項目優惠等。

企業可在來台上市前做好集團稅負規劃,積極適用兩岸租稅優惠政策。台商企業若計劃來台上市,上述所提及稅務議題均須一一檢視,並確認其是否確實符合法令並評估相關稅務成本審慎面對,在未來上市過程中將能迎刃而解,避免可能不合規阻礙。(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組會計師)

【2010/10/0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職工健檢費用 屬薪資要課稅

三重市蘇小姐問:營利事業給付職工的健康檢查費,是否須列入所得申報?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如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該所指出,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薪資所得,無上述規定之適用。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費用,仍應視為薪資所得。

【2010/10/0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向合作廠借貸 不能扣抵稅額

臺南市陳小姐詢問:本公司最近為擴大經營規模需要,向合作廠商借調資金並支付利息,所取具之進項憑證得否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貴公司於給付利息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並開立扣(免)繳憑單交給合作廠商,不能以其誤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此外,貴公司如是向金融業者借貸,支付利息而取具其開立之特種發票,因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所規定之憑證,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10/10/07 經濟日報】

2010年10月5日 星期二

2010.10.06稅務新知

11、12月發票 增開兩組六獎
共有住宅 優惠稅率放寬
稅務問答/空白發票災損可赴購買點免費換
稅務問答/列報兌換盈益虧損 須檢附明細


11、12月發票 增開兩組六獎

下個月(11-12月期)統一發票又要加碼開獎了。財政部指出,11-12月統一發票將加開二組六獎中獎號碼,中獎率將從千分之3,提高為千分之5。增開二組六獎獎金200元的發票中獎號碼,國庫須多支付2.9億元中獎獎金。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指出,9-10月發票已加開一組六獎(獎金200元)中獎號碼,下個月(11-12月期)將再加開二組六獎中獎號碼,將中獎率提高到千分之5。許虞哲表示,今年全年統一發票總共經歷三期加碼開獎,六組中獎號碼總共增開四組,國庫增發的獎金多達6億元。 民國100年因發票獎金預算增加,財政部正規劃明年加碼開獎計畫,「增開中獎組數的組數與頻率,一定會比今年多」。

經歷手搖機人工搖獎的開獎風波後,上月底首次在非凡電視台以現場即時播出,並比照公益彩券開獎的99年7-8月統一發票,開出的百萬幸運中獎發票共有34張,與先前採用手搖方式開獎,百萬大獎中獎發票並無明顯增減。

許虞哲指出,7-8月的統一發票總共開出34張200萬元特獎中獎發票,今(6)日起可向郵局領獎,領獎期至明年1月5日為止。

34張百萬中獎發票中,有13張從超商開出,占百萬中獎發票的38%。其餘中獎發票多數來自交易筆數較多的加油站,大型量販店等。


【2010/10/06 經濟日報】



共有住宅 優惠稅率放寬

財政部放寬共有土地及建物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申請限制。共有物所有人只要訂定分管契約,符合自用住宅要件的建物,即可按共有土地面積比率,適用較低的地價稅率課稅。

財政部舉例,兄弟二人共有一筆50坪的土地及地上二層樓建物,持分面積各50%,一樓營業用、二樓住家用。在沒有房屋分管使用契約之下,兄弟各持有一、二樓的二分之一,因此若兄弟提出二樓自用住宅要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可適用低稅率的面積只有土地面積的四分之一。

訂定分管契約後,假設弟弟主張二樓為其自用,因其持有土地的持分是50%,二層樓房住宅部分所占土地持分面積,即可全數適用自用住宅土地優惠稅率,而不是只有其中的一半適用,另一半要按其他較高稅率課稅。

財政部新近核釋,共有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物,經各共有人以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並依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就其持分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准就查明符合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樓層,按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說,過去稅捐機關處理這類案件,均視其有無獨立的稅籍,但許多共有土地上,極少數會另立稅籍,導致具有分管使用性質的共有建物,喪失了申請自用住宅土地優惠稅率的機會。

【2010/10/0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空白發票災損可赴購買點免費換

梓官鄉王小姐問:其公司購買99年9至10月尚未使用空白統一發票,因凡那比颱風關係受損導致無法使用,可否要求更換?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營業人購買財政部印刷廠印製尚未使用之空白統一發票,因颱風受損者,營業人可持至原購買處免費更換;該所另提醒使用收銀機營業人,若機台不慎泡水,致無法開立統一發票時,可購買手開之統一發票使用。另外,營業人憑證資料如因泡水受損或流失,致無法正確申報當期(月)銷售額及稅額,可報備採估計方式申報,爾後若因前揭情形發生短報情事者,准予補稅免罰。

【2010/10/0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列報兌換盈益虧損 須檢附明細

屏東市某公司會計林小姐問:其公司列報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已附結匯單供核,是否須仍應再附明細表?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為方便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之計算,仍須檢附明細表以資核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98條規定,說明如下:一、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或損失,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免列當年度收益或損失。二、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的方式處理。三、有關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2010/10/06 經濟日報】

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2010.10.05稅務新知

拚觀光 花蓮娛樂稅率降為5%
未登記工廠 設特區解套
無人繼承遺產 前九月逾200萬
稅務問答/佣金支出查核 有無實際仲介為準
稅務問答/稅款誤扣溢扣 可申請退還或留抵


拚觀光 花蓮娛樂稅率降為5%

搶陸客、拚觀光,花蓮縣政府將調降娛樂稅徵收率為5%,項目包括夜總會及職業性歌唱、魔術等技藝表演,調幅達50%。為吸引在花蓮投資觀光遊憩設施,針對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或交通建設等條件的投資案,未來娛樂稅徵收率,也一律只按1%徵收。

經濟日報/提供

娛樂稅為地方稅捐,中央訂定上限稅率,實際的徵收率由各縣市政府決定。經歷金融海嘯後,民間消費力已回升,加上政府開放兩岸觀光管制,陸客來台觀光人數大增,花蓮縣調降娛樂稅徵收率舉動,可能帶來連鎖效應。

根據花蓮縣公告的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的各項表演,原本是按10%稅率徵收娛樂稅,修正後降為5%。娛樂稅是按票價或收費用徵稅,花蓮縣調降娛樂稅徵收率,形同票價每百元所含的娛樂稅從10元減為5元。

八年未調整娛樂稅徵收率的花蓮縣,這次並刪除撞球場、保齡球館5%的娛樂稅徵收率,且將其他提供娛樂設施者的徵收率自10%降為5%。

為促進地方就業與所得水準,發展地方觀光產業,花蓮縣市將吸引民間投資減徵娛樂稅納入修正內容,包括符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有關興建觀光遊憩設施者,原本娛樂稅依其性質只能減半徵收,修正後調降為只徵收1%。

另外,新增符合花蓮縣重大投資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興建娛樂設施、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使用者,娛樂稅僅須繳交1%。

花蓮縣針對娛樂事業或活動所訂的徵收率,目前最低為電影(本國語言片)的0.5%,最高為舞廳的25%,1%徵收率已是該縣所有娛樂活動中極低的水準。

全台各縣市平均娛樂稅徵收率最低的縣市是嘉義市,各類娛樂設施或活動的最高徵收率都不超過5%,娛樂稅偏高縣市則有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及雲林縣等,多項徵收率超過10%。

【2010/10/05 經濟日報】



未登記工廠 設特區解套

經濟部成立未登記工廠輔導服務團,將服務全台6萬家未登記工廠,在兩年內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現階段各縣市政府將以劃定「產業特區」,先為具有群聚效應的工廠解套。

新版工廠管理輔導法6月2日公布實施,新法第34條規定,未登記工廠必須在101年6月2日前,補辦臨時工廠登記,101年6月2日至106年6月2日五年間,完成土地、建築等違法在先問題。

未登記工廠輔導服務團,由經濟部長施顏祥出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次長梁國新擔任。經濟部表示,目前全台有15.3萬家工廠,不合法工廠約有6萬多家,這些問題須趕快解決。

經濟部未登記工廠輔導服務團主要成員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及康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即日起將協助全台6萬多家未合法登記廠商補辦工廠登記、輔導土地合法等諮詢服務。

【2010/10/05 經濟日報】



無人繼承遺產 前九月逾200萬

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指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的案件,累積已有1,609件。國產局說,依法經一年催告程序後,如無繼承人或債權人出面者,即會繳為國庫所有。今(99)年前九月總計國庫取得無人繼承遺產僅現金即有200餘萬元。

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則歸屬國庫。

國產局表示,代管遺產除須為一般遺產管理人職務(如蒐索遺產、清償債權及交付遺贈物),尚須處理被繼承人的訴訟案件,整個管理期間,短則一年半,長則七、八年以上,為善盡遺產管理人責任,已重新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重點如下:

一、對於遺產中有價證券、黃金珠寶、圖書、字畫及古物等,得依實物性質、個案情況委由適當機構保管,避免因保存不當減損遺產價值。

二、遺產在代管期間出租原承租人,按原訂租約條件訂約,但原訂租金低於國有房地計收標準時,改依國有房地租金計收標準計收,以提高遺產收益。

三、被繼承人的治喪費用倘由第三人墊付,可檢據申請就其遺產清償,原訂上限給付金額為100萬元,修正後改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喪葬費扣除額為給付上限,目前為111萬元。

【2010/10/0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佣金支出查核 有無實際仲介為準

板橋市巫小姐問: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列?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項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契約,或其他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另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支出須與營業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商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支出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商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縱形式上具備合約書、結匯支出證明及出口報單,仍難認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須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2010/10/0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稅款誤扣溢扣 可申請退還或留抵

佳里鎮李小姐問:扣繳義務人如有誤扣或溢扣稅款情事,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後,如發現有誤扣或溢扣稅款,則應將溢扣或誤扣之稅款退還給納稅義務人,同時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到年度結束時尚有沒有抵繳的稅款,可以附上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和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退還。又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後,發現有短扣繳稅款的話,扣繳義務人應予補繳,惟扣繳義務人補繳之稅款可向納稅義務人追償。

【2010/10/05 經濟日報】

2010年10月3日 星期日

2010.10.04稅務新知

企業退稅 別超額分配股東
立委:外商營利所得扣繳 宜降為17%
觸控面板用微薄玻璃 免貨物稅
稅務問答/百貨周年慶贊助金 進項稅准扣抵
稅務問答/配偶財產贈與 往生前兩年算遺產


企業退稅 別超額分配股東

企業獲領的退稅款,最容易形成超額分配抵稅額給股東減稅的異常現象,甚至部分會計制度健全的上市公司也容易犯錯受罰,稅捐機關已全面列入重點查帳項目。

經濟日報/提供

政府為避免股利所得重複課稅,87年度起實施兩稅合一制,財政部表示,兩稅合一後,公司自87年度起若有退稅款,必須要在收到稅捐機關核定退稅通知書時,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餘額中減除,以免因超額分配抵稅額給股東抵稅,反讓公司受罰。

由於漏未將退稅款自ICA帳戶中減除的情形層出不窮,稅捐機關已將此異常狀況列入必查項目。

過去發生超額分配抵稅額給股東的企業,要按超額分配金額處罰一倍罰鍰,今年則改按超額分配金額的高低,訂定高低不同的罰金倍數,超過10萬元者才會罰一倍。

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現象,不分大小企業,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即查獲上市公司也會犯錯。其中一家A公司90年11月間收到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款1,300餘萬元,未依規定自90年度ICA帳戶餘額中減除,造成91年分配盈餘時,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600餘萬元給股東,被處一倍罰鍰。

之後南區局又查獲另一上市公司在94年3月間收到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款2,800餘萬元,同樣未自94年度ICA 帳戶餘額中減除,94年度分配股利時,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高達1,200餘萬元,處以一倍罰鍰。

財政部提醒企業,股東可扣抵稅額超額分配是稅捐機關的選案項目,企業被列入選查對象後,即使自動補繳超額分配金額,也不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規定。

企業一定要自行檢查ICA帳戶記載的正確性,避免因為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而受罰。

要避免超額分配,除了應在分配可扣抵稅額時,依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所分配的可扣抵稅額,也不能夠超過盈餘分配日ICA帳戶的餘額。

財政部指出,較常見的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案件,是盈餘分配日計算的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企業須按照規定加計或減除可扣抵稅額,計算正確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

閱報祕書/ICA帳戶

兩稅合一實施後,股東獲配的股利已不再重複課徵兩道稅捐,企業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分配給股東做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減除項目。企業記錄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帳戶,就是ICA帳戶(ICA, Imputation Credit Account)。

只要是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所稅的營利事業,都應自87年度起,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新設立的營利事業則自設立日起設置。營利事業設置的ICA帳戶,應在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營利事業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專用以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的所得稅額,並據以計算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多寡與營利事業的財務狀況無關,也無須在資產負債表上正式表達。 (陳美珍)

【2010/10/04 經濟日報】



立委:外商營利所得扣繳 宜降為17%

國內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已降為17%,但對適用扣繳的外國公司卻仍維持20%的扣繳率,立委羅淑蕾和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都認為,財政部應該比照營所稅稅率,將外國公司營利所得的扣繳率也降為17% 。

羅淑蕾指出,20%的扣繳率適用外國公司,他們在國內不必申報營所稅,所以在付款時,由付款人扣繳。許祺昌指出,按理這個扣繳率應該會跟著營所稅率連動,但財政部目前無意修改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9條,會繼續維持20%的扣繳率。

98年1月16日實施的各類所得扣繳標準,適用外國公司營利所得的扣繳率是25%;98年10月28日後降至20%。99年6月新的所得稅法生效後,營所稅已降至17%,但扣繳率並沒有調降。

許祺昌特別提醒公司的財會人員注意,可能有財會人員錯以為已經降到17%,但事實上是沒有。如果錯用17%扣繳,少扣繳稅款,不但會害公司被補稅罰款,還可能讓自己丟了工作。

許祺昌用例子解釋,依照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外國公司在台灣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按營業收入的10%設算營利所得,提供技術服務、租賃或承作工程,按15%設算。如果付外國公司100億元機器設備租賃費用,按15%設算所得,算出的所得是15億元,營收扣除費用才是所得,但國內稅捐機關無法掌握外國公司的費用,所以採比率設算。

15億元乘上20%的扣繳率計算出的營所稅是3億元,為正確的扣繳稅款。許祺昌說,如果用17%的扣繳率,計算出的稅款是2.55億元。

【2010/10/04 經濟日報】



觸控面板用微薄玻璃 免貨物稅

基於扶植國內產業需要,財政部同意,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厚度在1.1公釐以下的微薄玻璃,只要專供生產觸控面板用者,即可免徵10%貨物稅,包括電子書、智慧型手機相關業者均可受惠。

財政部表示,業者可以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以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的聲明書,向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手續。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9條規定,多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應從價徵收10%貨物稅。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的強化玻璃,目前免徵貨物稅。

為促使購買平板玻璃製成導電玻璃與直接進口導電玻璃成品稅負相同,扶植國內相關產業,財政部曾先後對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電漿顯示器模組及積體電路封裝具導電功能玻璃基板用的微薄玻璃,准予比照導電玻璃免徵貨物稅。

【2010/10/04 聯合報】



稅務問答/百貨周年慶贊助金 進項稅准扣抵

永康市某公司林先生問:該公司在百貨公司設櫃銷售商品,支付予百貨公司之周年慶贊助金,所取得發票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93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262號函規定,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周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另依查核實務案例,百貨公司專櫃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舉凡開幕贊助費、廣告贊助費或商品上架費等費用,如係依合約規定支付,且與百貨公司舉辦之促銷活動相關,參照上揭函令規定,所取得進項發票之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10/10/0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配偶財產贈與 往生前兩年算遺產

萬丹鄉林先生問:其父親死亡前贈與母親之現金,必須申報遺產稅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免徵贈與稅。但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其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繼承人之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配偶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自被繼承人受贈現金,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需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2010/10/0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