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日 星期日

2010.10.04稅務新知

企業退稅 別超額分配股東
立委:外商營利所得扣繳 宜降為17%
觸控面板用微薄玻璃 免貨物稅
稅務問答/百貨周年慶贊助金 進項稅准扣抵
稅務問答/配偶財產贈與 往生前兩年算遺產


企業退稅 別超額分配股東

企業獲領的退稅款,最容易形成超額分配抵稅額給股東減稅的異常現象,甚至部分會計制度健全的上市公司也容易犯錯受罰,稅捐機關已全面列入重點查帳項目。

經濟日報/提供

政府為避免股利所得重複課稅,87年度起實施兩稅合一制,財政部表示,兩稅合一後,公司自87年度起若有退稅款,必須要在收到稅捐機關核定退稅通知書時,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餘額中減除,以免因超額分配抵稅額給股東抵稅,反讓公司受罰。

由於漏未將退稅款自ICA帳戶中減除的情形層出不窮,稅捐機關已將此異常狀況列入必查項目。

過去發生超額分配抵稅額給股東的企業,要按超額分配金額處罰一倍罰鍰,今年則改按超額分配金額的高低,訂定高低不同的罰金倍數,超過10萬元者才會罰一倍。

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現象,不分大小企業,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即查獲上市公司也會犯錯。其中一家A公司90年11月間收到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款1,300餘萬元,未依規定自90年度ICA帳戶餘額中減除,造成91年分配盈餘時,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600餘萬元給股東,被處一倍罰鍰。

之後南區局又查獲另一上市公司在94年3月間收到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款2,800餘萬元,同樣未自94年度ICA 帳戶餘額中減除,94年度分配股利時,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高達1,200餘萬元,處以一倍罰鍰。

財政部提醒企業,股東可扣抵稅額超額分配是稅捐機關的選案項目,企業被列入選查對象後,即使自動補繳超額分配金額,也不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規定。

企業一定要自行檢查ICA帳戶記載的正確性,避免因為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而受罰。

要避免超額分配,除了應在分配可扣抵稅額時,依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所分配的可扣抵稅額,也不能夠超過盈餘分配日ICA帳戶的餘額。

財政部指出,較常見的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案件,是盈餘分配日計算的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企業須按照規定加計或減除可扣抵稅額,計算正確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

閱報祕書/ICA帳戶

兩稅合一實施後,股東獲配的股利已不再重複課徵兩道稅捐,企業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分配給股東做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減除項目。企業記錄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帳戶,就是ICA帳戶(ICA, Imputation Credit Account)。

只要是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所稅的營利事業,都應自87年度起,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新設立的營利事業則自設立日起設置。營利事業設置的ICA帳戶,應在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營利事業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專用以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的所得稅額,並據以計算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多寡與營利事業的財務狀況無關,也無須在資產負債表上正式表達。 (陳美珍)

【2010/10/04 經濟日報】



立委:外商營利所得扣繳 宜降為17%

國內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已降為17%,但對適用扣繳的外國公司卻仍維持20%的扣繳率,立委羅淑蕾和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都認為,財政部應該比照營所稅稅率,將外國公司營利所得的扣繳率也降為17% 。

羅淑蕾指出,20%的扣繳率適用外國公司,他們在國內不必申報營所稅,所以在付款時,由付款人扣繳。許祺昌指出,按理這個扣繳率應該會跟著營所稅率連動,但財政部目前無意修改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9條,會繼續維持20%的扣繳率。

98年1月16日實施的各類所得扣繳標準,適用外國公司營利所得的扣繳率是25%;98年10月28日後降至20%。99年6月新的所得稅法生效後,營所稅已降至17%,但扣繳率並沒有調降。

許祺昌特別提醒公司的財會人員注意,可能有財會人員錯以為已經降到17%,但事實上是沒有。如果錯用17%扣繳,少扣繳稅款,不但會害公司被補稅罰款,還可能讓自己丟了工作。

許祺昌用例子解釋,依照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外國公司在台灣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按營業收入的10%設算營利所得,提供技術服務、租賃或承作工程,按15%設算。如果付外國公司100億元機器設備租賃費用,按15%設算所得,算出的所得是15億元,營收扣除費用才是所得,但國內稅捐機關無法掌握外國公司的費用,所以採比率設算。

15億元乘上20%的扣繳率計算出的營所稅是3億元,為正確的扣繳稅款。許祺昌說,如果用17%的扣繳率,計算出的稅款是2.55億元。

【2010/10/04 經濟日報】



觸控面板用微薄玻璃 免貨物稅

基於扶植國內產業需要,財政部同意,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厚度在1.1公釐以下的微薄玻璃,只要專供生產觸控面板用者,即可免徵10%貨物稅,包括電子書、智慧型手機相關業者均可受惠。

財政部表示,業者可以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以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的聲明書,向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手續。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9條規定,多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應從價徵收10%貨物稅。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的強化玻璃,目前免徵貨物稅。

為促使購買平板玻璃製成導電玻璃與直接進口導電玻璃成品稅負相同,扶植國內相關產業,財政部曾先後對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電漿顯示器模組及積體電路封裝具導電功能玻璃基板用的微薄玻璃,准予比照導電玻璃免徵貨物稅。

【2010/10/04 聯合報】



稅務問答/百貨周年慶贊助金 進項稅准扣抵

永康市某公司林先生問:該公司在百貨公司設櫃銷售商品,支付予百貨公司之周年慶贊助金,所取得發票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93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262號函規定,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周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另依查核實務案例,百貨公司專櫃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舉凡開幕贊助費、廣告贊助費或商品上架費等費用,如係依合約規定支付,且與百貨公司舉辦之促銷活動相關,參照上揭函令規定,所取得進項發票之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10/10/0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配偶財產贈與 往生前兩年算遺產

萬丹鄉林先生問:其父親死亡前贈與母親之現金,必須申報遺產稅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免徵贈與稅。但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其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繼承人之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配偶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自被繼承人受贈現金,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需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2010/10/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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